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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減值損失

鎖定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也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中文名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
證據1
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證據2
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
證據3
債務人很可能倒閉

目錄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確認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1.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2.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髮生違約或逾期等;
3.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4.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5.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6.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7.發行方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8.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計量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項目
計提減值準備
減值準備轉回
金融資產減值損失的計量
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
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公允價值,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也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債務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公允價值上升計入資本公積
長期股權投資(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投資)
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不得轉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