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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鎖定
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是長春市政府工作部門 [1]  ,為正局級,加掛長春市文物局牌子。
中文名
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
所屬部門
長春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長春市

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主要職責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文化、文物、旅遊和廣播電視、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全市相關政策措施,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 統籌規劃全市文化事業、文化產業、旅遊業、文物和博物館事業及廣播電視領域事業和產業發展,擬訂全市發展規劃、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遊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遊體制機制改革
(三)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活動,指導全市重點文化設施建設,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重要文化和旅遊推廣的節慶、賽事活動,促進全市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對外合作和國際市場推廣,制定旅遊市場開發戰略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遊。
(四) 指導、管理全市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 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品牌培育,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
(六) 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指導文化旅遊教育培訓工作,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 負責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八) 統籌規劃全市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遊產業發展。
(九) 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發展,對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進行行業監管,推進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依法規範文化和旅遊市場。
(十) 指導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組織查處文化、文物、出版、廣播電視、電影和旅遊等市場的違法行為,督辦督查大案要案,維護市場秩序。
(十一) 指導、管理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推動中華文化走出去。負責廣播電視節目的收錄和管理。
(十二) 指導全市文物、博物館事業建設與發展。負責全市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和世界文化遺產項目相關審核、申報、監管工作。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出境、宣傳等業務工作。統籌全市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履行文物行政執法督察職責。
(十三) 加強全市廣播電視陣地管理,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和創作導向。負責制定全市廣播電視行業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推進廣播電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組織實施公共服務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動,指導、監督廣播電視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扶助老少邊貧地區廣播電視建設和發展。
(十四) 負責對全市各類廣播電視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會同有關部門對網絡視聽節目服務機構進行管理,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組織查處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全市電視劇行業發展和電視劇創作發展,監管管理、審查廣播電視節目、網絡視聽節目的內容和質量。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
(十五) 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市性重大宣傳活動,指導實施廣播電視節目評價工作,負責推進全市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融合發展。制定全市廣播電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指導、推進全市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指導、協調廣播電視系統安全和保衞工作。
(十六) 指導、實施全市文化、文物、旅遊和廣播電視網絡視聽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十七) 按照“三個必須”要求,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現任領導

局長:趙海英 [7] 
黨組成員、二級巡視員:袁繼業 [4-6] 
黨組成員、副局長:張佔鐸
黨組成員、副局長、長春市文物局局長:鄭國君
黨組成員、副局長:韓銘飛
二級巡視員:陳大偉
二級巡視員:楊青宇
一級調研員:張清秀 [2] 

