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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

鎖定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2012年5月11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公告2012年第18號發佈《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該《准入條件》分企業佈局、生產能力、不符合准入條件的建設項目、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衞生與安全生產、節能與回收利用、監督管理、附則9部分,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
中文名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
實施時間
2012年7月1日
發佈時間
2012年5月11日
發佈部門
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發佈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公告
2012年第18號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規範行業投資行為,防止低水平重複建設,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環境保護部共同制定了《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有關部門在對鉛蓄電池生產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核查、信貸融資、電力供給、安全許可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准入條件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按照合理佈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企業佈局

(一)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准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相應功能區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衞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59)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產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生產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建成後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於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不應低於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產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於100萬千伏安時。
(三)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採用擴展式(拉網、衝孔、連鑄連軋等)板柵製造工藝的生產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不符合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採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現有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生產能力應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產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產項目。
(四)新建、改擴建乾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幹態且處於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五)新建、改擴建鎘含量高於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於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
(六)現有鎘含量高於0.002%或砷含量高於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能力應於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產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範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佈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准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產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並採用自動温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於關閉狀態。禁止採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工藝。新建、改擴建項目如採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應實現集中供鉛(指採用一台熔鉛爐為兩台以上鑄板機供鉛),現有項目採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的,應於2013年12月31日前實現集中供鉛。
(三)鉛粉製造工序應採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塗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並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採用手工塗板工藝。生產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機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禁止採用手工操作乾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採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採用手工操作工藝。現有手工操作工藝應於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應採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採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硫酸霧收集裝置並與相應處理設施連接;採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並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產,禁止採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2012年12月31日後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採用外化成工藝,且化成充電機放電能量必須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應配備煙塵收集裝置,根據煙、塵特點採用符合設計規範的吸氣方式,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包板、稱板工序必須採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產設備。
(十三)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環境保護

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等。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職業衞生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產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產和使用。
(三)生產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衞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衞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產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員工生活區與生產區域應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着工作服離開生產區域;員工休息室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生產人員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產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產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製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應安裝集中通風系統,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通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淨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集中通風系統或進行降温。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衞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體檢;對工作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採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節能回收

