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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鎖定
2012年11月2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以工信部聯消費〔2012〕569號印發《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條件,申請、審查及公告程序,監督管理,附則5章19條,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中文名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發佈時間
2012年11月29日
類    型
通知
發佈單位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文件內容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聯消費〔2012〕5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廳(局):
為貫徹實施《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鉛蓄電池行業管理工作,促進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和產業升級,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共同研究制定了《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按照《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認真組織好本地區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初審、上報等相關管理工作。 [1]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
2012年11月29日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鉛蓄電池行業准入條件》(以下簡稱《准入條件》),開展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公告管理工作,促進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准入條件》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負責本地區鉛蓄電池行業准入管理工作,組織企業提出准入公告申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將初審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鉛蓄電池行業准入的管理工作。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協會和專家,對各省報送的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環境保護部聯合公告符合《准入條件》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名單。 [1]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准入公告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部門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擁有獨立的生產廠區;
(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的要求;
(四)所生產的鉛蓄電池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要求;
(五)符合《准入條件》中的所有要求;
(六)進入環境保護部符合環保規定公告名單。
第五條 准入公告的申請工作以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為申請主體。集團公司旗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子公司,需要單獨申請。
第六條 同一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鉛蓄電池企業准入審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1),並在申請准入公告時一起提交。 [1] 
第三章 申請、審查及公告程序
第七條 申請准入公告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自願填寫《申請書》,並將《申請書》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等相關材料報送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從事商品極板生產或外購商品極板進行組裝的,還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極板銷售或採購記錄(銷售、採購記錄格式見附件2、3,從事進出口貿易的需附相應進出口證明)。
第八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准入條件》,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准入公告企業的情況進行現場核查,提出相關初審意見,並填寫在《申請書》的相應位置。
第九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將經初審符合《准入條件》的企業名單以及相關申請材料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有關協會和專家,採用材料審查和現場抽查的方式,對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名單和申請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一條 經過審核符合《准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向社會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環境保護部將以聯合公告形式公佈;公示期間有異議的,將在核實有關情況後酌情處理。 [1]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有關協會和專家,或委託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進入准入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三條 進入准入公告名單的商品極板生產企業,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季度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格式見附件2,向境外銷售的需附相應出口證明)。
第十四條 進入准入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組裝企業,應於每季度第一個月內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上一季度極板採購記錄(採購記錄格式見附件3,從境外採購的需附相應進口證明)。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進入准入公告名單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進入准入公告名單的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將其從准入公告名單中剔除:
1.填報《鉛蓄電池企業准入審查申請書》時有弄虛作假行為;
2.商品極板生產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銷售記錄、銷售記錄不真實或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准入條件》的企業;
3.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企業不及時申報極板採購記錄、採購記錄不真實或從不符合《准入條件》的極板生產企業採購商品極板。
第十六條 進入准入公告名單的鉛蓄電池生產企業,如果被環境保護部從符合環保規定公告名單中除名,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會同環境保護部,將其從准入公告名單中剔除。
第十七條 從事鉛蓄電池行業准入審查工作的有關工作人員,有徇私舞弊、翫忽職守、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將企業從准入公告名單中剔除前,工業和信息化部須提前告知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依據職責負責解釋。
附件:1.鉛蓄電池企業准入審查申請書(略)
2.商品極板銷售記錄報表(略)
3.商品極板採購記錄報表(略) [1-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