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金融经纪业务
- 定 义
- 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
- 所属领域
- 金融
[1]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颈慨盛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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