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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生態環境局

鎖定
長春市生態環境局,是長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
長春市生態環境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2] 
現任局長為王偉。 [1]  [3] 
中文名
長春市生態環境局
辦公地址
長春市朝陽區衞星路7930號 [2] 
行政級別
正局級
所屬部門
長春市人民政府

長春市生態環境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生態環境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環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標準,落實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按照權限牽頭協調有關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 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全市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實施各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確定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縣(市、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全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推動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細則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沙化、鹽漬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落實國家有關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市核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 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 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生態環境准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規定審批或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准入清單。
(九)負責生態環境監測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生態環境 監測制度、規範和相關標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實施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應急監測、執法監測,為環境管理和執法提供支持。
(十)負責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温室氣體減排重大戰略、規劃和政策。負責全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
(十一)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承擔執法監督工作。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 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三)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落實全市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受市政府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
(十四)按照“三個必須”要求,承擔生態環境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市生態環境局要統一行使全市生態和城鄉各類污染排放監管與行政執法職責,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全面落實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依據各自的職責對與進口固體廢物有關的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構建政府為主導、企業為主體、社會組織和公眾共同參與的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 護紅線和環境質量底線,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全市生態安全,建設美麗長春。 [2] 

長春市生態環境局現任領導

局長:王偉 [4] 

長春市生態環境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息化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綜合與科學技術處。組織起草地方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組織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劃;負責生態環境保護領域改革總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三)法規標準處。組織協調起草生態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機關行政應訴等工作,實施生態損害賠償制度,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參與制定地方主體功能區劃,組織研究落實地方生態環境標準。
(四)幹部人事處。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系統領導幹部管理等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負責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
(五)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擬訂和監督實施國家和省、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和水功能區劃;建立和組織實施全市重點流域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置。
(六)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建立對各地區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七)土壤環境與生態保護處。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監督實施國家、省自然保護地及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組織制定全市自然保護地及生態保護紅線監管配套辦法;監督生態空間內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保護修復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固體廢物與核安全處。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及出口核准、固體廢物進口許可等環境管理制度;指導、監督、管理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和有關開發利用、技術應用、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起草和有關政策的擬訂;承擔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立健全本部門本行業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指導監督本部門本系統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九)環境影響評價與行政審批處。承擔政策環境影響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負責生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測、檢驗、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十)環境監測與排放管理處。負責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執法監測、應急監測,指導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測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三線一單”工作。
(十一)應對氣候變化與對外合作處。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全市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承擔市應對氣候變化及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有關具體工作; 負責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參與處理涉外的生態環境事務,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國際合作項目的管理和協調,承擔與生態環境國際組織聯繫事務。
(十二)信訪與督查處。監督全市生態環境保護黨政同責、一崗雙責落實情況,擬訂市生態環境保護督查制度、工作計劃、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承擔配合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整改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調查處理羣眾信訪;承擔市長公開電話、12369環保投訴舉報熱線、局長接待日受理工作。
(十三)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