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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

台湾当局金门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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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门县政府是福建省泉州市金门县的行政机关,由台湾当局行政院管辖,受行政院派出机关福建省政府之督导,管辖台湾当局实际控制的位于台澎金马地区的福建省金门县。
金门县政府成立于民国四年(1915), [1]1949年10月大嶝乡归于中国大陆,1954年6月开始代管乌丘乡,1965年9月行政区划调整后辖3镇3乡。驻地位于金门县金城镇 [2]抗日战争时期1937年至1945年一度迁驻大嶝岛 [3]
中文名
金门县政府
外文名
Kinmen County Government
成立时间
1915年(民国四年)
办公地址
金门县金城镇民生路60号
性    质
行政机关
隶    属
台湾当局“行政院”
民意机构
金门县议会

历史沿革

播报
编辑

民国时期

民国四年(1915)1月1日,金门县公署成立,隶属厦门道, [1] [4]县公署设知事。 [4]
民国十四年(1925),改县知事县长 [4]
民国十六年(1927)金门县公署改为金门县政府, [4]同年废除厦门道后改隶福建省 [1]
民国二十二年(1933)12月至次年(1934)1月,福建事变期间,金门县属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俗称福建人民政府)兴泉省。福建事变失败后复隶福建省
民国二十三年(1934)7月,属福建省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民国二十四年(1935)10月,改隶福建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
民国二十六年(1937)10月,日本占领金门岛小金门岛烈屿乡),金门县政府迁驻大嶝乡
民国三十四年(1945),抗日战争胜利后,金门光复,县政府迁返金门岛 [1] [4]仍属福建省第四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1]
民国三十八年(1949)9月9日,属福建省第五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同年10月9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攻占金门县的大嶝乡,包括大嶝岛小嶝岛角屿等岛屿,改设大嶝区,委托南安县代管。 [1] [5]

1949年以后

1949年11月,台湾当局暂停金门县治,撤销金门县政府,改设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台当局所控制的金门主体全境进入军管时期。 [3]将金门县全境(不含大嶝乡)划分为金东、金西、烈屿三个军管区,各设民政处管辖地方行政,下辖城厢区、金城区、金盘区、沧湖区、碧湖区、金沙区、烈屿区、古宁区、琼浦区等9个区公所。同月,中共晋江委员会、专员公署任命陈奕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金门县县长,未设置金门县人民政府。但由于朝鲜战争爆发,解放金门一事被暂时搁置,陈奕东也因此被调任其他职务。 [6-7]
1950年3月,金东、金西、烈屿三个军管区的民政处合并为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1951年7月分设金城、金宁、金湖、金沙、烈屿五个行政区。同年12月增设金山行政区。
1953年2月,台湾当局结束军管制度,改实施军政一元化的战地政务体制,恢复县治,重新成立金门县政府。 [3]原金门军管区行政公署各行政区改为乡镇,成立三镇三乡,但地方行政的决策与指挥监督由金门防卫司令部下设的政务委员会负责,以军领政。是年12月,中共晋江专区委员会决定,由梁新民任金门县长,兼南安县副县长,刘基固任中共金门工委书记。 [6-7]
1954年6月,台湾当局在其控制的莆田县乌丘屿设置乌丘乡,指定暂由金门县代管,金门县辖金城镇、金沙镇、金宁乡、金湖乡、金山乡、烈屿乡、乌丘乡等2镇5乡。
1955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成立金门县人民政府,隶属晋江专员公署,大嶝区归金门县管辖。因金门还没解放,大嶝区仍由南安县代管。 [8]金门县人民政府虽然成立了,但事实上还是个空架子,由于梁新民担任着南安县副县长,金门县政府办公地点就设在南安县政府大院内。自此一度出现了国共双方两个金门县政府对峙并存的局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门县县长梁新民终其一生也未踏入过金门本岛。 [6-7]
1958年底,南安县从石井公社划出大嶝、小嶝,成立大嶝公社,实现了政社合一。 [8]
1959年,台湾当局增设金琼乡,并改金湖乡为金湖镇。
1965年9月,撤销金山乡和金琼乡。
1971年3月,大嶝公社划归同安县管辖。 [9]

组织机构

播报
编辑

沿革变迁

金门县政府“县徽”标识
20世纪50年代战地政务期间金门县政府机构设置 [10]
  • 内设机构
  1. 1.
    行政室
  2. 2.
    民政科
  3. 3.
    财粮科
  4. 4.
    文教科
  5. 5.
    建设科
  6. 6.
    主计室
  7. 7.
    人事室 [10]
  • 直属机构
  1. 1.
    自卫总队
  2. 2.
    警察局
  3. 3.
    税捐处
  4. 4.
    卫生院
  5. 5.
    港口检查处
  6. 6.
    社教馆
  7. 7.
    地政所
  8. 8.
    农业试验所
  9. 9.
    林务所
  10. 10.
    水产试验所
  11. 11.
    畜产试验所
  12. 12.
    监理所
  13. 13.
    公车处
  14. 14.
    自来水处
  15. 15.
    陶瓷厂
  16. 16.
    花岗石场
  17. 17.
    安老院
  18. 18.
    育幼院
  19. 19.
    初级中学(中小学)5所
  20. 20.
    小学(含分校)18所
  21. 21.
    幼稚园 [10]

机构设置

  1. 1.
    金门县政府民政处
  2. 2.
    金门县政府财政处
  3. 3.
    金门县政府建设处
  4. 4.
    金门县政府教育处
  5. 5.
    金门县政府工务处
  6. 6.
    金门县政府观光处
  7. 7.
    金门县政府社会处
  8. 8.
    金门县政府行政处
  9. 9.
    金门县政府人事处
  10. 10.
    金门县政府主计处
  11. 11.
    金门县政府政风处
  12. 12.
    金门县政府警察局
  13. 13.
    金门县政府消防局
  14. 14.
    金门县政府卫生局
  15. 15.
    金门县政府环境保护局
  16. 16.
    金门县政府文化局
  17. 17.
    金门县政府税务局
  18. 18.
    金门县政府地政局

行政区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