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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費
鎖定
開辦費(organization expenses),也叫組建成本(organization costs),是指為設立一家股份公司而發生的成本,包括法律費用、發起人費用以及取得執照的費用。公司會把這些成本借記到一個名為開辦費的費用類賬户,並且要在這些成本發生時將其確認為費用,這是因為我們很難確定這些費用什麼時候會給公司帶來收益,以及它們未來能給公司帶來多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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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開辦費
- 外文名
- Organization cost\Organization expense\organization costs
- 組 成
- 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
- 對 象
- 企業
開辦費列支範圍
1,籌建人員開支的費用
(1)籌建人員的勞務費用:具體包括籌辦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工資性支出,以及應交納的各種社會保險。在籌建期間發生的如醫療費等福利性費用,如果籌建期較短可據實列支,籌建期較長的,可按工資總額的14%計提職工福利費予以解決。
(3)董事會費和聯合委員會費
4,人員培訓費:主要有以下兩種情況
(1)引進設備和技術需要消化吸收,選派一些職工在籌建期間外出進修學習的費用。
(2)聘請專家進行技術指導和培訓的勞務費及相關費用。
5,企業資產的攤銷、報廢和毀損
6,其他費用
(2)印花税
(3)經投資人確認由企業負擔的進行可行性研究所發生的費用
(4)其他與籌建有關的費用,例如資訊調查費、訴訟費、文件印刷費、通訊費以及慶典禮品費等支出。
不列入開辦費範圍的支出
2,規定應由投資各方負擔的費用。如投資各方為籌建企業進行了調查、洽談發生的差旅費、諮詢費、招待費等支出。我國政府還規定,中外合資進行談判時,要求外商洽談業務所發生的招待費用不得列作企業開辦費,由提出邀請的企業負擔。
3,為培訓職工而購建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支出不得列作開辦費。
4,投資方因投入資本自行籌措款項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出資方自行負擔。
5,以外幣現金存入銀行而支付的手續費,該費用應由投資者負擔。
籌建期的確定
企業籌建期的確定在我國受税法影響較大。例如《外資所得税法實施細則》中規定,“外資企業籌建期為企業被批准籌辦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止的期間”。以上所稱“被批准籌辦之日”,具體是指企業所簽訂的投資協議後和合同被我國政府批准之日。以上所稱“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之日”,具體是指從企業設備開始運作,開始投料製造產品或賣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為企業籌建期結束。其他企業可參照該規定。
開辦費的攤銷
開辦費一般按五年攤銷,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開辦費一次攤銷
開辦費會計處理
開辦費會計處理方法
企業在新税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税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開辦費會計處理實例
因此開辦費的會計處理較2008年以前有較大變化,企業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進行會計處理。
一、將開辦費作為長期待攤費用,自支出發生月的次月,不低於3年分期攤銷。
例如:
某股份公司2011年7月份開始生產經營,6月份發生的開辦費總額96萬元,公司按照5年分期攤銷,
每月攤銷金額為96萬元÷5年÷12個月=1.6(萬元)
7月份攤銷時,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1.6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1.6萬元
開辦費税前扣除台賬
單位:萬元
台賬填寫説明:
1.年度:攤銷日期,指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和月份,以後年度按順序類推。
2.會計攤銷額:指會計上一次性攤銷的開辦費總金額。
3.税收扣除額:指按税法規定允許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額。
5.尚未扣除額:指允許在以後年度税前扣除的金額。第一年尚未扣除額按本年度納税調整額填寫,以後年度的尚未扣除額=上期尚未扣除額-本年税前扣除額。
二、 費用發生時,直接計入管理費用即可。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開辦費費用核算
理論
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兑損益和利息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
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
(1)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
(2)由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
