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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

鎖定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2022年12月29日生態環境部令第28號公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版),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1] 
中文名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版)
頒佈時間
2022年12月29日
實施時間
2023年3月1日
發佈單位
國務院辦公廳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清單全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清單。
第二條 新污染物主要來源於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本清單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後確定。
第三條 對列入本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第四條 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
第五條 本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動態調整。
第六條 本清單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附表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編號
新污染物名稱
CAS號
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類)
例如:1763-23-1307-35-72795-39-329457-72-529081-56-970225-14-856773-42-3251099-16-8
1.禁止生產。2.禁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用於生產滅火泡沫藥劑(該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3.將PFOS類用於生產滅火泡沫藥劑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4.進口或出口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S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1(PFOA類)
1.禁止新建全氟辛酸生產裝置。2.禁止生產、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半導體制造中的光刻或蝕刻工藝;(2)用於膠捲的攝影塗料;(3)保護工人免受危險液體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風險影響的拒油拒水紡織品;(4)侵入性和可植入的醫療裝置;(5)使用全氟碘辛烷生產全氟溴辛烷,用於藥品生產目的;(6)為生產高性能耐腐蝕氣體過濾膜、水過濾膜和醫療用布膜,工業廢熱交換器設備,以及能防止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和PM2.5顆粒泄露的工業密封劑等產品而製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氟乙烯(PVDF);(7)製造用於生產輸電用高壓電線電纜的聚全氟乙丙烯(FEP)。3.將PFOA類用於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4.進口或出口PFOA類,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5.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全氟辛酸及其鹽類和相關化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PFOA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十溴二苯醚
1163-19-5
1.禁止生產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2)塑料外殼的添加劑及用於家用取暖電器、熨斗、風扇、浸入式加熱器的部件,包含或直接接觸電器零件,或需要遵守阻燃標準,按該零件重量算密度低於10%;(3)用於建築絕緣的聚氨酯泡沫塑料;(4)以上三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將十溴二苯醚用於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3.進口或出口十溴二苯醚,被納入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的,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十溴二苯醚,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十溴二苯醚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短鏈氯化石蠟2
例如:85535-84-868920-70-771011-12-685536-22-785681-73-8108171-26-2
1.禁止生產或加工使用(以下用途除外)。(1)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2)採礦業和林業使用的橡膠輸送帶的備件;(3)皮革業,尤其是為皮革加脂;(4)潤滑油添加劑,尤其用於汽車、發電機和風能設施的發動機以及油氣勘探鑽井和生產柴油的煉油廠;(5)户外裝飾燈管;(6)防水和阻燃油漆;(7)粘合劑;(8)金屬加工;(9)柔性聚氯乙烯的第二增塑劑(但不得用於玩具及兒童產品中的加工使用);(10)以上九類用途的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2.將短鏈氯化石蠟用於上述用途生產的企業,應當依法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3.進口或出口短鏈氯化石蠟,應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進出口。4.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短鏈氯化石蠟,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5.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短鏈氯化石蠟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六氯丁二烯
87-68-3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對涉六氯丁二烯的相關企業,實施達標排放。3.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六氯丁二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嚴格落實化工生產過程中含六氯丁二烯的重餾分、高沸點釜底殘餘物等危險廢物管理要求。4.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六氯丁二烯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87-86-5131-52-227735-64-43772-94-91825-21-4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3.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三氯殺蟎醇
115-32-210606-46-9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三氯殺蟎醇,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3(PFHxS類)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全氟己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其相關化合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
13560-89-9 135821-03-3 135821-74-8
1.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得克隆及其順式異構體和反式異構體,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
二氯甲烷
75-09-2
