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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債權

鎖定
重組債權是公司在裁定重組之前已經成立非依重組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的債權。分為形式上的重組債權和實質上的重組債權兩種。前者是依重組程序申報債權並依此程序行使其權利的債權; 後者指重組裁定前已成立的、對公司享有的金錢權利和可以用金錢評價的權利。 [1] 
中文名
重組債權
定    義
公司在裁定重組之前已經成立非依重組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的債權
《公司法》 中所指的重組債權,一般指實質上的重組債權,其特點: ①重組債權以重組裁定前成立的債權為限。在重組裁定後成立的債權不是重組債權。②重組債權以財產上的請求權為限。即指具有金錢價值並可從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中獲償的請求權。③重組債權以實體法上可以行使的債權為限。由於不法原因發生的債權、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等都不能構成重組債權。重組債權主要有三種: 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優先重組債權;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的有擔保的重組債權; 其他無擔保的重組債權。在公司重組時,重組債權必須依照重組程序行使。公司債權人在行使重組債權時,應首先在公告期間向重組監督人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量、原因和種類,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凡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重組程序受償。對重組債權的審查,應由重組監督人進行,重組監督人在權利申報期限屆滿後,依其初步審查的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組債權人、有擔保重組債權人、無擔保重組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的性質、金額和表決權,並申報法院。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