(一)企業生產設備、工藝能耗和產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采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產的產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並與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應符合本准入條件的要求,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准入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並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產。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並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衞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併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產能,着力提升產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產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環境保護部牽頭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對經核查符合環保規定的企業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環保規定公告名單的企業,不予通過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審查。企業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應依法責令限期治理並停產,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法責令關閉。
(四)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產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產企業”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清潔生產先進企業”水平。
(五)對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准);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衞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經審查符合本准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六)搬遷項目應執行本准入條件中關於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七)生產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准入條件的企業。
(八)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應在本准入條件公佈後,對本企業符合准入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按照本准入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均應於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准入條件的要求(如前述條款中已規定具體時間的,以前述條款的規定為準)。對於已達到本准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聯合公告,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有關管理辦法將另行發佈。
(十)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准入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附則

(一)本准入條件中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企業及其生產項目。
(二)本准入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產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准入條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1]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相關解讀

一、鉛蓄電池行業的重要地位和制定《准入條件》的必要性
(一)鉛蓄電池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鉛蓄電池產品歷史悠久,技術成熟,在功率特性、高低温性能、組合一致性、回收再利用性和價格等方面具有優勢,長期以來廣泛應用於汽車、船舶、航空、電力、通信、銀行、軍工等各個領域,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必不可少的基礎性產業。同時,鉛蓄電池也是化學電池中市場份額最大、使用範圍最廣的電池產品,在內燃機起動、大規模儲能等應用領域尚無成熟替代產品。預計在今後一個時期內,鉛蓄電池尚不能被其他電池產品所取代,鉛蓄電池行業在國民經濟中仍將發揮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鉛酸蓄電池行業技術水平得到了較大提高,目前已成為世界上最大的生產國和最主要出口國之一。據國家統計局統計,2011年我國規模以上鉛蓄電池企業共完成總產量14229.6萬千伏安時,超過世界總產量的1/4,年出口額超過20億美元,為我國擴大內需、拉動就業和出口創匯做出了巨大貢獻。 [2] 
(二)制定《准入條件》的必要性
1.《准入條件》的制定對防治“血鉛”超標事件意義重大隨着近幾年鉛蓄電池行業的快速發展,所引發的“血鉛”超標事件也日漸增多,鉛污染形勢嚴峻。特別是去年(2011年)以來,我國部分地區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鉛污染事件頻發,影響人民羣眾的身體健康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引起了行業內以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管理和環保治理已成為重金屬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2.《准入條件》有助於鉛蓄電池行業實現結構調整和升級經過長期認真細緻的調查研究,並與業內專家充分交換意見,我們將鉛蓄電池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歸納為以下4個方面:
一是小、微企業數量眾多,環保設施落後。據瞭解,鉛蓄電池行業小、微企業多為組裝企業,技術難度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衞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組裝企業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污染事故時有發生。
二是單純商品極板生產企業造成很大污染。單純商品極板生產過程必須採用外化成工藝,含鉛廢水的產生量是內化成的十倍以上。商品極板在包裝和流通過程中,產生大量包裝盒、塑料袋等含鉛廢棄物,不能通過傳統回收渠道回收,大部分企業只能焚燒處理,造成鉛污染的擴散。
三是行業多數企業工藝技術和裝備水平較低。大部分小企業電池生產工藝和裝備基礎相對薄弱,仍然採用開放式熔鉛鍋、開口式鉛粉機、開口式和膏機以及手工鑄板、人工輸粉和外化成等落後的設備和工藝,嚴重危害工人健康,污染環境。
四是企業管理不善造成環境污染。多數企業不按規範管理,為降低生產成本,故意閒置企業內部環保和職業衞生防護設施,由此造成環境污染、員工血鉛超標。
在認真總結行業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准入條件》從企業佈局、生產能力、工藝與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衞生與安全生產、節能與回收利用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出了相應的措施。通過《准入條件》的貫徹和實施,能夠逐步規範鉛蓄電池行業生產行為,提高產業集中度,提升企業工藝裝備、環境保護和職業衞生水平,實現行業的結構調整和升級。
二、關於《准入條件》若干主要問題的説明
(一)如何界定新建、改建、擴建、搬遷和現有企業?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條件》正式實施後獲得備案或核准的項目;
搬遷項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條件》正式實施後在遷入地獲得備案或核准的項目;
現有項目指2012年7月1日《准入條件》正式實施前已經完成備案或核准手續的所有在建和已建成的生產項目。
(二)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包括哪些?
本《准入條件》中的“鉛蓄電池含鉛零部件”專指鉛蓄電池用極板,不包括極柱、端子以及含鉛塑件等。
(三)為什麼要求新建項目在工業園區內建設?
園區外建設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由於缺乏統一規劃,容易隨着城市的發展而產生衞生防護距離的問題,也難以實現集中治污和集中監管。因此,為了給鉛蓄電池企業提供穩定的發展環境,同時避免鉛污染的擴散,《准入條件》提出“新建項目應在依法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相應功能區建設”。
(四)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包含哪些?
在《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國函〔2011〕13號)中,依據重金屬產業集中程度和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共劃定“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138個,並將其列入“工作重點”中。
(五)為什麼要對企業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進行控制和削減?
