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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券

鎖定
銀行券(bank note)是由銀行(尤指中央銀行)發行的一種票據。
銀行發行的、用以代替商業票據銀行票據的一種表徵貨幣。產生於貨幣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以商業票據流通為基礎。
銀行票據指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主要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銀行簽發的支票等。
中文名
銀行券
外文名
bank note
釋    義
由銀行發行的一種票據

銀行券定義

銀行發行的、用以代替商業票據的銀行票據。一種信用貨幣。產生於貨幣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以商業票據流通為基礎。在商業票據未到期時,票據持有人因某種原因需將商業票據變為現款,就到銀行去貼現。而在銀行沒有現款支付給票據貼現人時,就用自己發行的票據(即銀行券)代替私人商業票據。持票人憑銀行券可以隨時兑現。銀行券具有黃金和信用雙重保證,因而得以廣泛使用。銀行券的發行,不僅可以使銀行能夠超過其實有資本數量來擴大信用業務,而且可以滿足商品生產發展引起的對貨幣的追加需求。

銀行券起源發展

銀行券最早出現於17世紀,是在商業票據流通的基礎上產生的。由於商業票據流通時間和流通範圍都有較大的侷限性,而體現銀行信用的銀行券可不受支付日期的限制,並可隨時兑換黃金,信用基礎穩固,所以銀行券得以廣泛使用。持有者用它代替金屬貨幣作為流通手段。銀行券流通的數量受商品流通需要的調節。“只要銀行券可以隨時兑換貨幣,發行銀行券的銀行就決不能任意增加流通的銀行券的數目”(《馬克思恩格斯全 集》第25卷,第594頁)。當商品流通擴大,需要更多貨幣時,銀行券就作為流通手段支付手段進入流通領域。 當商品流通縮小,流通手段支付手段顯得過多時,它就流回銀行。
早期的銀行券是由私人銀行發行的。19世紀中葉以後,資本主義國家的銀行券發行逐漸由私人銀行改由中央銀行或其指定的銀行發行。20世紀30年代世界性經濟危機後,各國相繼放棄金本位制。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所 有資本主義國家的貨幣都同黃金脱鈎,普遍由中央銀行發行不兑換的紙幣作為流通手段。這種紙幣與銀行券不同,它是從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職能中產生的,很少甚至根本沒有商業票據和黃金作保證,不能兑換黃金。它是根據政府的法令發行,規定在一切公私債務的支付中必須接受的貨幣,所以叫做“法定貨幣”(legal tender)。

銀行券聯繫區別

銀行券聯繫

紙幣是指由國家發行的強制使用的貨幣符號
銀行券也是一種貨幣符號。
銀行券和紙幣本身都沒有價值,這一點兩者是相同的。

銀行券區別

(1)紙幣是從貨幣的作為流通媒介的職能中產生的;而銀行券則產生於信用關係,是在貨幣作為支付手段職能的基礎上產生的。
(2)紙幣是由政府發行、依靠國家權力強制流通的;而銀行券則是由銀行通過短期商業票據貼現方式發行的。
(3)紙幣不能兑現,而銀行券可以兑現;
(4)紙幣如超量發行就會貶值,而銀行券不會貶值。

銀行券不貶值

一是銀行券的發行量要以銀行貼現的商業票據為依據。
二是銀行券必須能隨時兑換貴金屬貨幣,即銀行券要有信用和黃金雙重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