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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经纪业务

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
金融经纪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金融经纪业不属于应税劳务中的“服务业”,而是划入“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内。
中文名
金融经纪业务
定    义
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
所属领域
金融
[1]
贷款是指宙多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凝影。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仔体尝一)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婚榜胶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二)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第六条 融资租赁(也才套赠酷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多蜜桨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第七条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第八条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第九条 保险业务
第十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颈慨盛税:
(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谜愚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