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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本抑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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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本抑末,漢語成語,拼音是zhòng běn yì mò,是重視農業而限制或輕視工商業的一種經濟思想和政策,出自《漢書·食貨志上》。
中文名
重本抑末
拼    音
zhòng běn yì mò
分    類
一種經濟政策
出    處
《漢書·食貨志上》

重本抑末成語釋義

中國歷史上主張重視農業而限制或輕視工商業的一種經濟思想和政策。戰國時李悝商鞅韓非等認為農業是人民衣食和富國強兵的源泉,因而把農業稱為"本",把工商業稱為"末",認為重農必須抑商和禁末,以保證農業部門的勞動力和農民的生產積極性。這些對鞏固封建制度起了積極作用,但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消極作用日益增加。南宋以後,反對抑商的人也漸多。到了近代,反對抑商又包含有主張發展資本主義的新內容。 [1] 
注:傅允生在2002年第2期《中國經濟史研究》上撰文認為,從主張重視農業,抑制工商發展的思想產生來看,其淵源至少應該上溯到春秋末期道家鼻祖老子那裏。 [2] 

重本抑末成語用法

示例
胡寄窗《中國經濟思想史》:“重本抑末口號自戰國後期以來已流行了一千四百多年,其間雖也有思想家把本末概念作了新的解釋,認為農工商各有本末…可是,從未有人公開地否定過重本抑末觀點。” [1] 

重本抑末相關爭論

中國曆代對本末的劃分並非截然分明。東漢王符《潛夫論·務本》就認為:“夫富民者以農桑為本,以遊業為末;百工者以致用為本,以巧飾為末;商賈者以通貨為本,以鬻(yu)奇為末。”強調不論是農業人口,還是百工商賈皆有本有末。明末黃宗羲明夷待訪錄·財計三》主張以迷信、倡優、奇技淫巧等“不切於民用”的行業為末,加以禁絕,並指出:“夫工固聖王之所欲末,商又使其願出於途者,蓋皆本也。”他反對對工商不辨是否切於民用而一概抑之,又反對農業不分是否切於民用一概崇之,他站在有利於國計民生的立場上談論本末,認為“工商皆本”,是值得稱道的。清初的顏元李塨(gong)學派對工商業亦高度重視。近代經濟思想家大多反對工商為末。嚴復認為農業和工商業“理實有本末”,“而於國為並重”(《原富》第144頁按),似已有劃農業為第一產業,工商業為第二產業的思路。 [3] 
對重本抑末一傳統教條本身進行公然批判否定、從學理上指為"非正論"的則自葉適始。儘管他還未能從根本上改變"農本工商末"的基本理念,但他的"非正論"説,已經標誌着宋人的商品經濟觀念進入一個新的時期。他主張"商賈往來,道路無禁"(《水心別集》卷1《治勢下》),指出"夫山澤之產,三代雖不以與民,而亦未嘗禁民自利"。葉適對工商業的重視,不僅表現在反對重本抑末和奪商專利方面,而且提高到欲使工商業者參政議事、進入統治集團的程度,否定不許工商子弟為官的舊規,主張入仕無身份限制等,在經濟思想史有着重要意義。 當時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商人的經濟地位提高,利益要求也提上日程。從北宋范仲淹以"吾商"自喻,到葉適要求許可工商業者入仕,證實了經濟發展促進思想觀念變化。不過,這還是有很大侷限性的,與西方的市民階級的自治權益要求不同。

