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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

鎖定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於2022年8月31日在長沙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 [1]  ,2022年9月26日在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上獲得批准。 [2]  2022年10月,長沙市人大常委會召開《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新聞發佈會。 [3]  2023年5月1日,《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將施行。 [4] 
中文名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
實施時間
2023年5月1日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發佈信息

2022年8月31日,長沙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
2023年5月1日,《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將施行。 [4]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內容解讀

《條例》中明確了嚴禁攜帶上車的物品及在地鐵車站及列車內明確禁止的行為,其中就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平衡車等各類電動車禁止攜帶進站,禁止在車站或列車內大聲喧譁或以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形式干擾他人。
《條例》中指出,除危險物品和國家規定的管制刀具外,犬隻、家禽等動物(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等國家規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動物除外);非摺疊自行車以及電動滑板車、電動自行車(含電動摺疊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各類電動車(電動輪椅除外);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鋭的物品禁止攜帶進站、乘車。
《條例》還提到,乘客在車站或列車內,禁止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檳榔渣,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禁止乞討、踩踏座椅、賣藝、派發傳單(廣告)、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或者招攬搬運物品;禁止在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禁止大聲喧譁或者以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方式干擾他人;禁止使用滑板、滑輪、摺疊自行車;禁止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衞生的行為。
[1]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條例全文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2022年第6號)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已由長沙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22年8月31日通過,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於2022年9月26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長沙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10月21日
長沙市軌道交通條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三章 資金保障與綜合開發
第四章 建設
第五章 運營
第六章 安全保護區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軌道交通發展,加強軌道交通管理,保障軌道交通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安全運營,維護乘客、建設和運營單位、利益相關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軌道交通的規劃、建設、運營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市域快軌、磁浮交通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
第三條 軌道交通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籌規劃、優先發展、安全便捷、規範運營的原則。
軌道交通屬於市政公用事業,實行企業化經營。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軌道交通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及其有關管理活動涉及的重大事項。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建設的監督管理,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軌道交通運營的監督管理。
市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審計、國家安全、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生態環境、人民防空等部門以及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軌道交通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沿線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在資金、土地、建設、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等有關工作。
第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履行市政公用事業的社會責任,負責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範圍內的日常工作。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依照本條例的授權實施相關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專門機構負責行政執法和有關工作。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行政執法的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條 電力、通信、供水、排水等有關單位,應當優先保證軌道交通用電、通信、用水、排水等需要,保障軌道交通正常建設、運營。
第二章 規劃與用地
第七條 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應當符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與城鄉建設、人口規模、交通需求、環境保護、公共安全等相適應。
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應當以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確定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應當預留必要空間,以確保安全便捷的換乘條件和足夠的疏散能力。
第八條 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按照有關規定報批。
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按照規定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經批准的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九條 實施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時,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組織編制軌道交通分期建設規劃。軌道交通分期建設規劃經市人民政府審核,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機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按照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經濟發展、安全運營的需要,將有關用地控制要求按照程序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軌道交通沿線和車站周邊用地的控制管理,並優先安排有關用地。在編制所在區域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時,預留公共汽(電)車和出租汽車站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場等交通設施用地。
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調整,不得改變其用途。
第十二條 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劃撥。
經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與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確定軌道交通設施用地與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出讓、劃撥其他用地前,應當提出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以及地下空間要求的規劃條件,並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中明確。
第十三條 需要在已出讓、劃撥的土地上建設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可以與土地使用權人就設施建設所需用地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未能協商一致的,可以依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並給予補償。
已經出讓或者劃撥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融合設計的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造成建築面積增加的部分,可以不計入該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規定的容積率。
第十四條 軌道交通設施建設用地及相鄰土地使用權實行分層登記制度,分別設立地上、地表、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不動產登記簿確定。未在不動產登記簿登記,地表建設用地使用權已經出讓或者劃撥的,其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根據規劃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和建設使用情況等確定。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擴大地下空間使用範圍。
第十五條 軌道交通設施建設需要使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並且符合規劃要求的,其相鄰建(構)築物和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
