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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債權
鎖定
- 中文名
- 重組債權
- 定 義
- 公司在裁定重組之前已經成立非依重組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的債權
《公司法》 中所指的重組債權,一般指實質上的重組債權,其特點: ①重組債權以重組裁定前成立的債權為限。在重組裁定後成立的債權不是重組債權。②重組債權以財產上的請求權為限。即指具有金錢價值並可從債務人的一般財產中獲償的請求權。③重組債權以實體法上可以行使的債權為限。由於不法原因發生的債權、履行道德義務的給付等都不能構成重組債權。重組債權主要有三種: 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優先重組債權;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的有擔保的重組債權; 其他無擔保的重組債權。在公司重組時,重組債權必須依照重組程序行使。公司債權人在行使重組債權時,應首先在公告期間向重組監督人申報債權,説明債權的數量、原因和種類,並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凡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重組程序受償。對重組債權的審查,應由重組監督人進行,重組監督人在權利申報期限屆滿後,依其初步審查的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組債權人、有擔保重組債權人、無擔保重組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的性質、金額和表決權,並申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