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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用回購交易清算業務實施細則

鎖定
《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用回購交易清算業務實施細則》是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發佈的細則,於2024年4月10日發佈。 [1] 
中文名
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用回購交易清算業務實施細則
頒佈時間
2024年4月10日
發佈單位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用回購交易清算業務實施細則細則發佈

2024年4月10日,《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用回購交易清算業務實施細則》發佈。 [1] 

銀行間債券市場通用回購交易清算業務實施細則內容解讀

一、業務簡介
通用回購業務是指採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購交易業務。銀行間債券市場業務參與者將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債券提交擔保券庫,上海清算所每日計算交易額度併發送至同業拆借中心,業務參與者在額度範圍內通過同業拆借中心達成交易,交易結算全流程均顯示上海清算所為對手方,並由上海清算所進行擔保品管理和中央對手方清算,業務參與者發生結算違約時由上海清算所進行違約處置。
二、合資格債券及保證金率
通用回購業務合格擔保券包括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和優質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債券、同業存單,以及優質發行人發行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合格擔保券及折扣率標準請參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資格債券業務指引》。通用回購業務保證金率為0.08%。上海清算所可根據市場運行情況適時調整以上參數,並予以公佈。
三、業務申請
通用回購業務上線初期,支持市場成員以自營清算方式參與業務,具備上海清算所債券淨額清算會員資質的公開市場業務一級交易商、銀行間債券市場現券做市商可參與通用回購業務。
業務開展前,符合上述條件的市場成員可向同業拆借中心提交《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通用回購業務權限申請表》,按照《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集中清算業務指南》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通用回購業務申請材料。市場成員應根據同業拆借中心和上海清算所發佈的《實施細則》,以及相關規程、指南等規範開展通用回購業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