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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責任追究制

鎖定
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政府有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辦理的具體案件實行監督,發現辦案人員出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案件處理錯誤,並依法追究辦案人責任的制度。 [1] 
中文名
錯案責任追究制
含    義
一種監督方式
監督對象
限於有權辦理案件的工作人員
處理結果
糾正或嚴肅處理

錯案責任追究制定義

錯案責任追究,是一種監督方式。其監督對象限於有權辦理各種行政、民事、經濟、刑事等限於有權辦理。

錯案責任追究制追究內容

其追究內容是各類案件。

錯案責任追究制處理結果

其處理結果,一是要把辦錯的案件糾正過來,二是對辦錯案的單位和人員做出嚴肅處理。實行錯案責任追究製程序:(1)人大常委會做出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規定,明確追究範圍、程序、責任、方法等事項。(2)公安司法機關組織對錯案責任追究規定的宣傳和學習,制定落實措施,明確辦案責任。(3)認定錯案,可向執法機關提出錯案追究的意見和建議。(4)責任追究。追究辦案人員責任;其他人員按幹部管理權限處理。(5)實施監督。執法單位對錯案責任不追究或處理不適當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可採取聽取有關情況的彙報,也可以詢問和質詢,或向發生錯案的有關部門發出執法監督書,責成其依法糾正和處理。
參考資料
  • 1.    楊孟才主編. 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指南[M].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