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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民政局

鎖定
根據《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鎮江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蘇辦〔2019〕5 號),制定本規定。
鎮江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鎮江市民政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 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中文名
鎮江市民政局
地    點
鎮江市
性    質
民政局
類    型
市政府工作部門

鎮江市民政局主要職責

(一)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有關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登記和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依法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承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
(三)擬訂全市相關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和社區治理辦法,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承擔有關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上報工作,組織指導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跨縣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的審核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六)擬訂全市婚姻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婚俗改革。
(七)擬訂全市殯葬管理政策、服務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殯葬改革。
(八)擬訂全市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建設和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
(九)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十)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市兒童福利機構建設和管理。
(十一)擬訂全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二)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標準和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十三)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發行工作規定和實施辦法,負責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管理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五)職能轉變。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困難羣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羣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六)與市衞生健康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市衞生健康委員會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1] 

鎮江市民政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督辦、新聞宣傳等工作;承擔民政信用體系建設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辦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指導全市民政系統法治建設;承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相關文稿起草工作。
(二)社會組織管理局(行政審批處、市社會組織黨建辦公室)。擬訂全市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管理政策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對社會組織進行日常監管和執法監督;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引導社會組織發揮作用;承擔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指導各市、區登記管理機關開展社會組織的監督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承擔全市性社會組織成立、變更、註銷登記,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認定,建設有關經營性殯葬設施的審批以及涉港澳台、華僑收養登記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並限時辦結。
(三)社會救助處。擬訂全市相關社會救助規定、標準;組織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申請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承辦市財政困難羣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擬訂醫療、住房、教育、就業、司法等救助相關辦法。
(四)基層政權和社區治理處。擬訂全市城鄉基層羣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和羣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區劃地名處。擬訂全市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地名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擔行政區劃設立、命名、變更和政府駐地遷移審核工作,組織指導街道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審核跨縣界自然地理實體命名、更名,負責地名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地名公共服務。
(六)社會事務處。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參與擬訂殘疾人集中就業扶持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社會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協調各市、區之間生活無着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擬訂全市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標準,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全市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指導全市涉港澳台及華僑收養登記工作。
(七)養老服務處。擬訂全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市老年人福利工作,擬訂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推動居家養老和社區養老服務發展。
(八)慈善事業促進和社會工作處。擬訂全市慈善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全市慈善宣傳教育和評選表彰;負責慈善信託的備案、管理;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擬訂全市福利彩票管理制度,管理監督福利彩票代銷行為;擬訂全市社會工作和志願服務發展政策、標準、職業規範,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承擔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
(九)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監督中央、省級撥付和市級民政事業資金管理;負責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全市民政公共服務設施項目管理;負責全市民政統計管理工作;承擔中央、省級和市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和管理。
(十)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民政行業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民政科技管理工作;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另設團委。 [1] 

鎮江市民政局人員編制

市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30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社會組織黨建辦主任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團委書記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市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鎮江市民政局現任領導

局長:聶美紅 [3-5] 

鎮江市民政局其他事項

市民政局行政權力事項按民政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執行,禁止擅自設置或行使行政權力。
本規定由市委、市政府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1] 

鎮江市民政局機構沿革

鎮江市民政局內設機構沿革情況
[2] 
民國時期,鎮江縣政府均由第一科負責民政工作。民國34年(1945年)9月,鎮江縣政府除設第一科(民政)外,並設社會科,管理慈善團體和社會救濟等事項。鎮江解放後,市人民政府一成立就設置民政局。“文化大革命”期間,民政局撤銷,部分民政工作由城區、郊區革命委員會辦理。1978年3月恢復民政局。
解放前的民政工作範圍很廣,包括民治、户政、賑恤、地政、禁政等。當時的民治、户政,主要通過鄉、鎮基層政權組織實施;民國23年推行保甲制度,後來,利用保甲抽壯丁,徵收苛捐雜税,防範和鎮壓人民革命。當時的賑恤,政府長年無救濟專款,主要靠地方紳商和慈善團體義舉施捨。遇有特大災害,救濟撥款也很微薄,民國20年鎮江發生特大水災,政府只撥給19000元救濟款。當時所謂禁政,即禁煙、禁娟、禁賭,更是徒有虛名,不少軍閥官僚靠販煙土發財,政府公然徵收煙土特税和妓女的花捐。解放前夕,鎮江尚有公開掛牌的妓女109人,煙毒販100多人,吸毒者800多人。
解放後,人民政府的民政工作發生根本性變化。為穩定社會秩序,鞏固人民民主政權,解放初期,廢除保甲制,在城市建立羣眾的自治性組織——居民委員會,在農村先後由村長、生產大隊隊長管理村行政工作;同時,收容、遣送和改造了一批散兵遊勇、盲流人員、遊民乞丐和被取締的娼妓,組織他們從事生產,改造他們成為自食其力的新人,從而改變了舊城市的混亂局面。1983年建立村民委員會。至1985年,鎮江市轄4縣2區,共有93個鄉鎮,8個街道辦事處,184個居委會,1408個村委會。其中市區有8個街道辦事處,9個鄉鎮,144個居委會,75個村委會。
擁軍優屬、優撫安置是人民政府加強軍民團結、鼓舞軍隊士氣、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工作。解放初期,組織全市人民支援前線和抗美援朝,捐獻飛機大炮,踴躍報名參軍、參幹。至1985年,僅市區就安置復員、退伍軍人9817人,安置軍隊轉地方的離退休幹部58人。通過國家一次性撫卹、定期補助和羣眾照顧,優待撫卹烈軍屬、革命殘廢軍人。在支援部隊建設、節日慰問、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增強了軍政、軍民團結。為褒揚烈士和教育後代,修建了部分烈士墓、紀念亭,1966年建立一座佔地70多畝的烈士陵園。
1983年,經鎮江市編制委員會鎮編委(1983)5號文件批覆,鎮江市民政局設有如下8個機構:政工科、秘書科、民政科、優撫科、生產科、社會福利科、軍人“雙退”辦公室、另設盲聾啞協會。1987年增掛“鎮江市地名辦公室”牌子,1989年增設“行政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和“計劃財務科”;1990年設立“社團管理科”;1991年原秘書科更名為辦公室;1992年原政工科更名為黨委辦公室,同年撤銷生產科。
1997年,經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鎮政辦發(1997)104號文件核准,我局內設11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辦公室、優撫處、軍安辦、救災救濟福利處、農村社會保險處、區劃地名處、社團管理處、社會事務處、計劃財務處、組織人事處、基層政權建設處。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審計處、團委,並配備相應職數。
2001年,經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鎮政辦發(2001)151文件核准,我局內設10個職能處室(科級建制):辦公室、民間組織管理處、優撫處、安置處、救災救濟處、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掛“區劃地名處”的牌子)、社會福利和社會事務處、計劃財務處、組織人事處、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另按有關規定設立監察室(與紀委合署)、審計處、團委,並配備相應職數。2003年區劃地名處獨立分設;2005年“民間組織管理處”增掛“行政服務處”牌子,同年增設“最低生活保障處”。
截止2006年年底,我局共設有15個內設處室,核編39名,其中:行政編制34名,行政附屬編制5名(老幹部服務人員編制2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

鎮江市民政局地理位置

鎮江市民政局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