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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

鎖定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英文CHONGQING SOCIETY OF ELECTRICAL ENGINEERING(縮寫為CQSEE)
中文名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
外文名
CQSEE
地    點
重慶
成立時間
1934年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學會概況

1934年,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在上海成立,抗戰爆發後搬遷到重慶併成立重慶分會。幾經發展,逐步壯大,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以下簡稱“學會”)設學術等5個工作委員會,電機電器等14個專業委員會,學會會員涵蓋電網、電廠、高校、建造、科研領域50餘家單位和5000多位電力科技工作者。
學會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四個服務”職責定位,傳承近百年來的優良作風和創一流的奮鬥精神,加強平台型、科技型學會建設,服務科技創新和行業發展。
學會每年組織頒發“重慶市電力科學技術獎”,定期召開學術年會,邀請知名專家演講,舉辦青年論壇,搭建優秀論文交流平台,開展多種形式的科普宣傳,編輯出版優秀論文期刊。學會為中國電機工程學會先進單位、重慶市民政局“5A社會組織”、重慶市科協年度考評特等獎單位。
學會堅持以會員為中心,動員激發電機工程領域的科技工作者,實施科技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事業的繁榮,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在推動國家和行業創新發展中更加奮發有為,在建設世界科技強國的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1]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理事會

理事長
朱曉嶺 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副總經理
副理事長
鄭武生 國家電投集團遠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
劉 健 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呂躍春 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陳海波 國家電投集團重慶電力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謝開貴 重慶大學電氣工程學院黨委書記
劉龍明 重慶ABB變壓器有限公司總工程師
秘書長
李福昌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學會名稱是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CHONGQING SOCIETY FOR ELECTRICAL ENGINEERING,縮寫CQSEE。
第二條本會是由重慶市電機工程相關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及有關單位自願結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市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團結和動員廣大電機工程科學技術工作者,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機工程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
本會認真履行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台型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重慶市電機工程領域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本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政治方向。本會貫徹國家資助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五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接受中國電機工程學會的業務指導。
第六條本會住所:重慶市渝中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密切聯繫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建設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開展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倡導學術民主,優化學術環境,促進學科發展,服務國家創新體系建設。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開展科技創新,參與科學論證和諮詢服務,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電機工程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機工程領域先進技術,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學科發展舉辦科技展覽,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組織青少年參與電機工程領域的科技活動,提高全民科學素質。
(五)經有關部門批准或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論證與評估、科技評價、成果鑑定、標準化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工程教育認證和工程能力認證、繼續教育和培訓、電力安全評價、重大電力事故技術調查與分析,以及電力行業科技成果登記、科技創新管理等工作。
(六)向有關部門舉薦為電機工程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和優秀科技工作者,舉薦科技人才,承辦重慶市電力科學技術獎評審獎勵和推薦工作。
(七)開展國內國際學術技術交流,與國內外電機工程領域專業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參與相關的學術活動或標準化活動。
(八)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電機工程技術方面的學術刊物、科普書刊、科技書籍、報刊、電子出版物和音像製品,編印專業論文集,以及相關的數字出版活動,傳播電機工程科學技術信息。
(九)興辦有利於科學技術發展和人才成長的社會公益事業。
業務範圍內屬於法律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重慶市電機工程領域具有一定的學術水平或影響;
(四)個人會員:具有電機工程領域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五)單位會員:在重慶市電機工程領域擁有一定數量的相關專業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遵守本會章程,支持本會工作,從事電機工程設計、製造、建設、生產、運行、科研、教學、管理等單位,以及與本會活動建立密切聯繫的有關單位,可申請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理事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參加本會有關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無故不交納會費給予警告,如警告後3個月內仍不繳納會費,按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觸犯刑律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在會員中按一定比例選舉產生,會員代表總數不得低於70人。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本會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1/3,應為奇數,總數不超200人。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六)審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工作報告;
(七)進行會員獎勵、表彰活動;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5年(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召集。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每屆任期5年(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5-7名監事組成,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等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年齡不超過65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七)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重慶市電機工程科學技術領域內有較高造詣的專家、學者或有較大影響的人士;
(三)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秘書長為專職,任職年齡不超過62歲;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由理事會聘任的秘書長可不受屆次限制。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四)簽署重要文件,或授權其他學會負責人簽署重要文件;
(五)負責協調本會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後方可聘任,並按要求到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六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協商提出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六節 辦事機構、分支機構
第三十七條 本會依照有關規定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是本會理事會領導下的常設專職業務機構。本會的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開展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處的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八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分支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九條分支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部法定賬户統一管理。
第四十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三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業務主管單位和會員單位的補助;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過到會會員代表半數通過。本會開展會員評比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或者委託具有財務資質的單位做賬。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財政、税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一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可先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然後再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修改草案)經2019年11月21日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重慶市電機工程學會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 組織機構圖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