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所屬單位業務,督辦督查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調度和保障工作;承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機要保密、信訪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編撰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年鑑、大事記和史志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擬訂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發展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協調重要政策調研並承擔專題調研工作;承擔人大和政協建議、提案的答覆工作;擬訂機關年度重點工作計劃;承擔機關重要文件、報告的起草及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三)幹部人事處
負責機關、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及老幹部等工作;擬訂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系統的人才開發工作; 承擔文化和旅遊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四)財務統計處
負責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資金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資產管理,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資產管理;負責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統計、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政府採購工作;指導全市重點及基層文化和旅遊設施建設。
(五)藝術處
擬訂全市音樂、舞蹈、戲曲、戲劇、美術等文藝事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 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範性的文藝作品和代表全市水準及民族特色的文藝院團;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組織、策劃、指導全市性文藝展演、展覽及重大文藝演出和旅遊節慶文藝演出活動;推動舞台藝術與旅遊融合發展。
(六)公共服務處(非物質文化遺產處)
擬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政策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公共文化服務和旅遊公共服務的指導、協調和推動工作;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公共服務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羣眾文化、少數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導全市圖書館、文化館事業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建設;指導全市公共數字文化和古籍保護工作;指導旅遊交通體系、集散體系、諮詢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旅遊標識和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及管理工作;指導、推進全市廣播電視公共服務標準化、均等化並實施監督,協調推進廣播電視“户户通”。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指導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調查、記錄、確認和建立名錄;組織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宣傳和傳播工作;研究擬訂全市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遊融合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七)市場推廣處
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開發、營銷戰略;負責長春市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工作;承擔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分析工作;負責推進國內文化和旅遊區域交流合作;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指導文化和旅遊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合作及宣傳推廣工作;負責全市精品旅遊線路的開發、設計及產品的資訊工作;負責全市文化旅遊新聞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和旅遊產品動態的新聞及信息發佈工作;組織並指導海內外文化名人、主流媒體的考察、採訪及報道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信息採集、發佈及綜合服務工作。
(八)宣傳處
負責全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遊新聞宣傳工作;負責長春市文化和旅遊整體形象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和旅遊產品動態的新聞及信息發佈工作;組織並指導海內外文化名人、主流媒體的考察、採訪及報道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信息採集、發佈及綜合服務工作。
(九)產業發展處
擬訂文化產業、旅遊產業和廣播電視產業政策和專項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促進文化產業相關門類和旅遊產業、廣播電視產業及新型業態的發展;推動產業投融資體系建設,促進文化和旅遊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擬訂文化和旅遊企業相關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文化和旅遊產業園區、基地建設;指導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行業組織建設和業務開展工作;負責援藏援疆相關工作。
(十)資源開發處
承擔文化和旅遊資源普查、規劃、開發和保護;指導、推進全域旅遊;指導全市重點旅遊景區項目開發建設、評定工作;指導冰雪、避暑、鄉村、民俗史蹟、工業等旅遊產品體系建設及重點旅遊區域、目的地建設和線路規劃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公園建設;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產業發展投資計劃及項目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文化和旅遊專家智庫平台建設;承擔全市紅色旅遊相關工作;負責統籌全市航線開發工作。
(十一)市場管理處
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管理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全市文化和旅遊市場經營情況進行行業監管;承擔文化和旅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監管文化和旅遊市場服務質量並指導服務質量提升;監督實施國家文化和旅遊市場綜合執法工作標準和規範;指導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伍;指導、監督全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工作,組織查處和督辦全市性文化市場重大案件;協調指導文化和旅遊投訴工作。
(十二)活動指導處
管理全市重大文化和旅遊活動;負責策劃、指導、協調重要文化和旅遊推廣的節慶、 賽事活動;負責各縣(市)、區、開發區文化和旅遊節慶活動的組織策劃、協調指導工作;負責協調全市會展旅遊服務工作。組織大型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對外及對港澳台交流活動。
(十三)博物館處
擬訂全市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博物館管理制度規範和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博物館科技、信息化、標準化等國家規劃的推動落實工作;承辦館藏文物的有關審核事項;負責全市博物館藏品管理、修復養護、陳列展覽、館際交流與合作;指導博物館文化創意產品的研發和推介;負責社會文物的監督和管理;指導民間珍貴文物搶救、 徵集工作;研究擬訂全市博物館與旅遊融合發展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四)文物保護處
組織指導全市文物保護工作;指導大型基本建設項目中的文物保護工作。負責文物保護有關申報審核事務工作;負責指導世界文物遺產申報和保護工作,組織實施世界文化遺產監測、巡查。統籌文物保護、傳承與合理利用,指導全市大遺址保護管理和考古遺址公園遴選、申報、評定和建設工作;推動文物旅遊融合發展;起草全市文物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依法擬訂全市文物行政執法督察和案件查處的有關規定;負責全市文物資源調查管理工作,推動落實文物資源資產報告制度;負責全市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遴選、審核、申報。指導全市近現代重要史蹟及代表性建築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全市革命文物保護利用工作;依法查處文物違法行為,配合有關部門查處文物法人違法、盜掘盜墓、文物犯罪等重大案件;組織實施國家級、省級和市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技術防範措施工作。
(十五)廣電傳媒機構管理處
承擔全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數字電視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廣播電視節目評價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指導網絡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對信息網絡和公共載體傳播的視聽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質量,承擔節目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實施網絡視聽節目監管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非法開展網絡視聽節目服務行為;擬訂全市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規劃,推進廣播電視有線、無線、衞星等傳輸覆蓋體系建設;負責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傳輸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工作;指導、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擬訂全市廣播電視有關安全制度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預案並組織實施。
(十六)廣電宣傳管理處
指導、協調廣播電視全市性重大宣傳活動及重大突發事件報道和應急播報;指導全市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指導、監管全市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的創作生產和播出;擬訂廣播電視重大改革措施,推進體制機制改革;協調推進“三網”融合,推進廣播電視與新媒體、新技術、新業態創新融合發展;承擔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的審核報批工作。
(十七)科技教育處
指導推進全市文化和旅遊科技創新發展;擬訂全市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科技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推進廣播電視科技創新和重大科技工程項目攻關;負責廣播電視技術質量監督,指導廣播電視技術計量檢測和技術成果應用轉化工作;負責擬定局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規劃、計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局系統公務員培訓工作;指導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高等學校共建和行業職業教育培訓工作。
(十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安全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和標準草案並組織實施;配合指導、監督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各級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的宣傳教育和培訓;負責所屬單位安全管理督察工作;擬訂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行業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協助指導文化和旅遊應急救援和保險工作;負責全市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安全綜合協調工作;及時反映和處理重大安全突發事件;指導廣播電視有線、無線傳輸設施及廣播電視台等重點單位安全保護工作。
(十九)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全市文化、旅遊和廣播電視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上報以及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由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及廣播電視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二十一)機關紀委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