《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0]25號)對開辦費的攤銷期限作了重大調整。原行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在不超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如果企業長期待攤的費用項目不能使以後會計期間受益的,應當將尚未攤銷的該項目的攤餘價值全部轉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無論從會計科目的設置還是攤銷的期限都與原行業財務制度有較大改變。這一新規定與現行所得税法規存在較大的差異。
對開辦費的財税處理實務
例: ABC公司股東2004年5月1日簽署協議籌辦一家加工企業,2004年9月開始建廠,同年11月取得法人營業執照,2005年9月1日部分廠房開始使用,試生產產品並銷售,但仍有部分廠房在建,而且已使用廠房與在建廠房是一個整體,屬同一項工程。2006年4月廠房全部建造完畢,正式開始生產銷售。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期間發生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假設該企業未來所得税税率保持33%不變,每年實現的税前會計利潤為1000萬元(無其他納税調整事項)。公司採用遞延法。
簽署協議 開始建廠 取得法人營業執照 部分廠房開始使用並試生產銷售 廠房全部建造完畢
並正式生產銷售
2004/5/1 2004/9/1 2004/11/11 2005/9/1 2006/4/7
1、ABC公司開辦費的界定
根據上文論述可知,ABC公司籌建期是從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9月1日。開辦費用是在上述期間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註冊登記費等共計600萬元整
2、ABC公司開辦費的會計攤銷
借:管理費用-開辦費攤銷 600萬元
貸: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 600萬元
3、對開辦費的税務處理
ABC股份有限公司開辦費納税調整台賬設置如下(單位:萬元):
項 目 開辦費實際發生或扣除年度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會計攤銷額 600 0 0 0 0 0
税收扣除額 30 120 120 120 120 90
納税調整額 570 -120 -120 -120 -120 -90
尚未扣除額 570 450 330 210 90 0
①ABC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税務處理
2005年允許税前扣除額=600萬元÷5年÷12個月×3個月(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為10、11、12月)=30(萬元)。
2005年應調增應税所得額=600-30=570(萬元)。
借:所得税 330萬元
遞延税款 188.1萬元
②ABC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至2009年度税務處理
每年應調減應税所得額=600÷5=120(萬元)。
轉回的可抵減的時間性差異所得税影響金額=120×33%=39.6(萬元)。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税 330萬元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290.4萬元
遞延税款 39.6萬元
③ABC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税務處理
2010年應調減所得額=600萬元÷5年÷12個月×9個月=90(萬元)。
借:所得税 330萬元
貸:應交税金—應交所得税 300.3萬元
遞延税款 29.7萬元
綜上所述,對開辦費用的正確處理,關鍵是對籌建期和開辦費用支出內容的正確界定。對費用內容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正確歸集。嚴禁將應當由本期負擔的借款利息、租金等費用和應當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費用計入開辦費用。同時,在對開辦費用的年度納税調整中要正確調整時間性差異的的影響。
新準則下開辦費的會計處理
從2007年1月1日開始,新會計準則體系(以下簡稱新準則)在我國的上市公司執行,許多企業(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中央國營企業、深圳市的企業等)也執行了新準則。新準則對開辦費的會計處理相對於行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而言,發生了一定的變化。
2、新的資產負債表沒有反映“開辦費”的項目,也就是説不再披露開辦費信息。
3、明確規定,開辦費在“管理費用”會計科目核算。
實施新準則後,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該嚴格按照新準則的規定進行開辦費的帳務處理。這樣不僅簡化了會計核算,更準確反映了會計信息。對籌建期間的界定,房地產企業應該以從被批准籌建之日起至取得營業執照上標明的設立日期為止較為妥當。
新税法下開辦費的税務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
國税函[2009]98號
頒佈時間:2009-2-27發文單位:國家税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以下簡稱新税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原税法)同時廢止。為便於各地彙算清繳工作的開展,現就新税法實施前企業發生的若干税務事項銜接問題通知如下:??
九、關於開(籌)辦費的處理?
新税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企業在新税法實施以前年度的未攤銷完的開辦費,也可根據上述規定處理。
國家税務總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