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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程序終止

鎖定
重整程序終止是開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實發生而終止重整程序。重整終止的原因有三:一是法院認為重整計劃有違公正、可行原則或其他重大違法情形,並裁定不予認可時,重整程序即應終止;二是重整計劃未能得到關係人會議同意,法院應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三是由於情事變更致重整計劃不能或無須進行,且公司明顯無重整可能或必要時,法院得裁定終止重整。 [1] 
中文名
重整程序終止
含    義
開始重整程序的公司因有不能完成重整工作的事實發生而終止重整程序
重整終止後,法院作出的各項保全處分當然失效,原未能及時申報債權或股東權者,本依重整程序不能受償或行使權利,於終止重整後其權利隨之恢復,因重整而停止的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的職權也同時恢復。重整開始後至終止重整前的公司行為對公司仍有拘束力。法院裁定公司終止重整程序時,應將裁定書發送主管機關並通知其為終止重整登記。對於合乎破產規定的,法院得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 [1]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