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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分業經營

鎖定
金融分業經營,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及其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間分類經營業務,不得交叉從事對方的同類業務的經營模式。 [1]  目的是防範業務交叉引發的金融風險以及彼此間風險的蔓延,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風險波及商業銀行引發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系統性風險。
中文名
金融分業經營
實施時間
1933年

目錄

金融分業經營歷史

1929年紐約證券交易所股票價格的劇烈波動引發全球性金融危機,並導致世界性經濟危機。美國總統F.D.羅斯福推行“新政”,對銀行業進行干預,由政府提供援助,禁止商業銀行與投資銀行從事同類業務,於1933年開始實行金融分業經營。

金融分業經營評價

金融分業經營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較好地解決了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問題,但隨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和金融創新、金融管制的放鬆以及金融機構的併購浪潮,分業經營已不能適應金融全球化競爭的需要。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