根據《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鉛被列入5種重點防控的重金屬污染物,鉛蓄電池行業被列入5大防控重點行業,並要求“2015年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減少15%,非重點區域重點重金屬污染物排放量不超過2007年水平”。為保證該目標的實現,《准入條件》要求“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產項目”,並強調“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這一點與環保部對企業編制環評報告和開展環保核查的要求一致。
(六)環境敏感區包括哪些範圍?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對“環境敏感區”的範圍作出了明確規定,可作為《准入條件》界定敏感區域的依據,內容如下:
“本名錄所稱環境敏感區,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地,以及對建設項目的某類污染因子或者生態影響因子特別敏感的區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地、飲用水水源保護區;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天然集中分佈區、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產卵場及索餌場、越冬場和洄游通道、天然漁場、資源性缺水地區、水土流失重點防治區、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封閉及半封閉海域、富營養化水域;
(三)以居住、醫療衞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文物保護單位,具有特殊歷史、文化、科學、民族意義的保護地。”
(七)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範圍是如何確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要求“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3號)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主要目標部分應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內容。基本農田地塊的落實、各地塊土地用途的確定等由鄉(鎮)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完成。
(八)為什麼要對現有、新建和商品極板生產企業設置20、50和100萬千伏安時的產能門檻?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國內年產能在20萬千伏安時以下的中小規模鉛蓄電池企業數量佔行業企業總數的71%,但其產量僅佔全國總產量的12%。這些企業多為單純組裝企業,技術水平和資金門檻低,生產設備、環保設施投入不足,職業衞生防護制度不健全。一些家庭作坊式的小組裝企業證照不齊,產品質量沒有保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污染事故時有發生。因此,《准入條件》要求現有企業年生產能力不低於20萬千伏安時。
根據測算,對於新建企業,按照配備國內先進的生產裝備和環保設施,並維持正常的環保設施投入與運行成本計算,初期投入至少達到1億元;同時,由於這些機械化、自動化生產裝備和先進環保設施的生產能力和處理能力均較大,新建企業年產量應達到50萬千伏安時以上才能實現經濟規模。對於改擴建企業,也應參照新建企業,從設計和建設初期就實現高標準、嚴要求,因此,《准入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企業年生產能力均不低於50萬千伏安時。
由於商品極板的生產和流通是造成行業污染較重、小型組裝企業過多的根源(詳見問題十三),應該限制這種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分離的生產模式,達到優化產業結構、改善環保水平、降低監管難度的效果。因此,《准入條件》要求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於100萬千伏安時,從而將商品極板生產限制在少數幾家大型企業中,逐步引導行業實現極板和電池聯合生產,並通過推廣內化成等先進的生產工藝,提高行業環保水平。需要説明的是,不論商品極板生產企業的產品是未經化成的生極板,還是經過化成的熟極板,均需要符合年極板生產能力不低於100萬千伏安時的要求。對於既生產商品極板,又生產成品電池的企業,只需要符合商品極板的產能要求。
除了產能門檻之外,《准入條件》還從工藝裝備、環境保護、職業衞生、節能與回收利用等諸多方面對企業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個完整的准入指標體系,比單純的產能門檻更加全面、科學和嚴格,達到產能要求僅僅是符合《准入條件》最基礎的條件。
下面通過兩個例子,對如何判斷企業產能是否符合《准入條件》進行説明:
1.某企業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110萬千伏安時,其中95萬千伏安時作為商品極板對外銷售,其餘1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雖然成品電池產能不足20萬千伏安時,但由於總極板生產能力超過100萬千伏安時,其生產規模符合《准入條件》的要求。
2.某企業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35萬千伏安時,其中10萬作為商品極板對外銷售,其餘2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雖然成品電池產能超過20萬千伏安時,但由於其從事商品極板生產,且年極板生產能力不足100萬千伏安時,因此其生產規模未達到《准入條件》的要求。
(九)為什麼將單班8小時作為產能計算依據?
在鉛蓄電池生產的各個工序中,僅有磨粉、固化乾燥、化成充電等個別工序3班連續生產,大部分工序由於需要人工輔助操作,都按單班或雙班組織生產,如鑄板、和膏、塗板和組裝焊接等,而且這些工序的產量直接決定了整條生產線的產量。因此《准入條件》以單班8小時作為計算依據,可以統一各家企業的產能計算方法,防止個別企業虛報產能。在准入審核中,我們會在確保整條生產線的產能符合《准入條件》的同時,充分考慮不同生產工序的實際班次情況,而不是要求每個工序的產能按照單班8小時計算都符合《准入條件》的要求。
(十)為什麼強調生產能力應按照同一廠區進行計算?
鉛蓄電池生產過程中產污環節較多,而污染物治理設備的處理能力普遍較大,因此各個生產環節必須在同一廠區內,才能實現污染物的集中治理,從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強調按照同一廠區計算生產能力也可以避免《准入條件》發佈後,多家小型企業通過簡單資產重組達到准入門檻,但工藝裝備和環保水平並沒有得到提高的情況。對於一個企業擁有多個生產廠區或車間的情況,只要兩個廠區或車間的生產地址相同,就可以被認定為同一廠區。否則,如果兩個廠區或車間位於不同地址,就將被認定為不同廠區,每個廠區的生產規模都需要滿足《准入條件》要求。
(十一)為什麼規定新型鉛蓄電池項目不受生產能力限制?