重本抑末出現原因

中國的“重本”,不同於西歐18世紀的重農學派,鼓吹理想農業,按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經營大農業,而是重地主制經濟的農業,對於土地利有權和封建剝削關係的確認及對封建剝削對象小農經濟的謳歌。換言之,中國的“重本”,是重在為封建剝削基礎的農業土地關係,抑末的基本出發點是鞏固封建經濟,因此“重本”就特別強調鞏固小農經濟。此可謂中國封建重農思想的基本特徵。
小農經濟是一種獨立的經濟形態,小農經濟與自然經濟並非同義語(如日本的獨立經營農户,現仍依附於現代資本主義)。但在中國封建社會,小農經濟與自然經濟形式二者達到和諧一致。中國農民不但生產自己需要的農產品,而且生產自己需要的大部分手工業品,小農加上家庭手工業,再加上家庭飼養業,形成了中國幾千年來的生產方式。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在中國……因農業和手工業製造的直接結合而造成的巨大的節約和時間的節省,在這裏對大工業產品進行了最頑強的抵抗。”
小農經濟所以能在中國長期存在,其原因有二:一是自然因素。中國的自然條件宜於發展種植業,由此而形成農户經營農業併力求自給自足;二是社會因素。中國封建社會缺乏嚴格的土地等級制度,土地的自由買賣和平均析產的繼承製,造成了小土地的所有和家户經營農業的持久條件。因此,舊中國主要是封建地主,而很少經營地主。因為封建地主是靠租税徭役過活,小農經濟則很適合其剝削形式。這種“重本抑末”政策的特點,就是重封建生產關係下的小農經濟。換言之,就是壓低商人的地位來防止農業勞動力外流,以解決自然經濟與商品經濟的矛盾。以上可謂“重本抑末”政策產生的第一原因。
其次,民以食為天。中國封建統治者很知道這個道理,《史記》載:“王者以民人為天,而民人以食為天。”朱明建國後,朱元璋很注意總結元朝滅亡的原因,從中汲取教訓,深恐“民急則亂”。為緩和當時的社會矛盾,在制定統治政策時,主張“四民之業,莫勞於農”;“農為固本”。認為農業生產如不能恢復和發展,其政權是難以支持下去的。這也是封建統治者制定“重本抑末”政策的又一個原因。
第三,商人的經濟實力構成了對統治者的威脅。商人富埒王侯,如進一步將是權傾王侯,專制皇權怎能容忍?於是歷代有種種賤商的規定,這樣就形成一個衡量社會貴賤的標準是權的大小,而不是財富的多少。在至高無上的皇權面前,皇帝可以讓貧賤者富貴,也可讓富貴者貧賤,全在皇帝一句話。一貧如洗的仕子,只要一進龍門,馬上就身價百倍。在傳統的中國社會里,“學而優則仕”是通向權力和榮華富貴的捷徑,因而仕居四民之首。商人經商獲利高,人們趨之若鶩捨本求末,則動搖了專制皇權的國本一一農業的穩定。要鞏固國本,讓農民過安於艱苦的農業生活,就必須厲行抑商、賤商。不難看出,商為四民之末,乃是由傳統的社會結構所決定的。
由此可見,“重本抑末”政策的出現,是明代封建統治者為鞏固其封建統治採取的一項重要措施。在這種政策的支配下,商人的社會地位自然就屈居末位了。
當然,明朝統治者奉行“重本抑末”政策,並不是一概不準商業進行,而是在經濟政策上充分發揮了商品經濟對以自然經濟為主體的封建經濟的補充、調節、支持作用,使商業為鞏固其統治服務,只不過在“四民”中把商排列最末而已。朱明建國後,曾經針對宋元重税及税制混亂狀況進行徵課清理,規定商税“三十而取一,過者以違令論”。洪武十三年(1380年),下令軍民“嫁娶喪祭之物,舟車絲布之類,皆勿税”。是年,又裁撤了税收額米不及500石的364所税課司局。⑾又針對元末濫發紙幣,導致通貨膨脹貨幣貶值狀況,於洪武七年(1374年)設寶鈔提舉司,造大明寶鈔,便利民間貿易和商人貿易。這樣,商業就在有限的範圍內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發展。與此同時,商人也在夾縫中逐漸得到發展和改變着其社會地位。
參考資料
  • 1.    阮智富,郭忠新 編著.現代漢語大詞典·下冊.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第3052-3053頁.
  • 2.    傅允生.重本抑末的時代特點與學派傾向[J].中國經濟史研究,2002(02):101-111.
  • 3.    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 編;饒鑫賢 主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編委會 編.北京大學法學百科全書·中國法律思想史||中國法制史||外國法律思想史||外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第10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