軌道交通設施建設使用地下空間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降低對相鄰建(構)築物的影響,保障其安全。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三章 資金保障與綜合開發
第十六條 軌道交通發展所需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通過多渠道、多方式籌集。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其他組織投資軌道交通建設和運營。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軌道交通發展專項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歸集統籌和監督管理,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按照程序申請使用。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軌道交通資產、資源注入機制和運營補貼機制。由市財政、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能制定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可以在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範圍內依照有關規定從事廣告、物業管理等綜合開發活動,但應當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實施的開發項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實行綜合開發。
綜合開發應當優先建設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交通樞紐、交通換乘設施、公共步行空間等公共配套設施。
第二十條 需要對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進行綜合開發的,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組織編制綜合開發規劃和城市設計方案。軌道交通場站及周邊綜合開發,應當與軌道交通及周邊其他基礎設施建設統籌規劃、設計,適時建設,並依法辦理土地供應手續。
第二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依法將與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直接相關的權益或者資產進行抵押、質押、置換,應當按照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建 設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建設工程管理的規定。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工作,應當遵守有關規範、技術標準。
軌道交通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防汛防澇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協調軌道交通建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等建築垃圾的處理。
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在其轄區內產生的盾構渣土應當規劃建設專門的消納場地。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保證軌道交通安全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與軌道交通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並依法驗收。
第二十五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運營功能配置規範的要求,配置安全可靠的運營設施和服務設施,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
軌道交通出入口的位置、數量應當符合安全、便民要求。出入口周邊設置的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市政無障礙設施相連接。
第二十六條 因軌道交通建設需要遷改設施、管線、綠化的,由相應設施、管線、綠化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按照軌道交通工程建設要求組織進行遷改,遷改前依法辦理許可審批,遷改費用由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
因產權單位、管理單位或者規劃要求提高標準或者增加數量的,增加的有關費用由設施、管線、綠化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綜合管理責任,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單位根據合同約定承擔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相應責任。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預警和應急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事故預防、報告和處理制度,編制綜合預案、專項預案和現場應急處置方案,並組織全員培訓和演練,實行建設項目安全監測動態管理。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做好建設期間的道路維護、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負責相關道路和設施的恢復,並及時辦理維護管理移交手續。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制軌道交通建設過程中的噪聲、揚塵等污染。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建設需要在施工現場及周邊設置臨時導向標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沿線地質狀況、已有建(構)築物及各種管線進行查勘、建檔和動態檢測。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對建(構)築物、管線進行查勘和檢測時,應當提前向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發出書面通知,相關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不能提供詳實資料的,應當與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協調溝通,並現場技術交底。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沿線設立監測控制點進行工程監測,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軌道交通沿線工程監測設施。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影響道路通行的,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制定交通疏解方案。
交通疏解方案應當在實施日的七日前在本市主要媒體上發佈。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完工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項目工程驗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現場監督。項目工程驗收合格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不少於三個月的試運行。
試運行期滿後,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軌道交通設施及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通過初期運營前安全評估的,依法辦理初期運營手續。
第五章 運 營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範;
(二)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
(三)對軌道交通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考核,並向社會公佈;
(四)制定軌道交通沿線各站點公交線路接駁換乘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五)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履行安全運營責任;
(六)受理公眾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投訴;
(七)依法查處軌道交通運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八)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的執法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協調;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一)制定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設立安全運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和滿足運營需求的其他從業人員;
(三)保障安全運營所需資金的投入;
(四)開展安全運營的日常檢查和安全性評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制定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和處置方案;
(六)及時處置、如實報告安全運營事故;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運營職責。
第三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能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有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相應的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和行車值班員以及信號、通信等重點崗位人員進行安全背景審查。對有不適合情形的人員,應當調整工作崗位,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公安機關。
國家對從業資格有規定的,軌道交通從業人員應當取得相應資格。
第三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生故障、突發事件危及安全運行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以暫停線路運行,但應當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同時向社會公告並報告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不得擅自暫停線路運行。
第三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遵守軌道交通服務規範,保持車站、車廂整潔,保證軌道交通通道、出入口的安全、暢通和客運服務安全,提高列車正點率。
第三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提供下列服務,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一)保持車站和列車內的無障礙設施功能完好,為有需要的乘客提供無障礙乘車服務;
(二)車廂內為老、弱、病、殘、孕等乘客設置愛心專座;
(三)具備條件的車站設置無障礙衞生間、母嬰室、嬰兒護理台等服務設施;
(四)提供便捷的購票方式,支持實體票和電子票過閘乘車;
(五)做好服務引導,為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的乘客提供便利和幫助;
(六)宣傳安全、文明乘車知識,在車站醒目位置公佈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提示和換乘指示,及時播報運營線路、站點,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提供列車到達時間、到達站點等信息;