考慮到某些新型電池尚不具備規模生產的條件,《准入條件》將“卷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列為不受生產能力限制的產品。“擴展式(拉網、衝孔、連鑄連軋等)板柵製造工藝”技術先進,生產效率高,產品一致性好,歐美日等國已經大量應用,但國內企業由於設備投入較高等原因而很少採用。為推廣先進工藝技術,《准入條件》規定這類項目也不受生產能力的限制。需要説明的是,對於一個企業同一廠區既生產普通鉛蓄電池又生產新型鉛蓄電池的,那麼其總生產能力仍需要滿足《准入條件》要求;只有該企業同一廠區全部生產新型鉛蓄電池的,才不受生產能力的限制。需要強調的是,普通富液管式鉛蓄電池不屬於新型電池,只有管式閥控密封鉛蓄電池屬於新型電池類別。
(十二)為什麼禁止生產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
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採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該類電池的缺點一是需經常加水調酸,維護工作繁重;二是會造成酸霧溢出,腐蝕周圍設備,污染環境。《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別將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列入了限制類和淘汰類,本《准入條件》與《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要求相一致。
(十三)為什麼限制商品極板、電池組裝及外化成生產項目?
與美日等發達國家的企業直接生產成品電池不同,我國一些鉛蓄電池企業單獨生產商品極板,並將其出售給組裝企業組裝為成品電池。這種產業結構造成了行業環境污染較重、小型組裝企業過多等問題。商品極板一般採用外化成工藝生產,其含鉛廢水的產生量是內化成工藝的十倍以上,處理難度高,易引發污染事件。近年來發生的多次血鉛超標事件,很多是由於外化成廢水沒有妥善處理和達標排放造成的。
同時,從事電池組裝的企業只要外購極板、殼體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裝配、焊接和充電即可,技術難度和資金門檻極低,生產規模可以靈活掌握,因此造成小型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氾濫。這類小企業往往證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產,缺乏環境保護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大肆排放鉛煙、鉛塵和廢水,含鉛包裝物隨意丟棄,造成了污染擴散和監管困難。
要解決以上問題,必須對目前鉛蓄電池行業產業結構進行調整,要求企業同時進行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並推廣內化成等先進、環保的生產工藝。因此《准入條件》不允許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和電池組裝生產項目,並要求2012年12月31日後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採用外化成生產工藝。在《准入條件》的執行過程中,我們會要求企業不能增加單純商品極板和電池組裝生產能力,但可以通過添置設備等手段,由單純生產商品極板或單純從事電池組裝改造為從鑄板、鉛粉到電池裝配聯合生產,減少外銷或外購商品極板的數量。
對於同一企業在兩個不同廠區、或同一集團下兩個子公司分別進行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的情況,雖然並沒有將極板作為商品進行銷售,但仍然存在極板的轉運,而且也需要採用外化成工藝生產,因此也將被視為商品極板,要符合商品極板生產的相應規模要求。
(十四)為什麼限制生產乾式荷電鉛蓄電池?
