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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是指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行為。 [1-2] 
中文名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外文名
Selling counterfeit registered trademark of the goods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一十四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2]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八、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九、關於銷售他人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問題
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以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六萬件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數量在三萬件以上的;
(三)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二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六萬件以上的;
(四)部分銷售他人偽造、擅自制造的兩種以上註冊商標標識,已銷售標識數量不滿一萬件,但與尚未銷售標識數量合計在三萬件以上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構成要件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內容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以任何有償方式出賣、轉讓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都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同一種商品。至於這種商品的質量與真正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有無差異,則在所不問。“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根據《知識產權案件解釋》,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其核心是要求行為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或推定為“明知”:
(1)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註冊商標被塗改、調換或者覆蓋的;
(2)因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塗改商標註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塗改的;
(4)行為人曾被有關部門或消費者告知所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5)銷售商品的進價和質量明顯低於被假冒的註冊商標商品的進價和質量的;
(6)從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後銷售的;
(7)根據行為人本人的經驗和知識,知道自己銷售的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
(8)其他能夠推定行為人知道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常見問題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本罪的認定

行為人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而銷售的,並不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行為人事先與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通謀,然後分工合作,其中有的人制造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有的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共同犯罪,對行為人均應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可能同時觸犯銷售偽劣產品罪,因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通常屬於偽劣產品,由於行為人僅實施了一個銷售行為,故成立一個行為觸犯數個罪名的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假冒註冊商標的犯罪人銷售自己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只成立假冒註冊商標罪,不另成立本罪。但是,上述結論僅就同一商品而言。如果行為人在此商品上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同時又銷售他人假冒註冊商標的彼商品,則成立數罪,實行並罰。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214條與第22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根據《知識產權案件解釋》,銷售金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區別

本罪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是註冊商標所有權人的註冊商標,而後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2)客觀行為不同。前罪的行為屬於商品生產環節的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而後罪的行為,屬於商品銷售環節的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假冒註冊商標,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我們認為,這種情況屬於刑法理論上的吸收犯。假冒行為為主行為,銷售行為為從行為,根據吸收犯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原則,對行為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銷售贓物罪區別

銷售贓物罪是與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在主觀上都是明知故犯,客觀上都有銷售的行為。兩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對象不同。前罪的犯罪對象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後罪的犯罪對象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2)犯罪客體不同。前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秩序及他人註冊商標的專用權。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界限

行為人在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同時,又觸犯了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想象競合犯。根據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斷的原則,應以其中的重罪處理。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例剖析

某市中院發佈2019年度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例之七:翁某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罪案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翁某某在深圳福田區XXX通訊市場經營手機配件期間,明知是假冒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商標的手機屏幕而多次購進,並銷售給塗某某、夏某,銷售數額合計人民幣36萬餘元。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翁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裁判結果

某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翁某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遂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裁判要旨

假冒註冊商標罪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不斷增多的原因,除非法經營者可以從中獲取巨大“利潤”外,還因為該類犯罪多采用現貨交易的方式,不易被發現。大部分非法經營者抱有僥倖心理,導致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犯罪行為多發、常發。本案中,被告人翁某某利用經營手機配件的便利,多次購進假冒小米註冊商標的手機屏幕向外銷售,並僥倖認為自己不會被發現,最終構成犯罪受到刑事處罰。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