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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俊傑

(曾任浙江省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鎖定
金俊傑,男,1957年11月出生,浙江寧海人,1975年參加工作,1976年入黨,中共浙江省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畢業。
曾任浙江省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2013年9月,金俊傑被給予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2013年11月,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金俊傑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1] 
中文名
金俊傑
出生地
浙江寧海
出生日期
1957年11月
性    別

金俊傑人物履歷

歷任寧海縣前橫公社團委書記、黨委委員,毛嶼鄉黨委書記,力洋鎮黨委書記,力洋區委副書記、區長,寧海縣委組織部副部長,寧海縣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寧海縣縣長助理、縣府辦主任、黨組書記,象山縣委常委、組織部長、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2年任寧波市水利局黨委書記、局長。現任寧波市人事局局長、黨組書記,寧波市編委辦主任,兼市委組織部副部長。
2011年4月15日,被任命為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2011年4月15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3] 

金俊傑人物事件

違反被查
2013年1月9日,據寧波市紀委有關負責人證實,寧波市人社局黨委書記、局長金俊傑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 [4] 
2013年1月20日,金俊傑因涉嫌受賄罪被移送市人民檢察院作進一步偵查。 [5] 
雙開處理
2013年4月寧波市委免去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 [6] 
2013年9月,金俊傑被給予開除黨籍和開除公職處分。
一審判決
2013年11月18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金俊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人民幣共計11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鑑於金俊傑歸案後坦白交代態度好,又有立功表現,且能退清全部贓款,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如下判決:金俊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違法所得人民幣11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中紀委報道
2016年11月19日,中紀委網站刊登了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黨委書記、局長金俊傑案件警示錄,金俊傑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