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和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使用試行辦法

鎖定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和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使用試行辦法》在1998.05.28由鐵道部頒佈。
中文名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和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使用試行辦法
頒佈時間
1998年05月28日
實施時間
1998年07月01日
頒佈單位
鐵道部
第一條 為提高貨物運輸服務質量,規範鐵路貨物運輸、運輸服務和運輸延伸服務的收費行為,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在鐵路運輸企業辦理貨物運輸和運輸服務時使用,是鐵路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分為整車貨物運輸和零擔、集裝箱、班列運輸兩種(見格式一、二)。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具有運輸服務項目選擇、報價和運力安排的功能。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見格式三)在鐵路內外從事鐵路貨物運輸延伸服務的經營者(簡稱延伸服務經營者,下同)辦理貨物運輸延伸服務時使用。
第三條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和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統簡稱“訂單”,下同)由鐵道部管理。
第四條 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由鐵路承運人提供;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由延伸服務經營者提供。
第五條 託運人要求貨物運輸和貨物運輸服務時,填寫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一式兩份。車站對內容進行審核,按訂單所提要求計算各項收費並填寫報價金額。託運人對報價無異議的,對整車貨物的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按鐵路貨運計劃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對零擔、集裝箱、班列貨物,車站根據貨場能力、運力安排和班列開行日期隨時受理,自主決定是否承運,在零擔、集裝箱、班列貨物的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上加蓋車站日期戳,交與託運人一份,留存一份。在實施鐵路貨物運輸時,託運人還應按批向鐵路車站遞交貨物運單。
第六條 收貨人要求貨物運輸服務時,使用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均使用格式二),選擇到達服務項目和對服務項目進行報價。
第七條 報價可報總價,託運人、收貨人要求分項時,應分項列報。有長期或固定運輸業務來往的託運人、收貨人,可分不同的類別一次提出長期訂單,鐵路承運人可一次報價。
第八條 委託人向延伸服務經營者提出貨運延伸服務要求的,填寫鐵路貨運延伸服務訂單一式兩份。延伸服務經營者按訂單所提要求計算各項收費並填寫報價金額。委託人對報價無異議的,延伸服務經營者加蓋其業務專用戳記,交與委託人一份,留存一份。與延伸服務經營者有長期或固定運輸業務來往的委託人,可分不同的類別一次提出長期訂單,延伸服務經營者一次報價。
第九條 訂單報價的依據是國家計委和鐵道部公佈的鐵路貨運價格,包括運價(發到運費、運行運費、鐵路建設基金、新路均攤運費、電氣化附加費、特價線路運費、特定加價運費)、鐵路貨運雜費、貨運服務(鐵路承運人報價時)或延伸服務費(延伸服務經營者報價時)和經批准的地方鐵路建設附加費四大項。除個別在事前不能確定的雜費項目和因託運人或收貨人原因產生的違約金外,所有收費均應列入報價。服務中包含短途汽車運輸和裝卸的,也應列入。因計算錯誤造成報價有誤或貨物實際與報價時説明不符的,應按更正後的價格收取費用。
第十條 服務項目欄由託運人、收貨人自願選擇,不得強制服務。在同一批貨物運輸中,鐵路承運人和延伸服務經營者不得重複進行相同的服務項目,重複收費。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訂單使用試行辦法》(鐵運〔1995〕98號)、《“五定”班列貨物運輸暫行辦法》(鐵運〔1997〕31號)附件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