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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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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朝陽區財政局,是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1] 
中文名
長春市朝陽區財政局
辦公地址
朝陽區前進大街1855號 [2] 

長春市朝陽區財政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財税方針、政策;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擬訂財政中長期發展規劃、改革方案及其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調整、完善區對街(鎮)、開發區財政體制;分析預測經濟形勢,參與制定各項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税政策實施經濟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
(二)擬訂全區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
(三)承擔區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全區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區年度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決算;組織制定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審核批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組織擬訂地方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支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區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統籌全區税源管理工作。
(四)負責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税收入與支出管理的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
(五)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區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衞生支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六)負責擬訂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規章制度,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擬訂需要全區統一規定的開支標準和支出政策;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管理。
(七)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負責審核和彙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國有資產和政府授權管理的國有企業的國有資產,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八)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區財政税收收入計劃;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管理。
(九)負責辦理和監督區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政府性投資項目的財政撥款;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十)負責編制相關城市維護建設資金收支計劃及資金的籌集、分配、監督管理;參與城建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十一)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相關的法規、政策。制定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編制、彙總執行政府採購預算(計劃),編制政府採購決算。
(十二)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十三)負責管理全區的會計工作;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十四)監督檢查財政資金的運行及財税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
(十五)負責制定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制度、辦法和操作規程,統一組織和分級實施績效評價工作,指導、監督主管部門和單位的績效評價工作;負責建立財政應急保障體系,落實並管理公共安全應急保障資金。
(十六)負責農村綜合改革工作。
(十七)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 

長春市朝陽區財政局內設機構

(一)黨政綜合辦公室。負責人事、工資、機構編制、獎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黨建和黨員的管理工作;指導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工作。負責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負責局機關財務及固定資產管理工作。
(二)預算科。研究提出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發展規劃的建議;負責全區財政經濟形勢分析、研判工作,統籌全區税源管理工作;編制年度區本級預算草案和辦理預算追加事宜;編制彙總年度全區預算;負責全區部門單位預算審核、批覆、調整工作;負責全區部門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及項目庫管理工作,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負責研究制定預算績效管理政策和制度,規劃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流程和制度體系;負責預算績效指標和評價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分類指標和評價標準庫,科學運用評價結果;負責專家庫及中介機構庫管理工作;負責制定預算績效考核的計劃;負責預算宣傳和培訓工作;負責落實和管理公共安全應急保障資金;負責建立區級財政供養人員信息庫,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一發放;負責管理全區罰沒工作;執行金庫管理制度和總預算會計制度;組織執行財政預算,分析預算執行情況;負責財政資金調度;編制、審核財政總決算和部門決算;研究和推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根據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財政預算安排,提出全區財政税收收入計劃;負責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負責財政收支的會計核算;負責政府融資業務的有關工作;負責政府內外債務的管理;擬訂政府債務管理政策和制度;防範政府債務風險;管理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非貿易外匯,擬訂外事活動及各類因公臨時和長期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負責彩票資金管理;負責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關工作,擬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關制度和政策;負責編制區級非税收入計劃,分析調整非税收入計劃執行情況;負責全區非税收入票據管理和檢查;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全區行政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財政資金的運行及財税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政策建議;貫徹落實《會計法》,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準則制度、內部控制規範;管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組織開展會計人才培養;組織實施會計信息化標準;負責本部門行政許可及其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辦復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行政許可及行政審批事項的勘察、論證、檢驗、檢測、認證、審核、上報等(含年審、年檢)相關工作;負責行政審批決定送達和行政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行政應訟工作;負責制定和完善本部門行政許可和行政審批項目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以及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
(三)國有資產管理科。負責全區國有資產的監管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區直機關國有資產管理績效評價職責;負責擬定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管理區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和調劑;負責所監管資產的產權登記、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資產清查、評估確認等工作;負責所監管資產的出讓、出租、出借、擔保等涉及出租人權益事項的審批和收益管理工作;負責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綜合報告和專項報告;負責審核和彙總編制全區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制度和辦法,收取區本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擬訂並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四)行政事業和社會保障科。負責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行政性經費的財務管理制度;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擬定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負責義務教育經費保障及機制改革的具體工作;按規定管理重大科技專項資金;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衞生、殘聯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就業、醫療衞生、社會撫卹與救濟、社會保障等事業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的研究與制定;擬訂並實施相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會同有關方面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與監督管理;會同有關方面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與細則;編制全區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參與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和落實。
(五)經濟建設科。負責政府投資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負責管理相關專項資金和國債資金。負責農村綜合改革政策制定及組織實施等職責;負責農業、林業、水利、牧業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參與研究相關財政支農政策,協調各項財政惠農政策的落實;負責財政涉農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及績效考核;負責農口事業單位資源性資產的監管;管理和指導鎮財政工作,指導農村村級組織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建設、規劃、園林、市容環衞等方面的部門預決算有關工作,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負責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籌集、分配、監督管理及城市維護建設方面的專項資金管理;參與城建等部門基礎設施項目建設規劃、計劃的研究;會同有關部門審核項目預算、竣工決算;負責全區住房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參與住房制度改革的研究;參與城建等部門行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負責城市建設資金的績效評價;負責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相關的法規、政策。制定政府採購管理辦法、制度以及相關配套措施;編制、彙總執行政府採購預算(計劃),編制政府採購決算;負責採購人政府採購計劃的審批;負責政府採購信息的管理。負責定點採購的管理;對定點供應商合同履行情況、採購人定點採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供應商的市場準入資格,社會中介機構取得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和評標委員資格;按法律規定的權限受理政府採購活動中的投訴事項;負責審核政府採購合同的管理;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管理事務;負責財政投資評審管理工作。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