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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税務登記

鎖定
重新税務登記是税務登記的一種。指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後,在經營期間情況發生變化,税務機關重新對其進行的登記管理。一般適用於納税人辦理税務登記後,發生改組、分設、合併、聯營、遷移等變化而重新取得營業執照及其他需要重新辦理税務登記的情形。 [1] 
中文名
重新税務登記
提交表格
《重新税務登記申請核准表》
承諾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
工作標準
受理審核、錄入資料,核准,歸檔

重新税務登記法律依據

重新税務登記提供主表、份數

《重新税務登記申請核准表》,1份

重新税務登記應提供資料

重新税務登記時限要求

1.對於已經税務機關批准註銷的納税人,應於其恢復生產經營之日起30日內申請重新辦理税務登記;
2.對於非正常註銷的納税人應於重新納入管理之日申請重新辦理税務登記;
3.對於已註銷的遷移納税人,應當在原税務登記機關註銷税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税務機關申報辦理重新税務登記。

重新税務登記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

重新税務登記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重新税務登記申請核准表》填寫是否完整準確,印章是否齊全;
(2)按照税務登記事項審核提供的附送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
(3)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税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准
對經審核無誤的,核准納税人的重新税務登記申請,在其報送的《重新税務登記申請核准表》上籤署意見並簽章,在系統中錄入《重新税務登記申請核准表》。
3.歸檔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