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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債權

鎖定
重整債權是在重整裁定前形成的公司債權。重整債權可區分為優先重整債權、有擔保重整債權和一般重整債權。優先重整債權是指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如工資債權。有擔保重整債權是指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的債權。一般重整債權即無擔保的一般債權。 [1] 
中文名
重整債權
定    義
在重整裁定前形成的公司債權
分    類
優先重整債權、有擔保重整債權、一般重整債權
下列各項不得列為重整債權:(1)重整裁定後重整債權所生之利息;(2)參加重整程序所支出的費用;(3)重整裁定後因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4)罰金和罰款。但上述債權並不消滅。重整債權必須依重整程序行使。在法院裁定公司重整後,重整債權人應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其債權,包括債權或債權人自己評估額、債的發生原因及債權種類,並提出能夠證明其權利存在的文件。未申報的債權,不得依重整程序受償,但並不必然歸於消滅,如在將來公司受終止重整之裁定時,仍可行使其權利。但如果公司重整完成,其債權請求權即歸消滅。重整監督人在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對申報的債權進行審查,依審查的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裁明其權利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並報告法院。對清冊記載的內容有異議的,重整債權人得向法院提出。 [1]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