根據《電工術語原電池和蓄電池》(GB/T2900.41-2008),乾式荷電鉛蓄電池指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幹態且處於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該產品需要採用外化成工藝生產,污水排放量大,屬於較為落後的產品,需求量較小,主要應用於中低檔摩托車。為減少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推廣先進產品,《准入條件》提出“禁止新建、改擴建乾式荷電鉛蓄電池生產項目”。
(十五)為什麼限制生產含鎘、含砷電池?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第三類淘汰類二、落後產品(九)輕工”第5條為“含鎘高於0.002%的鉛蓄電池”,淘汰期限為2013年。《准入條件》對含鎘電池生產項目的要求與其一致。對砷含量高於0.1%(電池質量百分比)的生產項目加以限制,是因為砷也是毒性較強的元素,許多國家已經禁止在鉛蓄電池中使用砷元素。
(十六)舉例説明不同類型、不同規模的現有企業,如何達到准入條件的要求。
1.某企業目前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為17萬千伏安時成品電池(包含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未達到《准入條件》中現有企業20萬千伏安時的產能門檻,不能申請准入公告。該企業若想符合《准入條件》要求,需要進行技術改造或兼併重組,且應滿足建成後同一廠區年成品電池生產能力不低於50萬千伏安時(包含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否則該企業只能尋求被其他企業兼併重組,或自行關閉。需要強調的是,實施兼併重組時應將兩家企業遷至同一廠區,且被兼併的企業不能是單純的極板生產或單純的電池組裝企業,否則仍不符合《准入條件》的要求。
2.某企業目前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為25萬千伏安時成品電池(無論是否包含極板生產),已經符合《准入條件》的要求,可以正常生產。該企業如果提升技術水平或擴大生產規模,則需要通過技術改造或兼併重組,至少增加25萬千伏安時成品電池(包含極板生產和電池組裝)生產能力,否則不能進行改造。
3.某企業目前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產能力為75萬千伏安時,其中15萬千伏安時在本企業內組裝成成品電池,另有60萬千伏安時以商品極板形式對外銷售。由於該企業未達到《准入條件》中現有商品極板生產企業總極板生產能力不應低於100萬千伏安時的產能門檻,且商品極板生產項目禁止改擴建,因此該企業不能通過擴充極板生產能力或兼併其他極板生產企業達到《准入條件》中的產能要求,只能通過增加至少35萬千伏安時的電池組裝生產能力,同時淘汰多餘的商品極板生產能力,將其產品全部轉化為成品電池,才能夠符合《准入條件》的要求,否則只能自行關閉。
4.某企業目前同一廠區年生產能力為150萬千伏安時商品極板,全部對外銷售,已經符合《准入條件》的要求,但不能通過改擴建或兼併其他極板生產企業來增加商品極板生產能力,只能增加電池組裝生產能力,且必須全部使用該企業自己生產的極板。
(十七)哪些是具有國家批准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設計單位?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3號)明確提出,“工程設計資質分為工程設計綜合資質、工程設計行業資質、工程設計專項資質。……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企業,其承接工程設計業務範圍不受限制;取得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相應行業相應等級的工程設計業務……”。因此,《准入條件》要求新建、改擴建項目“應由具有國家批准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同時具有工程設計綜合資質的單位也可以承擔。
根據《工程設計資質標準》(建市[2007]86號),鉛蓄電池項目推薦由具有輕紡行業或機械行業工程設計乙級及以上資質的單位設計。
(十八)封閉的車間應符合什麼要求?
封閉的車間在空間上應保持相對獨立;窗户僅用於採光,不能打開;車間內或產生鉛煙、鉛塵、酸霧等污染物排放的部位保持局部負壓;由集中通風系統實現空氣流通,且需要設置專用進風口和出風口,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淨處,出風口應統一接入廢氣處理系統。《准入條件》要求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分板刷板(耳)、化成等產生較多鉛煙、鉛塵、酸霧等污染物的工序位於封閉的車間內,有利於控制無組織排放,避免污染物擴散。
(十九)為什麼要提高設備的自動化程度,限制手工操作工藝?
目前行業內一些企業還在使用手工鑄板、手工塗板、人工輸粉、人工配酸灌酸等手工操作工藝,這些工藝會增加工人直接接觸鉛污染的機會,容易引起血鉛超標。國產的鑄板機、塗板機、灌酸機等自動化設備已經較為成熟,得到了較為廣泛的應用,具備推廣條件。因此《准入條件》要求企業積極對這些工序進行改造,淘汰手工操作工藝,全部使用自動化設備生產,從而減少工人接觸各類污染物的機會。需要説明的是,一些企業在分板刷板(耳)、包板、稱板、焊接工序配備了帶負壓的工作台和簡單的生產設備,能夠輔助工人完成一些操作,但只要主要作業過程需要人工參與,就仍然屬於手工操作工藝。特別是分板刷板(耳)工序,由於產生大量含鉛粉塵,傳統的採用鋸片機分板、採用砂輪機刷板的手工分板刷板(耳)工藝應加以淘汰。
(二十)為什麼限制開放式生產設備,推廣封閉式生產設備?
