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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豁為良

鎖定
清代改變某些賤民法律地位的措施。處於清代社會最低層的是包括奴婢隸卒倡優樂户惰民丐户九姓漁户疍户細民(即佃僕)的賤民等級。其中奴婢佔絕大多數;惰民、丐户、九姓漁户和細民則只存在於特定地區,人數較少。清代法典明確規定奴婢、隸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
中文名
開豁為良
類    型
法律措施
年    代
清代
服務對象
賤民
乾隆 乾隆
清代改變某些賤民法律地位的措施。處於清代社會最低層的是包括奴婢、隸卒、倡優、樂户、惰民、丐户、九姓漁户、疍户和細民(即佃僕)的賤民等級。其中奴婢佔絕大多數;惰民、丐户、九姓漁户和細民則只存在於特定地區,人數較少。清代法典明確規定奴婢、隸卒等人的法律地位低下。他們不得列於士農工商四民的名籍,只准許從事被人賤視的職業,如男子作小手藝、小買賣、吹鼓手、抬轎子;女子當伴娘、收生婆等。不許讀書、應舉、做官,不準與良人通婚,等等。自雍正元年(1723)開始,清廷發出一系列詔令,開豁某些賤民為良民。雍正元年下令,削各省樂籍浙江惰民、丐户籍,令其改業為良;五年決定將皖南伴巪、世僕開豁為良;七年將奧東疍户與齊民一體編查;八年除常熟、昭文(今江蘇常熟)丐户丐籍,列為編民。乾隆三十四年(1769)規定,准將徽州(今安徽 歙縣)、寧國(今安徽宣城)、池州(今安徽貴池)三府未立文契的佃僕開豁為良。嘉慶十四年(1809)重申關於將皖南細民與樂户、惰民、丐户一樣削籍並改業為良的命令。這些賤民被豁賤籍後,除在日常實際生活中仍被賤視外,政治上,被豁者本人也不能立即取得良民應有的全部權利。他們被准許從事農業手工業商業,甚至也可習文讀書,但不得應試出仕或捐納為官。直至其第四代孫,在本族親友均系清白自守的條件下,方準報捐應試。但開豁為良為賤民脱離賤籍解除了法律禁令,是對這一部分人的生產力的解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