1.禁止生產含有二氯甲烷的脱漆劑。2.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禁止將二氯甲烷用作化妝品組分。3.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4.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2)、《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等二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6.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7.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二氯甲烷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8.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十一
三氯甲烷
67-66-3
1.禁止生產含有三氯甲烷的脱漆劑。2.依據《清洗劑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限值》(GB 38508),水基清洗劑、半水基清洗劑、有機溶劑清洗劑中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含量總和分別不得超過0.5%、2%、20%。3.依據《石油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 31571)等三氯甲烷排放管控要求,實施達標排放。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環境風險預警體系,對排放口和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並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採取有效措施防範環境風險。6.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中涉及三氯甲烷生產或使用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保證持續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
十二
壬基酚
25154-52-384852-15-3
1.禁止使用壬基酚作為助劑生產農藥產品。2.禁止使用壬基酚生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3.依據化妝品安全技術規範,禁止將壬基酚用作化妝品組分。
十三
抗生素
1.嚴格落實零售藥店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類抗菌藥物,推行憑獸醫處方銷售使用獸用抗菌藥物。2.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抗生素菌渣,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3.嚴格落實《發酵類製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3)、《化學合成類製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4)相關排放管控要求。
十四
已淘汰類
六溴環十二烷
25637-99-43194-55-6134237-50-6134237-51-7134237-52-8
1.禁止生產、加工使用、進出口。2.已禁止使用的,或者所有者申報廢棄的,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收繳或接收且需要銷燬的已淘汰類新污染物,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判定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實施環境管理。3.已納入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嚴格執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識別和管控有關的土壤環境風險。
氯丹
57-74-9
滅蟻靈
2385-85-5
六氯苯
118-74-1
滴滴涕
50-29-3
α-六氯環己烷
319-84-6
β-六氯環己烷
319-85-7
林丹
58-89-9
硫丹原藥及其相關異構體
115-29-7959-98-833213-65-91031-07-8
多氯聯苯
-
注:1.PFOA類是指:(i) 全氟辛酸(335-67-1),包括其任何支鏈異構體;(ii)全氟辛酸鹽類;(iii) 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即會降解為全氟辛酸的任何物質,包括含有直鏈或支鏈全氟基團且以其中(C7F15)C部分作為結構要素之一的任何物質(包括鹽類和聚合物)。下列化合物不列為全氟辛酸相關化合物:(i) C8F17-X,其中 X= F, Cl, Br;(ii) CF3[CF2]n-R’涵蓋的含氟聚合物,其中R’=任何基團,n>16;(iii) 具有≥8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基羧酸和膦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iv) 具有≥9個全氟化碳原子的全氟烷烴磺酸(包括其鹽類、脂類、鹵化物和酸酐);(v)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鹽類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2.短鏈氯化石蠟是指鏈長C10至C13的直鏈氯化碳氫化合物,且氯含量按重量計超過48%,其在混合物中的濃度按重量計大於或等於1%。
3.PFHxS類是指:(i)全氟己基磺酸(355-46-4),包括支鏈異構體;(ii)全氟己基磺酸鹽類;(iii)全氟己基磺酸相關化合物,是結構成分中含有C6F13SO2-且可能降解為全氟己基磺酸的任何物質。
4.已淘汰類新污染物的定義範圍與《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中相應化學物質的定義範圍一致。
5.CAS號,即化學文摘社(Chemical Abstracts Service,縮寫為CAS)登記號。
6.用於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不適用於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加工使用或進出口的要求。除非另有規定,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於本清單。
7.未標註期限的條目為國家已明令執行或立即執行。上述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中未作規定、但國家另有其他要求的,從其規定。
8.加工使用是指利用化學物質進行的生產經營等活動,不包括貿易、倉儲、運輸等活動和使用含化學物質的物品的活動。 [1]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內容解讀

2023年1月,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印發了《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生態環境部令第28號,以下簡稱《清單》),將於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有關負責人就《清單》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內容等,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問《清單》出台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新污染物是指排放到環境中的具有生物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累積性等特徵,對生態環境或者人體健康存在較大風險,但尚未納入管理或者現有管理措施不足的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我國是化學物質生產使用大國,加強新污染物管控工作,是深化環境污染防治,保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必然要求,對於防範環境與健康風險意義重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新污染物治理作出重要指示。黨的二十大在部署“深入推進環境污染防治”時,明確提出“開展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任務。《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把新污染物治理能力明顯增強作為“十四五”時期主要目標予以部署,並明確提出要強化源頭准入,動態發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2022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以下簡稱《行動方案》),對新污染物治理工作進行全面部署,進一步明確要求2022年發佈首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
