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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務

鎖定
根據《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和《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規定,金融信息服務,是指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户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該服務不同於通訊社服務。這一概念是中美、中歐、中加在WTO框架下磋商確定的,施行多年且為各方普遍接受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中文名
金融信息服務
外文名
Financial Information Service
定    義
向從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決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動的用户提供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數據的服務
應用學科
金融學

金融信息服務監管要求

根據《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金融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依據《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管理規定》《關於變更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單位審批備案和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業務審批實施機關的通知》等文件,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提供金融信息服務實行許可管理。依據《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開展境內金融信息服務報備工作的通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21年8月起開展境內金融信息服務報備工作。
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從事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法定特許或者應予以備案的金融業務應當取得相應資質,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金融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下列內容的信息:散佈虛假金融信息,危害國家金融安全以及社會穩定的;歪曲國家財政貨幣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擾亂經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的;教唆他人商業欺詐或經濟犯罪,造成社會影響的;虛構證券、基金、期貨、外匯等金融市場事件或新聞的;宣傳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內容。

金融信息服務與互聯網金融的關係

互聯網發展改變了金融信息服務信息獲取、生產加工處理和利用方式,金融信息服務內容更加多元化和專業化。但金融信息服務向互聯網的轉移不等於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也不等於金融信息服務,二者在發展背景、基本含義、發展內容、業務模式等各個方面具有本質區別。
近年來,個別實際從事互聯網金融的企業,以金融信息服務為幌子,在未獲得相關資質和許可的情況下,開展投資理財業務、借貸中介業務等金融業務,干擾金融秩序,也給金融信息服務業健康穩健發展帶來一定影響。在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過程中,有關部門依法開展相關清理整頓。 [1-6]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