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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國超

(江蘇省旅遊局原黨組書記、局長)

鎖定
錢國超,男,漢族,1962年3月出生,江蘇溧陽人,研究生學歷,博士學位,教授級高級工程師,1985年3月參加工作,1994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江蘇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1] 
2019年11月27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錢國超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國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2] 
中文名
錢國超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2年3月
出生地
江蘇溧陽
性    別

錢國超人物履歷

歷任江蘇省交通科學研究所副所長,南京新機場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江蘇省交通廳工程質量監督站站長、黨支部書記,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
2002年01月,任江蘇省交通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14年05月,任江蘇省民防局黨組書記、局長、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江蘇省核應急辦主任;
2017年09月,任江蘇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 [3] 
2018年05月,被免去江蘇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職務。 [4] 

錢國超人物事件

錢國超違紀被查

2018年4月28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江蘇省旅遊局黨組書記、局長錢國超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5] 

錢國超免去職務

2019年5月,江蘇省人民政府免去錢國超的江蘇省旅遊局局長職務。 [3] 

錢國超依法雙開

2018年10月25日,據江蘇省紀委監委消息:經江蘇省委批准,江蘇省紀委監委對江蘇省旅遊局原黨組書記、局長錢國超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錢國超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購買使用公務用車;違反組織紀律,在職工錄用工作中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違規兼職取酬。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鉅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錢國超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私慾膨脹,道德敗壞,毫無底線,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不知敬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江蘇省紀委常委會研究並報江蘇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錢國超開除黨籍處分;由江蘇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1] 

錢國超依法逮捕

2018年10月,江蘇省旅遊局原局長錢國超(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江蘇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犯罪嫌疑人錢國超決定逮捕。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6] 

錢國超提起公訴

2018年12月,江蘇省旅遊局原局長錢國超(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揚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錢國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其委託的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書指控:2001年至2018年,被告人錢國超利用擔任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江蘇省交通廳副廳長、江蘇省臨海高等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江蘇省民防局局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撥付、工程承接、人事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 

錢國超一審宣判

2019年11月27日,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旅遊局原局長錢國超受賄案,對被告人錢國超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8年,錢國超利用擔任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江蘇省交通廳副廳長、江蘇省臨海高等級公路建設領導小組副組長、江蘇省民防局局長、江蘇省公路學會理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資金撥付、工程業務承接、供應商名單入圍、人事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2149萬餘元。
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錢國超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退贓,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