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整債權
鎖定
- 中文名
- 重整債權
- 定 義
- 在重整裁定前形成的公司債權
- 分 類
- 優先重整債權、有擔保重整債權、一般重整債權
下列各項不得列為重整債權:(1)重整裁定後重整債權所生之利息;(2)參加重整程序所支出的費用;(3)重整裁定後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4)罰金和罰款。但上述債權並不消滅。重整債權必須依重整程序行使。在法院裁定公司重整後,重整債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其債權,包括債權或債權人自己評估額、債的發生原因及債權種類,並提出能夠證明其權利存在的文件。未申報的債權,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但並不必然歸於消滅,如在將來公司受終止重整之裁定時,仍可行使其權利。但如果公司重整完成,其債權請求權即歸消滅。重整監督人在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依審查的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裁明其權利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並報告法院。對清冊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重整債權人得向法院提出。
[1]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3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子杆钓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