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

鎖定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是一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於1980年12月31日頒佈並實施的法律法規。
中文名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
頒佈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頒佈日期
1980年12月31日
實施日期
1980年12月31日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全文 《鐵路車站等級核定辦法》全文
第1條 全國鐵路車站等級(以下簡稱站等),均依照本辦法核定。
第2條 站等分六個等級,即:特等站、一等站、二等站、三等站、四等站、五等站。
第3條 核定站等的依據條件:
一、根據《技規》規定劃分的、辦理客運或貨運、貨物列車解編技術作業單項業務為主的客運站或貨運站、編組站。
1、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60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20000件以上的客運站。
(2)日均裝卸車在750輛以上的貨運站〔裝卸車數以整車為標準。零擔裝卸車數包括整零、沿零。一站整零裝、卸各按一車計算;兩站整零第一到站(三站整零為第一、第二到站)無論有無加裝,裝卸合計均按0.5車計算。中間站沿零發到,累計十噸按一車計算。零擔換算整車的比例為1:3.5車;專用線作業車換算為本站作業車的比例為2:1車;專用鐵道作業車換算為本站作業車的比例為3:1車。以下均按此比例計算或換算〕。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6500輛以上的編組站(此數字係指《運站報12》車站工作報告中之日均辦理車數減去無調中轉車數即第九項減去第十一項,以下均同)。
2、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15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1500件以上的客運站。
(2)日均裝卸車在350輛以上的貨運站。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3000輛以上的編組站。
3、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之一者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5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500件以上的客運站。
(2)日均裝卸車在200輛以上的貨運站。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1500輛以上的編組站。
二、根據《技規》規定劃分的、辦理客運、貨運業務並擔當貨物列車解編技術作業的綜合業務的車站:
1、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特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20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及中轉行包在25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40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4500輛以上。
2、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一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8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5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20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的2000輛以上。
3、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二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4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3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10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1000輛以上。
4、具備下列三項條件中兩項者為三等站:
(1)日均上下車及換乘旅客在2000人以上,並辦理到發、中轉行包在100件以上。
(2)日均裝卸車在50輛以上。
(3)日均辦理有調作業車在500輛以上。
5、辦理綜合業務,但按核定條件,不具備三等站條件者為四等站。
6、只辦理列車會讓、越行的會讓站與越行站,均為五等站。
第4條 核定站等的參考條件:
參考條件,是在依照核定條件,全面核定站等後,對某些尚未全部合乎高一等條件要求的站,經過綜合平衡,考慮其所在地的政治、經濟、文化、外事和運輸佈局等情況的需要,可按下列參考條件分別酌定其站等。
1、首都、中央直轄市及個別省府所在的車站、可酌定為特等站。
2、省府所在地的車站及重要的國境站、口岸站,可酌定為一等站或二等站。
3、工礦企業比較集中地區所在地的車站及位於三個方向以上並擔當機車更換、列車技術作業的車站,可酌定為二等站或三等站。
第5條 本辦法中核定條件規定的各項數字,均依照上年度全年實績日均數字,凡由統計部門掌握的數字,均應經統計部門認定;統計部門沒有掌握的數字,以業務統計為依據。
第6條 站等每三年核定一次。核定後,日常不做核定與調整。對新建臨營鐵路改為正式營業後的車站,可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照臨營期間的工作量核定站等。
第7條 特等站的站等,由鐵路局提出核定意見,報鐵道部審批。一等及以下車站的站等,由鐵路局核定並審批;應將一、二、三等站的站等報鐵道部備案。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