對熔鉛、磨粉、和膏以及灌粉等工序,一些企業還在使用開放式熔鉛鍋、開口式鉛粉機、開口式和膏機、不帶負壓的乾式灌粉機等落後生產設備,這些設備會產生大量鉛煙、鉛塵、酸霧等污染物,對環境和員工健康造成嚴重損害。因此,《准入條件》要求採用封閉式熔鉛鍋、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封閉式和膏機、自動擠膏機和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等封閉式、自動化、帶負壓的生產設備。
(二十一)為什麼要推廣集中供鉛集中供鉛?
指採用一台熔鉛爐為多台(兩台及兩台以上)鑄板機、造粒機等供鉛的工藝。推廣集中供鉛有助於減少熔鉛爐數量、鉛煙排放量和鉛渣產生量,提高熔鉛爐的利用效率,從而實現節能減排,改善環保水平。對於造粒、鑄板等所有需要熔鉛的工藝,均應根據情況進行改造,儘可能實現集中供鉛。還沒有實現集中供鉛的企業,可以先做到一台熔鉛鍋為二台鑄板機或造粒機供鉛,今後再進一步提高集中供鉛的規模。
(二十二)什麼是開口式鉛粉機?
開口式鉛粉機是指採用手工方式向主機內加料,制粉、貯粉、輸粉過程不能完全封閉,採用人工搬運、加粉,無系統排放口或系統排放口未與廢氣處理裝置連接的鉛粉機。滿足以上任何一個特點,或只要鉛粉製作過程產生外溢粉塵的,均屬於開口式鉛粉機。
(二十三)什麼是開口式和膏機?
開口式和膏機是指具有無自動稱重加料系統或採用人工加料(不包括輔料),工作時不能進行密封,無廢氣排放口或排放口未與廢氣處理裝置連接等特徵的和膏機。
(二十四)什麼是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
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是指操作工位位於獨立、封閉、帶有負壓和通風系統的工作間中,操作工人將板柵骨架裝入灌粉機後,裝入口能夠完全關閉,設備在全封閉和負壓狀態下自動完成灌粉的灌粉機。
(二十五)什麼是手工焊接外化成?
手工焊接外化成是指將極板插入化成槽後,採用手工將極板的極耳熔化並用導電條連接,然後進行極板化成的工藝。該工藝生產效率低,還會增加鉛煙的排放,目前大部分企業已經採用相對先進的無焊接化成工藝,因此《准入條件》中要求“禁止採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
(二十六)為什麼要求對化成充電機放電能量加以回饋利用?
在鉛蓄電池生產中,40-50%的電能是在化成工序中消耗的。在化成過程中,需要通過化成充電機對電池進行多次的充、放電循環,老式設備只能採用電阻對電池進行放電,造成大量的電能浪費。而新型的化成充電機已經能夠實現將放電能量儲存利用或回饋電網,極大提高了電能利用率。據瞭解,具備這種功能的國產化成充電機已經較為成熟,因此《准入條件》要求對化成充電機的放電能量加以回饋利用,有助於推廣這類先進設備。
(二十七)為什麼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應配備煙塵收集裝置,煙塵收集裝置有哪些類型?
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是容易產生鉛煙鉛塵等污染物的工序,且目前國內一些企業還在採用手工操作,工人容易因為直接接觸含鉛污染物而造成血鉛超標。《准入條件》要求這些工序的每個工位配備煙塵收集裝置,一方面可以在污染物產生時立即吸走,降低無組織排放;另一方面可以減少職工吸入污染物的數量,提高職業衞生防護水平。
煙塵收集裝置大致可分為上吸、側吸和下吸三種類型,由於鉛煙、鉛塵等含鉛污染物比重較大,因此推薦採用下吸類型的煙塵收集裝置。
(二十八)為什麼要開展環境保護核查?
環保核查包含三大基本要素,即企業環境保護管理和守法行為的全面核查、企業環境保護信息的持續披露及對其環境保護的後續監管。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工作,能夠督促企業嚴格遵守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完善企業環境管理制度,依法實施清潔生產,降低產排污強度,保護生態環境,努力建設成為環境友好型企業。將通過環保核查作為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審查的前提條件,有助於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明確工作程序,落實工作責任,聯合推動鉛蓄電池行業的結構調整和產業升級工作。目前環保部已經制定併發布了《關於開展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函[2012]325號)以及《鉛蓄電池和再生鉛企業環保核查指南》,對環保核查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
(二十九)為什麼要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做出特別要求?