(七)通過標識、廣播、網絡、視頻等方式及時播報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信息;
(八)使用安全監控設施的,依法保護乘客隱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便民服務措施。
第三十九條 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誌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提出設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統一設置。
在與軌道交通出入口合建的物業範圍內設置指引導向標誌的,物業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配合。
第四十條 軌道交通票價依法實行政府定價。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政府確定的票價,不得擅自調價、變相漲價。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票務規則,規範票務管理行為。票務規則應當公開。
第四十一條 乘客應當使用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或者使用無效車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優惠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優惠乘車證件購票乘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按照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的票款。
按照有關規定免費乘車的乘客,應當使用本人有效證件乘車。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擾亂運營秩序。
第四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乘客守則。禁止攜帶影響人身和財產安全、環境衞生和運營秩序的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二)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隻、家禽等動物(盲人攜帶的導盲犬、執行公務的軍警犬等國家規定的具有特殊功用的動物除外);
(四)易污損、有嚴重異味、無包裝易碎和尖鋭的物品;
(五)非摺疊自行車以及電動滑板車、電動自行車(含電動摺疊自行車)、電動平衡車、電動獨輪車等各類電動車(電動輪椅除外);
(六)其他影響人身和財產安全、環境衞生和運營秩序的物品。
禁止攜帶物品目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告,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內顯著位置公示。
第四十四條 對進入軌道交通車站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進行安全檢查,進站人員應當予以配合。拒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拒不接受安全檢查並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場秩序的,安全檢查人員應當制止並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發現違禁品和管制物品,應當予以扣留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發現涉嫌違法犯罪人員,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探索應用智能、快速的安檢新技術、新產品,逐步建立與軌道交通客流特點相適應的安檢新模式。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指導、監督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做好反恐防暴、內部治安保衞、進站安檢、治安防範管理和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市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安全檢查設備和監控設備設置標準、人員配備標準、檢查分類分級標準及操作規範。
第四十六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依法開展公共衞生安全防控工作。對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採取的公共衞生安全防控措施,乘客應當配合;拒不配合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阻止其進站或者責令其出站;強行進站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一)攔截列車;
(二)損壞車輛、隧道、路基、高架、車站、軌道等設施設備;
(三)干擾通信信號、視頻監控設備等系統;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標誌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五)損壞、移動、遮蓋安全標誌、測量設施以及安全防護設備;
(六)擅自進入軌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誌的區域;
(七)攀爬或者跨越圍牆、柵欄、欄杆、機車、屏蔽門等設施;
(八)強行上下車;
(九)在軌道交通地面、高架線路兩側修建建(構)築物或者種植樹木妨礙行車瞭望、侵入限界;
(十)在軌道交通地面、高架線路兩側各一百米範圍內升放風箏、氣球等低空飄浮物體和無人機等低空飛行器;
(十一)在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口五十米範圍內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易燃性物質等危險物質;
(十二)在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變電站、冷卻塔周邊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曬物品;
(十三)在軌道交通出入口五米範圍內停放車輛、亂設攤點等,妨礙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十四)其他影響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衞生的行為:
(一)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吸煙、點燃明火,隨地吐痰、便溺,亂吐口香糖渣、檳榔渣,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乞討、踩踏座椅、賣藝、派發傳單(廣告)、擅自從事銷售活動或者招攬搬運物品;
(三)在車站、列車或者其他軌道交通設施設備上塗寫、刻畫,擅自張貼、懸掛物品;
(四)在車站或者列車內大聲喧譁或者以彈奏樂器、播放音樂等方式干擾他人;
(五)在車站或者列車內使用滑板、滑輪、摺疊自行車;
(六)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衞生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和其他市容環境衞生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城市市容環境衞生工作責任區制度,做好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衞生工作。
第五十條 在軌道交通車輛段和車站範圍內設置廣告、商業店鋪或者敷設管線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不得影響軌道交通的運營。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廣告設施、商業店鋪的安全檢查。
在軌道交通設施範圍內拍攝電影、電視劇或者廣告等,應當經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同意。
第五十一條 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醉酒者、學齡前兒童應當在健康成人的陪護下乘車。
第五十二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發佈乘客遺失物招領信息,對無人認領的遺失物應當送交公安機關。
第五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在軌道交通車站、列車內的明顯位置公佈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本單位的投訴受理電話、通信地址和電子郵件信箱,方便乘客投訴和社會監督。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乘客投訴應當及時答覆;需要調查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將乘客投訴及處理情況彙總,並定期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危害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情況,應當及時向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報告或者報警。
對避免軌道交通安全運營事故發生的人員,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予以獎勵。
第五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運營中的安全、服務質量、經營管理等情況。
第五十六條 軌道交通線路初期運營期滿一年,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正式運營前安全評估。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委託專業機構進行軌道交通運營期間安全評估。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安全評估報告進行審查,並督促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對評估中發現的問題進行限期整改。安全評估報告中與乘客密切相關的內容應當予以公佈。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乘客滿意度調查等多種形式,定期對運營單位進行服務質量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七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對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檢測評估,及時養護維修和更新改造,並保存記錄。
軌道交通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應當避開客運高峯時段,作業現場應當設置明顯標誌,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五十八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預防制度,建立風險數據庫,製作隱患排查手冊;發現風險隱患應當及時排除,不能及時排除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九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軌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統,對所有運營過程、區域和關鍵設施設備進行監管,並實現與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六章 安全保護區
第六十條 軌道交通應當依照國家及其他相關規範設置安全保護區,其範圍如下:
(一)地下車站與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二)地面車站和高架車站以及線路軌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三十米內;
(三)軌道交通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變電站、垂直電梯等建(構)築物外邊線和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用地範圍外側十米內;
(四)軌道交通過江、過河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五十米內。
