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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斌

(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

鎖定
錢斌,男,漢族,1957年9月出生,安徽廬江人,大學學歷。1975年1月參加工作,1986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
2020年7月28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錢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1] 
中文名
錢斌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廬江
出生日期
1957年9月
性    別

錢斌人物履歷

1975年01月至1980年09月,安徽省廬江縣牛首公社下放知青、牛首中學教師;
1980年09月至1982年06月,合肥供銷商校財務會計專業學習;
1982年06月至1992年07月,安徽省供銷社財會處辦事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
1992年07月至1997年12月,安徽省供銷社財會處副處長、財會審計部副部長、財會審計部部長;
1997年12月至2001年01月,安徽省供銷社主任助理、財審部部長、省天誠商貿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
2001年01月至2010年10月,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副主任(副總經理)、黨組成員;
2010年10月至2014年08月,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商業總公司)監事會主任(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
2014年08月至2017年11月,安徽省供銷社(省供銷商業總公司)理事會主任(總經理)、黨組書記;
2017年11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參事。 [2] 

錢斌人物事件

錢斌違紀被查

2019年4月11日,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錢斌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錢斌依法雙開

2019年10月3日,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省供銷社原黨組書記、原理事會主任錢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錢斌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借公務考察之機公款旅遊;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利用職權為多人錄用、職務晉升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涉嫌受賄犯罪;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錢斌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組織不忠誠不老實,私慾膨脹,擅權妄為,嚴重違反多項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和濫用職權犯罪,數額特別巨大,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損害供銷系統政治生態,性質嚴重、情節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錢斌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問題及涉案財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4] 

錢斌決定逮捕

2019年10月22日,安徽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錢斌(正廳級)作出逮捕決定,並指定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5] 
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時認定,犯罪嫌疑人錢斌利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監事會主任、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職務上的便利,在股權收購、工程承接、項目申報、個人參股、職務晉升、工作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涉嫌受賄犯罪;
擔任安徽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兼省供銷總公司總經理職務期間,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違反職責要求,不按法定條件、程序、方式任意決定或處理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涉嫌濫用職權犯罪。
錢斌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安徽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6] 

錢斌提起公訴

2019年12月,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安徽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原總經理錢斌(正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錢斌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錢斌利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監事會主任、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省供銷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錢斌開庭審理

2020年1月19日上午,安徽省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原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安徽省供銷商業總公司原總經理錢斌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在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2008年至2018年,錢斌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成員、副主任、黨組副書記、監事會主任、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省供銷總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799萬餘元。2016年至2017年,錢斌在擔任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兼省供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公共財產損失4939萬餘元。
起訴書顯示,錢斌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並在審查起訴階段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提出從寬處罰量刑建議。
庭審中,錢斌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各項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在最後陳述階段,錢斌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8] 

錢斌一審宣判

2020年7月28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安徽省供銷社原主任錢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
2008年至2018年,錢斌在安徽省供銷社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接工程、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現金、購物卡等財物,共計799.3萬元(其中320萬元未遂),構成受賄罪。錢斌在擔任安徽省供銷社黨組書記、理事會主任兼省供銷總公司總經理期間違反相關規定,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鑑於被告人其具有坦白、退贓,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其家人主動為其退贓並繳納罰金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錢斌表示服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