近幾年,由於鉛蓄電池企業內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職業病防治設施不到位而導致內部人員遭受鉛污染的事件呈增多趨勢。為此,《准入條件》中設立了“六、職業衞生與安全生產”章節,專門對企業提出了職業病危害防治的各項要求。其中的相關內容都是依據職業衞生現行法律、法規和標準制定的,並徵得了職業病防治主管部門的同意。需要説明的是,由於各地相關管理部門要求的差異,不少地方的現有項目沒有辦理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驗收等職業衞生相關手續。因此在開展准入審查時,將對新建、改擴建企業的相關手續辦理情況進行考察。
(三十)為什麼要設置專用更衣室等輔助用房?
《鉛作業安全衞生規程》(GB13746-2008)第8.2.5條規定:“作業場所應按照相關規範設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設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櫃等公共設施應經常打掃、沖洗。”因此,《准入條件》要求企業建設符合使用條件的更衣室等輔助用房,並經常打掃,保持清潔,具備職業衞生防護的基本條件,這是防止員工血鉛超標的基礎。
(三十一)為什麼要加強內部職業衞生管理?
經過調研,我們認為健全的內部職業衞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員工血鉛超標的有效途徑。因此,企業應該做到生活生產區域相對分離,做好人員分類管理和個人衞生管理,嚴格要求員工上下班或離開生產區域前洗手、更衣、換鞋,下班前洗澡。應設置專門的車間內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區,供員工工間休息、喝水,並提醒員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車間內吃任何食物。此外,企業必須嚴格杜絕員工家屬、兒童等非本廠人員居住在廠區內倒班宿舍的情況,因為家屬缺乏必要的衞生防護意識,很容易造成血鉛超標事件。這些規定也符合《鉛作業安全衞生規程》第8.2.7條“…下班後必須洗澡、漱口、更換工作服後方可離開;嚴禁穿工作服進食堂、出廠”的要求。
(三十二)為什麼要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衞生防護用品?
《鉛作業安全衞生規程》第8.2.1條規定:“涉及鉛作業的企業應按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為從事鉛作業人員配備正確合格防塵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品”;第8.2.3條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應按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由企業集中清洗並及時更換”。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使用是預防血鉛超標的一個有效途徑,因此《准入條件》要求企業加強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應每天或每班次進行更換,保證防護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應做到勤換勤洗,涉鉛崗位工作服應每天進行換洗,非涉鉛崗位最長不應超過3天。
(三十三)為什麼要設置警示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誌和中文警示説明”。由於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製造、分板刷版(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工序會產生較多鉛煙、鉛塵,有可能對生產員工的健康造成損害,因此被《准入條件》列為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崗位,要求設置警示標誌。在安放警示標誌時,應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個。
(三十四)為什麼要安裝集中通風系統,並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
集中通風系統可以向員工輸送新鮮空氣,避免員工吸入過多的鉛煙鉛塵。該套系統的設立成本不高,稀釋鉛煙鉛塵效果明顯,因此,《准入條件》要求每個企業必須配備該系統。在通風系統的設計過程中,應該注意考慮整體性,對鑄板、塗板、灌粉、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固定工位,應保證每個工位均能覆蓋。另外還應注意進風口不能設在車間內,否則達不到輸送新鮮空氣的效果。目前不少企業採用工業電風扇替代通風系統或進行降温,這樣會造成車間內煙塵瀰漫,污染擴散,損害員工健康,因此在《准入條件》中加以禁止,但是極板清洗後乾燥工藝使用的工業電風扇除外。
(三十五)為什麼要將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等情況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准入條件》中對此也作了相應要求。
(三十六)為什麼要對員工定期體檢和採取主動防護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在《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中,也對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項目、費用、時間、懲罰措施等做出明確規定。此外,《准入條件》中除了要求對普通員工進行一年一次的定期體檢外,對涉鉛崗位的員工要求每半年檢測一次血鉛,同時採取食用排鉛食品、服用排鉛口服液等預防鉛污染的主動防護措施,目的是儘可能避免血鉛超標事件的發生。
(三十七)為什麼提倡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建立電池回收系統?
