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銀行承兑遠期信用證

鎖定
銀行承兑遠期信用證是以開證行(或其代理行)為遠期匯票付款人的遠期信用證。出口方發貨後,按信用證規定開立以開證行(或其代理行)為付款人的遠期匯票,連同單據交議付行。議付行審核無誤後,將匯票、單據寄給其進口地代理行,由後者向開證行提示承兑。開證行承兑後將單據留下,匯票退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保存。代理行待到期時再將匯票提示開證行付款,並將收妥的款項交出口方。同時,開證行要求進口方付款贖單。如出口方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方開證行承兑後,將匯票送交貼現公司或銀行辦理貼現,扣除貼現利息後的淨款由議付行轉交出口方。匯票到期,貼現公司或銀行可向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1] 
中文名
銀行承兑遠期信用證
外文名
ANKER'S ACCEPTENCE LETTER OF CREDIT
類    型
信用證
對    象
銀行
如果出口商要求匯票貼現,則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人於匯票提示承兑後,將匯票交送貼現公司辦理貼現。貼現公司口出現貼息,將淨款交給議付行在進口地的代理行,匯付議付行,轉交出口商。匯票到期時,貼現公司像開證行提示匯票,要求付款。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