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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代理合同

鎖定
銷售代理合同是指代理人為委託人銷售某些特定產品或全部產品的代理,對價格、條款及其他交易條件可全權處理與委託人簽訂的合同。
中文名
銷售代理合同
外文名
LISTING CONTRACT
用    途
商業經銷活動詳細陳述
別    名
銷代合同

銷售代理合同定義

這種代理商在紡織、木材、某些金屬產品、某些食品、服裝、設備、汽車等行業中常見,在這些行業,競爭非常激烈,產品銷路對企業的生存至關重要。

銷售代理合同合同內容

甲、乙雙方於 年___ 月____日,就乙方承接甲方區域銷售總代理事宜,在互利互惠、優勢互補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達成共識,簽定本區域銷售總代理合同書,具體條款如下:
一、地區總代理的確認
經雙方確認:甲方開發生產的系列產品有廣闊的市場潛力和發展前景。
(1) 甲方授予乙方區域的銷售總代理權,由其全權負責該地區的銷售和售後服務。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權後,甲方不得在乙方總代理的區域內另設其它代理商或經銷商。
二、乙方承諾
(1) 乙方接受甲方授權後,將集中力量,儘快地在所代理的區域內建立起有效的( )銷售。
(2) 乙方接受甲方授權後,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向甲方下訂單。每一份訂單的貨物規格為一種至數種,每種規格產品的訂貨數量要達到甲方的要求
三、代理保證
(1)如果甲方在乙方總代理地區以內,以任何方式給其他代理商或經銷商授權,甲方必須賠償乙方損失,以乙方當年訂單總金額月平均數作為賠償標準,並立即取消該地區其他的代理商或經銷商的授權。
(2)乙方的總代理權只在授權地區生效,不能在其他已授權的地區擾亂市場,否則,將取消其代理資格。
(3)乙方在代理期間,若自動放棄代理權,或無法完成本合同所列的相關要求,甲方均有權終止本代理合同,在該地區另尋代理商。
四、地區代理價格 如因通貨膨脹或其它客觀原因,致使甲方所定供價必須調整,甲方必須提前通知乙方,並共同協調雙方利益。以上供價均為甲方發站價,運費由乙方負責,甲方代辦託運,甲方所付運費,由乙方在下次訂單結算時付清。
五、訂貨及供貨
(1) 經雙方協定及認可,甲方接下乙方的訂單後,甲方應積極為乙方組織生產,保證及時向乙方提供貨源,尤其是甲方生產及原材料緊張時,更必須優先保證乙方的訂單。
(2) 乙方下訂單時,應預付訂單金額的 %給甲方,作為訂金。
(3) 具體操作細節依照甲乙雙方擬定的訂購合同。
六、付款方式和運輸方式
(1)銀行結算。
(2)現金支付。
(3)具體操作細節依照甲乙雙方擬定的訂購合同。
七、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 (1) 甲方產品嚴格按照國家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質量標準生產,並經質檢部門嚴格檢驗合格後出品。
(2) 為保證用户利益,用户所購產品,按照國際電子類產品通行標準,給予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
八、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如遇不可抗力的影響造成經濟損失,由各方自負,與對方無關。
九、本合同在雙方代表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暫定一年,期滿乙方有續簽優先權,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隨時協商解決。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同具法律效果。
甲方:
代表簽名及蓋(公司)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名及蓋(公司)章 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銷售代理合同與其他類的區別

1、銷售代理與經銷的區別
從法律上來講,銷售代理人與委託人之間的關係屬於委託代理的關係。銷售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替委託人銷售商品,其所有權不屬於代理商,因此銷售收入歸委託人所有。而代理商只領取佣金。
而經銷商與廠家之間的關係從法律上來看是買斷關係,經銷商的收入不是佣金,而是商品銷售價格減去購入價格後的銷售收入。
因此,銷售代理與經銷從理論上來講有如下三點區別:
經銷的雙方是買賣關係,銷售代理的雙方是一種委託一代理關係;
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銷售,而銷售代理商以委託人的名義從事銷售,簽訂銷售合同;
經銷商的收入是買賣差價收入,而代理商的收入是佣金收入。
2、銷售代理與經紀的區別
經紀關係是指:中間商提供訂約機會,並協助合同的簽訂,雙方成交後。交易雙方付給中間商佣金為報酬,經紀與代理有如下幾點區別:
服務對象不同。經紀人的服務對象極為廣泛,而銷售代理商只為一個或幾個委託方進行與銷售有關的服務。
行為的名義不同,經紀人雖為委託人進行買賣交易活動,但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其法律效果歸於經紀人身上。
享有的權利不同。由於經紀人只是以自己的名義替交易雙方媒介,他不具體代表任何一方,即經紀人一般沒有代為訂約的權力。銷售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一般是締約代理商,擁有代替被代理人訂合同的權力。
服務的範圍不同。銷售代理商服務的範圍僅限於銷售代理及與銷售代理有關的一些服務,如貨運、倉儲、報關等。而經紀人服務範圍則比較廣泛。
與委託人的關係的持續性不同,它有固定的經營場所,有獨立的關係,它與被代理方的關係是長久的、持續性。經紀人則於特定市場,為一般商號臨時為一定商號作媒介,經紀人與委託方的關係較為短暫。
3、銷售代理與代銷的區別
代銷,是指廠商委託中間商,以中間商的名義銷售貨物,盈虧由廠家自行負責,中間商只取佣金報酬,若銷售不出產品,仍可將產品退還給委託人。代銷商與銷售代理商一樣,也不擁有對產品的所有權,只有代表委託人銷售商品的權力,因此也只能領取佣金。代理與代銷的區別較為明顯:
從理論上講,銷售代理是直接代理,而代銷是間接代理。
從實務上講,代銷商是以自己的名義代銷產品;銷售代理中,代理商以委託方的名義售賣產品。
銷售代理關係一般較為持久,大多有明確細緻的代理合同,代銷關係較為短暫,代銷合同甚為粗略。
銷售代理商一般是批發商,而代銷商一般是零售商。
4、銷售代理與銷售代表的區別
銷售代表一般由廠家直接指定,其功能與銷售代理商有些類似,但是銷售代表只是協助廠家進行銷售事務,無期限的約定,廠家可隨時解除與銷售代表的合作關係,因此廠家與銷售代表的關係並不緊密,銷售代表通常不為廠商收帳,不承擔儲運功能 正因為銷售代表與委託廠家關係鬆散,特別是由於銷售代表承擔的功能有限,或是由於其同時代表許多廠家,甚至是競爭性廠家,因此一般的廠家都不願給銷售代表以代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