生態環境部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認真學習領會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污染物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共同制定了《清單》。《清單》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以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為工作方針,遵循全生命週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科學篩查評估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環境風險,精準識別需要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依法實施分類治理、全過程環境風險管控,推動形成貫穿全過程、涵蓋各類別、採取多舉措的治理體系,為以更高標準打好藍天、碧水、淨土保衞戰提供新的目標靶向,有效支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提升美麗中國、健康中國建設水平。
發佈《清單》,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進一步明確了目前新污染物治理“治什麼、怎麼治”,是全面落實《行動方案》的主要抓手,防控突出的新污染物環境風險,切實保障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羣眾身體健康。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清單》的主要內容。
答:《清單》由正文和附表組成。
正文包括六個部分:一是編制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及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行動方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二是編制原則。按照《行動方案》有關要求,根據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環境風險,結合監管實際,經過技術可行性和經濟社會影響評估後,確定列入《清單》的新污染物。三是管控要求。按照《意見》有關要求,對列入《清單》的新污染物,應當採取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四是部門職責。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各級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海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加強對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五是動態調整。按照《意見》有關要求,動態發佈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及其禁止、限制、限排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六是生效日期。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清單》的生效日期為2023年3月1日。
附表中包括四類14種類重點管控新污染物的名稱、對應的化學文摘社登記號(CAS號)及其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問:《清單》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清單》的總體思路是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統籌發展與保護;堅持系統觀念,以有效防範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為核心,遵循全生命週期環境風險管理理念;堅持問題導向,聚焦新污染物環境與健康風險,突出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
在《清單》編制過程中,一是重點關注環境和健康危害大且在我國環境風險已經顯現的、羣眾反映強烈的,以及國際社會廣泛關注的、國際環境公約管控的新污染物,精準識別首批重點管控新污染物;二是深入分析每個新污染物全生命週期可能產生環境風險的主要環節,堅持問題導向,精準發力,分類治理,科學制定“一品一策”的全生命週期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並強化對環境風險管控措施的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三是在《清單》有關措施的落實方面,明確各有關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對重點管控新污染物實施監督管理,壓實企業主體責任。
問:《清單》規定了哪些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
答:《清單》主要包括四類14種類新污染物:
編號1—9是《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明確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環境持久性和生物累積性等特徵,一旦進入環境不易降解,即使是極低濃度也可能造成較大的環境風險。綜合考慮履約要求,對這類新污染物主要採取以源頭禁止或者限制為主的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並經綜合評估替代品和替代技術的基本情況,分析對生產企業及其下游產業鏈的影響,對部分現有使用用途的禁止或者限制措施保留了過渡期,給企業完全替代和管理部門提升監管能力留出時間。
編號10—11是已列入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需實施重點管控的新污染物。這兩類新污染物在我國產量和用量均較大,用途廣泛。儘管相關管理部門已採取了一些用途和排放管控措施,但環境風險依然存在,主要聚焦在生產使用企業的點源排放,以及相關產品在消費過程的環境排放引發的環境風險。針對主要環境風險點,採取包括用途限制、產品中含量限制、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環境風險預警等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涵蓋主要環境風險環節,突出全生命週期環境風險防控。
編號12是近期社會高度關注的環境內分泌干擾物壬基酚。在我國,壬基酚主要用於生產表面活性劑——壬基酚聚氧乙烯醚,少部分用作農藥助劑等。主要環境風險聚焦在生產使用企業的點源排放,以及相關產品在使用過程的環境排放引發的環境風險。結合我國現行管理規定,採取三項管控措施:一是禁止使用壬基酚作為助劑生產農藥產品;二是禁止使用壬基酚生產壬基酚聚氧乙烯醚;三是禁止將壬基酚用作化妝品組分。
編號13是國內外高關注的抗生素類物質。抗生素的環境危害主要表現在產生的耐藥基因通過環境在菌羣間轉移所引發的細菌耐藥問題。主要環境風險聚焦在過量和不規範使用導致的環境排放。採取三項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一是嚴格落實國家有關抗菌藥物銷售使用的相關管理規定,減少過量和不規範使用產生的環境排放;二是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危廢鑑別標準,對抗生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抗生素菌渣實施環境管理;三是嚴格落實《發酵類製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排放管控要求。
編號14是我國已淘汰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採取的主要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是繼續嚴格落實現行的源頭禁止、固廢環境管理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要求。
問:如何有效推進《清單》的實施?
答:生態環境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紮實推動《清單》落地見效。一是做好宣傳解讀,讓管理部門掌握好管理要求,讓企業充分了解合規要求,有效發揮社會監督作用;二是加強部門間工作協同,共同推進《清單》的各項環境風險管控措施有效落實落地落細;三是研究將《清單》落實情況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考核,壓實地方責任。 [2] 

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清單意義

《清單》的實施,明確了目前新污染物“治什麼、怎麼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