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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門立法

鎖定
所謂“開門立法”,即在立法過程中堅持走羣眾路線,讓羣眾積極參與,實現立法民主化。具體而言,就是採用公開徵求立法建議、立法聽證等方式,使民主立法延伸到最起始階段,讓民眾的意志從立法的最初就得到體現,從而提高立法的透明度,拓寬人民羣眾參與立法的渠道,使立法更好地集中民智、體現民意、符合民心。
中文名
開門立法
意    義
實現立法民主化
形    式
兩種
作    用
有利於促進立法的科學化

目錄

開門立法方式

公佈法律草案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草案,經常委會初次審議後,一般都在中國人大網站上予以公佈;二是對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關係人民羣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法律草案,經委員長會議決定,同時在中央主要新聞媒體和中國人大網站上公佈。
法律草案公佈後,社會各界可以將意見直接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也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站提出意見。公佈法律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的具體工作,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和辦公廳有關部門承擔 [1] 

開門立法作用

“開門立法”有利於促進立法的科學化。立法的活動是創制社會規範體系的活動,其科學性不只體現在創制的法律文本結構謹嚴合乎邏輯,更體現在創制的法律和社會實際相適應。“開門立法”,廣開言路,廣納民意,讓民意和民智在立法過程中得到最大限度地尊重和發揮,這樣創制出來的法律才能得民心,才能切合社會實際,才能達致立法的科學。脱離羣眾和本國實際的閉門造車盲目移植,即使法律文本美輪美奐,也容易水土不服難以取得理想的立法效果。這種現象在我國以往的立法實踐中並不罕見。
“開門立法”有利於糾正“部門利益法制化”之弊。法律制定必須經由提案、審議、表決和法律的公佈等程序。雖然一個以上代表團或30名以上人大代表聯名可以提出法律案,但實踐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是最主要的提案主體。據統計,這些年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法律案中,由國務院提出的佔70%以上。而法律案在審議、表決階段受人大會議時間和人大代表本身知識結構等條件的限制,民意很難得到充分體現。提案主體的有限性和專門化,民意極容易被提案主體關在門外。一旦法律案的提出成了某些權力部門的一畝三分地,立法就容易成為部門爭權奪利的手段,乃至出現“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極端現象。“開門立法”實際上是將民意延伸至立法的提案階段,讓法律草案充分體現民意尊重民智,可謂點中了“部門利益法制化”的軟肋。

開門立法評價

立法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開門立法”在我國立法實踐中還僅僅是個起點。如何在紛繁複雜迷人眼的民意中甄別篩選,防止民意被利益集團操控,實現立法的民主化、科學化,需要做的工作還很多。
市場預期越明確,越有利於房地產税改革的推進。房地產税改革的試點與深化,首先要通過“開門立法”的形式,達成市場共識 [2] (新京報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