安全保護區範圍應當在制定有關規劃時予以確定。因地質條件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需要調整安全保護區範圍的,應當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依法設置安全保護區邊界標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損或者擅自移動安全保護區邊界標誌。
第六十一條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區縣(市)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在審批安全保護區內的建設項目時,應當充分考慮軌道交通設施安全保護的需要,並徵求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意見。
第六十二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下列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出具的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安全防護方案,並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
(一)建造或者拆除建(構)築物;
(二)從事打樁、挖掘、地下掘進、爆破、架設、降水、地基加固等施工作業;
(三)修建塘堰、開挖河道水渠、疏浚作業、採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大面積增加或者減少建(構)築物載荷的活動;
(五)敷設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埋設電纜、管道設施,穿鑿通過軌道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建設地下管廊、隧道;
(六)在運營線路地面段、高架段保護區內使用塔吊、起重機開展吊裝作業,或者吊裝懸臂有可能進入保護區的作業;
(七)需移動、拆除和搬遷軌道交通設施的作業;
(八)其他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的活動。
在安全保護區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許可時,應當書面徵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意見。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覆;無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作業前書面徵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的意見,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及時給予書面答覆。
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進入安全保護區作業前與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簽訂安全協議,遵守保證軌道交通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施工安全規範,採取措施防止影響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第六十三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軌道交通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保證軌道交通運營安全。
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形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作業,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同時報告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許可作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十四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對安全保護區的安全狀況進行日常巡查和管理,確有必要進入安全保護區內的施工現場查看的,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對可能危害軌道交通設施及安全運營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時處置。
第七章 應急管理
第六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軌道交通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本市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軌道交通建設綜合應急預案演練,軌道交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應急管理、衞生等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軌道交通運營專項應急預案演練和部門應急預案演練,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定期組織綜合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聯合應急預案演練。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根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單位的軌道交通建設、運營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分別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應急救援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和物資、裝備,成立應急管理領導機構和具體辦事機構,組建應急諮詢專家組和應急救援隊伍,定期組織應急培訓、演練,完善應急值守和報告制度,建立與全市應急保障體系聯動的機制。
第六十七條 發生突發事件,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軌道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先期處置、搶救,疏散人羣,防止事故擴大,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向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及時向上級報告或者按照規定啓動相應級別的軌道交通專項應急預案,及時組織指揮處置。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建立突發事件信息發佈制度,及時將突發事件處置、救援等信息向公眾發佈。
第六十八條 因節假日、大型活動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制定臨時性服務規範,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執行。
當軌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嚴重影響運營秩序並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採取限制客流量等臨時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有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十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編制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未按照規定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或者未組織專家論證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擅自變更軌道交通線網專項規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法定程序,擅自改變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用途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未履行安全保護區管理相關職責的。
第七十一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職權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在軌道交通設施用地範圍內進行綜合開發活動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對與軌道交通設施結構上不可分割、工程上應當統一實施的開發項目進行綜合開發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綜合開發未優先建設軌道交通運營配套設施,統籌安排公共配套設施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將與軌道交通運營服務直接相關的權益或者資產進行抵押、質押、置換的。
第七十二條 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建設軌道交通安全監測和施救保障系統的,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暫停線路運行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十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暫停線路運行未及時組織乘客疏散和換乘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未保障軌道交通通道、出入口暢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對進站人員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七十五條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公佈列車運行信息和換乘指示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提出軌道交通指引導向和安全警示標誌設置方案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處理乘客投訴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予以制止,並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環境衞生的,由軌道交通運營單位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八條 在安全保護區內作業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未提交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安全防護方案或者未對作業影響區域進行動態監測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九章 附 則
第八十條 本條例所稱軌道交通設施,包括軌道、路基、橋樑、隧道、高架、車站、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變電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車輛基地、管線纜通道、區間風井、隔音屏障、人防設施等土建工程,車輛、供電、通風空調、通信、信號、給排水、消防、防災報警、環境設備監控、自動售檢票、電梯、屏蔽門、防淹門、站台門、導向標誌、乘客信息系統等系統設備,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和為乘客提供便利服務而設置的其他相關設施。
第八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29日長沙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批准的《長沙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