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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茶葉商會

鎖定
重慶市茶葉商會位於北碚區天生路81號西南大學校內。辦事機構地址在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16號。
中文名
重慶市茶葉商會
成立時間
1990年11月9日
成立地點
重慶市
相關組織
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重慶市茶葉商會商會介紹

重慶市茶葉商會成立於1990年11月9日。由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重慶市供銷合作聯社等四家單位聯合發起,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本會下設茶文化促進工作委員會、市場工作委員會、公共關係協調委員會三個分支機構,現有會員單位50家,個人會員41名;會長司輝清,秘書長王敏,會長助理王劍濤,辦公室主任譚從凱。法定註冊地在西南大學校內,2012年3月,經相關主管部門批准在重慶石生國際茶城設立“重慶市茶葉商會辦公室”,併成立《重慶茶葉》編輯部,負責人袁瑞棠;茶葉質量檢測中心、培訓中心,負責人徐茂。
在重慶市技術監督局的支持下,完成了重慶市“茉莉花茶”、“特種茉莉花茶”、“特種綠茶”等一系列的茶葉地方標準及其實物標準樣的制(修)定工作;開辦了評茶師培訓班、成功舉辦了重慶十大名茶評選活動、重慶茶業十強企業評選活動、中國(重慶)茶葉博覽會、健康重慶全民飲茶月活動等;並於2012年5月正式啓動重慶市十佳茶樓(莊)評比活動; [1] 
重慶市茶葉商會以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重慶市農墾局、重慶市供銷合作社、重慶市鄉鎮管理局四家聯合簽署立項獲准。正式成立於1990年11月9日,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具有經營權的企業、個人和相關單位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
自2006年以來,重慶市茶葉商會充發揮自身優勢,整合重慶茶業資源,加強行業內部交流與合作,增強了我市茶葉行業的凝聚力。全體會員在理事會的帶領下,圍繞“加強自身建設”、“推動重慶茶業發展”兩個工作重點。本着“依託會員,服務會員”的宗旨,以“振興渝茶”為目標,實實在在的開展各項工作,有力地推動了重慶茶葉產業的發展。
近年來,本會自籌資金開辦了重慶市茶葉網站;開辦了評茶師培訓班、成功舉辦了重慶十大名茶評選活動、重慶茶業十強企業評選活動、中國(重慶)茶葉博覽會、健康重慶全民飲茶月活動等;這些活動我們將常態化、制度化的開展,為全面推動重慶茶葉產業的快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重慶市茶葉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重慶市茶葉商會Chongqing Tea Chamber of Commerce 縮寫:CTCC。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重慶茶葉行業各生產、經營企業及相關茶業單位或個人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組織。對行業的經濟活動、技術交流具有組織、協調作用,並具有政府職能部門委託或轉移的職能督促作用,是依法登記的具備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質的民間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着服務會員的宗旨,一方面,加強自身建設,促進內部交流與合作,壯大重慶茶業產業;另一方面,加強對外交流與合作,協調茶業行業和有關職能部門,落實國家有關行業政策,擴大行業影響力。團結進取,振興渝茶。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和社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及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重慶北碚天生路81號西南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落實茶葉政策、法規,協調行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市場流通體系,規範市場正常秩序。
(二) 制定、實施行規、行約。
(三) 對本行業新辦企業進行申報前的技術諮詢。
(四) 參與制定、修改各類茶葉標準,承擔本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
(五) 行業內調價。
(六) 收集、整理行業統計資料,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
(七) 對行業內投資、改造項目進行前期論證,在項目改造過程中提供技術諮詢,在項目驗收過程中組織成果鑑定等。
(八) 協助主管職能部門打擊假冒偽劣產(商)品,鼓勵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或在茶業及相關領域具有較高知名度。
(四)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在本團體內部都是平等的,同樣享受章程所有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團體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三) 參加本團體各種活動的權利;
(四) 有權要求本團體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五) 有獲得本團體優先推薦權;
(六) 有申請成為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會長的權利;
(七) 及時免費獲得政策信息,國內外行業資訊;
(八)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團體章程;
(二)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 積極參與和協助本團體組織的各項活動,積極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
(六) 按本團體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社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審議會員提案;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上表通過方事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審計署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工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聯繫。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方式聯繫。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審查本團體經費來源、運作。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職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和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2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