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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
鎖定
《開皇律》是隋代第一部成文法典,在篇章體例和基本內容諸方面總結和發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經驗,修改制訂的一部封建制法律。素有“刑綱簡要,疏而不失”的美譽,為《唐律》提供了直接藍本和制定基礎,具有很高的立法成就,成為後世立法的模板,亦被後來的各朝所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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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文帝在建國之初,便非常重視刑律的建立。於開皇元年(581年)命高熲等撰定新律,同年頒佈,是為《開皇律》。開皇三年又命蘇威、牛弘等進行第二次改革,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刪繁就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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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是訂出刑律12篇,即名例律、衞禁律、職制律、户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共500條。(《隋書·刑法志》)。原文已失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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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廢除前代的鞭刑及梟首、轅裂等酷刑和孥戮相坐之法,刑罰定型為死、流、徒、杖、笞五刑;完善了“八議”和“官當”制度,使古代特權法走向系統化和固定化;還將北齊時的“重罪十條”列入法典,正式確立了“十惡”重罪,規定在《名例》篇中,對後世法律影響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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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名
- 開皇律
- 時 期
- 隋朝
- 創建時間
- 開皇元年(581年)
- 創建人
- 隋文帝楊堅
開皇律制定背景及過程
開皇三年(公元583年),又以“律尚嚴密,故人多陷罪,每年斷獄,猶至萬數”的原因,特敕命蘇威、牛弘等人本着刪繁就簡的原則,修改《新律》,主旨在於“權衡輕重,務求平允,廢除酷刑,疏而不失”,完成了歷史上著名的《開皇律》。
開皇律內容和立法成就
其篇目與基本內容,以北齊律為藍本,所謂“多采後齊之制”,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開皇律篇章體例更加簡要
《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其篇目是:名例律、衞禁律、職制律、户婚律、廄庫律、擅興律、賊盜律、鬥訟律、詐偽律、雜律、捕亡律、斷獄律。其中名例制罪名和量刑的通例;衞禁是保護皇帝和國家安全;職制是官員的設置、選任等方面內容;户婚是關於户籍、賦税、家庭和婚姻的法律;廄庫是養護公、私牲畜的規定;擅興是擅權與興兵,保護皇帝對軍隊的絕對控制權;賊盜是指包括十惡在內的犯罪以及殺人罪;鬥訟包含了鬥毆和訴訟;詐偽是關於對欺詐和偽造的律條;雜律是不適合其他篇目的內容;捕亡上有關追捕逃犯逃兵等方面的內容;斷獄是審訊、判決、執行和監獄方面的內容。
這種體例主要是仿照北齊律,但又對北齊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
2. 刪降“毀損律”,把“捕斷律”分為“捕亡”和“斷獄”二篇,並置於律典的最後部分,使程序法與實體法有所區別;
3. 按照封建統治的需要,對涉及實體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中國古代刑法典的篇目體例,經過從簡到繁、從繁到簡的發展過程,《開皇律》的十二篇體例標誌着這一過程的完成,顯示了中國古代立法技術的進步和成熟。這種十二篇的體例,後來被唐律所沿用。
開皇律刑罰簡明寬平
確立封建制五刑
隋朝的刑罰制度在整個中國刑罰制度發展史上可謂簡明寬平,具體表現在:
1. 與《新律》相比,刪去死罪八十一條,流罪一百五十四條,徒、杖罪一千餘條。比《北齊律》的條數又減少近一半;
隋朝在《開皇律》中首次正式確立了輕重有序、規範而完備的封建制五刑體系即笞、杖、徒、流、死,其中:
死刑分斬、絞兩種;
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為差;
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為五等,每等以半年為差;
封建制五刑自此時確立後直至明清,一直為後世歷代封建王朝所繼承,成為其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
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
《開皇律》改《北齊律》“重罪十條”為“十惡之條”,使之成為鎮壓被剝削者的法律依據。
“十惡”是指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十種最嚴重的犯罪行為。它直接危害封建皇權、違犯封建禮教,被視為是封建法律首要打擊的對象,因此被單獨列出,置於《名例律》“五刑”條之後;並規定“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十惡”犯罪不得被赦免等等。由於十惡大罪直接危害到地主階級的統治和封建倫常觀念,所以,凡犯十惡和“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自從《開皇律》創設“十惡”制度以後,歷代封建王朝均予以承襲,將其作為封建法典中的一項重要的核心內容,是有效維護封建統治的有力武器。
“十惡”制度從隋初確立到清末修訂《大清新刑律》時正式廢除,在中國歷史上存在了1300餘年之久,對中國封建社會的長期延續起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開皇律維護特權
《開皇律》仍然維護貴族官僚的特權。《開皇律》設置了“議、減、贖、當”制度,為有罪的貴族、官僚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特權。
1. “議”是指“八議”,即對親、故、賢、能、功、貴、勤、賓八種人犯罪,必須按特別審判程序認定,並依法減免處罰。
2. “減”是對“八議”人員和七品以上官員犯罪,比照常人減一等處罰。
3. “贖”是指九品以上官員犯罪,允許以銅贖罪,每等刑罰有固定的贖銅數額。
按規定,“犯私罪以官當徒者,五品以上,一官當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當徒一年;當流者,三流同比徒三年。若犯公罪者,徒各加一年,當流者,各加一等”。
這些規定賦予貴族、官員更廣泛的法律特權,使之得以系統而穩定的司法保障;同時也使貴族、官員享有的法律特權固定化、法律化。
開皇律作用及地位
《開皇律》是隋初統治集團在總結魏晉南北朝各代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指定頒行的一部法典。納言、刑部尚書蘇威作為律典的主要修訂人,其寬平思想與孝治觀直接指導了開皇三年律典的修訂。《開皇律》確定的十二篇法典體例、封建五刑制及律典中體現出來的立法精神和司法原則,為唐宋王朝所繼承,對後世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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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它承襲了前朝法制長期發展的經驗,經過刪繁就簡、補充完善,使封建法典的編纂進一步系統化、規範化,為我國封建法律的定型作出了極為寶貴的貢獻。
《開皇律》上承漢律的源流,下開唐律的先河,其中所規定的各項基本制度均被唐律直接繼承,成為唐律的直接藍本,後來又為宋、明、清各朝所沿用,因此,隋朝的《開皇律》在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歷史地位。但制定《開皇律》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維護封建統治的需要和地主階級的利益,所以貴族官僚在法律上享有特權。凡是在議親、議故、議賢、議能、議功、議貴、議勤、議賓等“八議”之科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皆減一等;九品以上,聽以銅贖罪。
開皇律評價
《讀通鑑論》這樣贊評道:“古肉刑之不復用,漢文之仁也。然漢之刑,多為之制,故五胡以來,獸之食人也得恣其忿慘。至於拓跋、宇文、高氏之世,定死刑以五:曰磬、絞、斬、梟、磔,又有門房之誅焉,皆漢法之不定啓之也。政為隋定律,制死刑以二:曰絞、曰斬,改鞭為杖,改杖為笞,非謀反大逆無族刑,垂至於今,所承用者,皆政之制也。”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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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隋書·刑法志》: 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浚,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
- 3. 張先昌.蘇威與《開皇律》[J].首都師範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2):123-127.
- 4. 中國法制史律典簡編百科——開皇律 .拜泉法院網.2014-11-27[引用日期2024-03-02]
- 5. 高珣:承前啓後的《開皇律》 .上海市人文科學重點研究地基.2016-06-08[引用日期2024-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