我國是鉛蓄電池的使用大國,每年有大量鉛蓄電池自然報廢,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這些小作坊往往只對電池中殘值較高的含鉛板柵進行重新冶煉,而將含鉛酸液隨意傾倒,含鉛隔板、殼體等隨意丟棄,對環境造成極大污染。因此,《准入條件》提倡實行生產者責任延伸制,鼓勵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統,並與有資質的再生鉛企業合作,形成完整的鉛蓄電池生產和回收體系。
(三十八)為什麼要嚴控新建項目?
據統計,目前全國取得生產許可證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達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業生產了全國鉛蓄電池總產量的70%;另有半數以上年產量在5萬千伏安時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業,這些企業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環保和監管等問題。目前,我國鉛蓄電池行業存在着企業數量過多、產能過剩、產業結構不合理等問題。針對這種情況,《准入條件》中提出了“嚴格控制新建項目,並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而且從佈局、生產能力、產品種類、工藝裝備等方面對新建項目提出了准入門檻,希望新建項目在設計和建設初期就在技術、環保和職業衞生等方面處於領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複建設,最終實現整個行業的可持續發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項目數量。
(三十九)為什麼強調搬遷項目執行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目前許多現有鉛蓄電池生產企業不符合衞生防護距離的要求,需要進行搬遷。按照各級政府的規定,搬遷的企業需要在遷入地重新辦理投資、工商、税務、土地、環評等手續,與新建項目的手續基本相同;特別是從東部搬遷到中西部地區的項目,應具備較高的工藝、技術水平,避免將落後產能和污染向欠發達地區轉移。因此《准入條件》中強調“搬遷項目應執行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四十)為什麼極板生產企業要定期申報極板銷售記錄?
通過對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極板銷售記錄的審查,能夠及時發現極板生產企業將商品極板銷售給不符合《准入條件》的組裝企業的情況。反之,外購商品極板進行組裝的企業在申請准入時,也應提供上一年度極板採購記錄。在企業通過准入審查之後,我們也會要求企業定期提供極板採購或銷售記錄,希望通過對商品極板的流通管理,切斷小作坊式組裝企業獲得商品極板的渠道。
(四十一)何種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可以作為申請主體單獨申請准入公告?
1.A企業目前擁有B、C兩家全資子公司,同時通過投資擁有D公司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A、B、C、D公司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從事鉛蓄電池生產。在申請准入公告時,A、B、C、D公司應作為獨立申請主體,分別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
2.A企業目前擁有B、C兩家分公司,這兩家公司均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都從事鉛蓄電池生產。在申請准入公告時,B、C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申請主體,需要通過A公司統一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若B、C公司的生產廠區地址與A公司不一致,還需要分別填寫《鉛蓄電池企業准入審查申請書》,在申請時一起提交。
3.A企業目前除本部外,擁有B、C兩個位於不同地址的生產廠區,這兩個廠區均未在工商部門登記,沒有法人資格,都從事鉛蓄電池生產。在在申請准入公告時,B、C兩個廠區不能作為獨立申請主體,需要通過A公司統一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分別填寫《鉛蓄電池企業准入審查申請書》,在申請時一起提交。
三、貫徹執行《准入條件》的幾點要求
《准入條件》是保障我國鉛蓄電池行業長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第一部准入條件。現就做好《准入條件》的貫徹和執行工作提幾點要求:
一是各有關部門、金融機構、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及企業集團要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黨中央提出的“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有關要求,聯繫鉛蓄電池行業的實際,認真學習《准入條件》的各項規定,掌握要點,把握大局、統一思想,做好《准入條件》的宣傳和貫徹工作。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依據《准入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本地區鉛蓄電池行業的整頓、規範、調整,要在深入瞭解本地區鉛蓄電池行業發展情況的基礎上,突出重點,有針對性的開展准入管理工作。
三是協會等行業中介組織要積極做好《准入條件》的宣傳和指導工作,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組織協調和行業自律,不斷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引導鉛蓄電池行業健康發展。
四是廣大投資者和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要切實轉變發展觀念,增強行業全局意識和環境保護觀念,自覺執行《准入條件》的各項規定,主動實現行業的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