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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甘肅商會

鎖定
重慶市甘肅商會成立於2007年10月10日,是經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並向重慶市民政局申報登記註冊,以甘肅籍人士的各類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由在渝甘肅籍民營企業人士共同發起成立的自律性、非盈利性民間社團組織。
中文名
重慶市甘肅商會
登記單位
重慶市民政局
成立時間
2007年10月10日

重慶市甘肅商會商會概況

[2]  重慶市甘肅商會會員單位從事的產業有工業製造、建築工程、地產開發、教育培訓、文化傳媒、廣告策劃、網絡科技、商貿食品、智慧城市、智慧社區及大數據等行業。商會常設辦公機構秘書處和專職辦事人員,負責日常工作的開展。商會現任黨支部書記、會長、重慶金盛世華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崔小剛從事生物科技、智慧城市建設等版塊。
截止2022年6月,商會會員中所涉央企2家,國企2家,主營涉及高中低壓輸配電氣設備及其相關產品及系統的研發、製造、服務,鐵路“四電”、城市軌道交通、公路機電、新興能源及鐵路房建等工程項目施工,國家勘察設計、項目管理和工程總承包,PC裝配式、鋼結構、模塊化製造等。
商會自成立以來,積極順應國家經濟建設的號召,致力於加強隴、渝兩地的政商互通、經貿往來以及人員互動;團結在渝甘肅藉民營企業挖掘商機,互利共贏,促進在渝甘肅藉企業的健康發展;幫扶在渝甘肅籍人士就業、創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商會先後幫助、慰問甘肅來渝就醫、就業的困難家庭和學生等多次,並進行了慰問重慶福利院、希望工程捐款捐物等活動。5.12汶川大地震、玉樹地震和舟曲縣地質災害發生後,商會積極組織在渝甘肅籍人士及會員向災區捐款捐物獻愛心,並實地走訪甘肅省文縣災區,把温暖送到災區鄉親手中。商會積極協助甘肅省有關市、縣進行招商引資額達20億元。2021年11月,商會籌措10萬元物資捐贈蘭州市助力疫情防控,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商會先後數次被評為“重慶市優秀商會”、“重慶市十佳異地商會”、“甘肅省招商引資優秀商會”,2020、2021年(連續2年)被評為蘭州市駐重慶優秀“人才工作站”稱號,商會黨支部連續4年獲評“先進基層黨組織”。
同時,商會在第四屆會領導班子的帶領下,以“共建新生代企業家園,聚焦新隴商綠色發展”為理念,堅持實施“12345”戰略發展規劃,通力打造服務平台、互助平台、參政議政平台和公益互助平台,助力“兩個健康”發展,積極履行社會責任,為隴渝兩地經濟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重慶市甘肅商會大事記

[1]  2007年10月,在重慶市工商聯和民政局的主持下,召開重慶市甘肅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並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一屆會長:閻佔斌。
2011年12月,召開商會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第二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二屆會長:石永泉。
2016年6月,召開商會第三屆一次會員大會,成立商會黨支部,選舉產生第一屆黨支部書記:崔小剛,選舉產生第三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第三屆會長:石永泉。
2020年11月,召開黨支部第二屆一次黨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第二屆黨支部書記:崔小剛。
2020年12月,召開第四屆一次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第四屆理事會,選舉產生第四屆會長:崔小剛。

重慶市甘肅商會商會章程

[18]  重慶市甘肅商會章程
(2023年3月8日四屆三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重慶市甘肅商會(以下簡稱本商會,英文譯為:Gans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英文縮寫:GCC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是由甘肅籍人士在渝投資經營的工商企業自願結成的全市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組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並引導會員愛國、敬業、團結、誠信、守法、貢獻;堅持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會員企業依法經營提供服務,為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和企業家健康成長服務;服務會員並協調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發揮聯繫黨和政府與會員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重慶、甘肅兩地的商貿交流,為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貢獻。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商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活動地域:重慶市;本商會住所地:重慶市兩江新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 採取多種形式加強甘肅與重慶的經貿合作服務(組織展銷會、訂貨會、貿易洽談、信息交流、組織考察等);
(二)團結凝聚會員,隨時推廣先進經驗,樹立優秀典型;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積極協助會員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建立綜合信息庫,做好信息收集與發佈服務;
(五)為會員舉辦多樣化的活動和專業培訓,提高會員的綜合能力和素質;
(六)發揚甘肅人誠懇、踏實、敬業、愛國的傳統美德,全力打造甘肅商界的名牌,樹立甘肅商人良好形象;
(七)代表會員單位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及其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八)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九)加強會員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公平競爭;
(十)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十一)開展業務主管單位和政府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履行會員或相應職務的權利、義務。
凡甘肅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渝投資興辦企業(含個體工商户),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均可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同意並遵守本會的章程及本會的有關管理制度;
(二)自願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自願為本會服務,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四)信譽良好,無不良經營行為;
(五)遵守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在參加本會前沒有參加黨和國家明令禁止和取締的社會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向本會提出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要求;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
(二)執行本商會決議;
(三)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四)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為會員間的交流和協作提供方便;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辦理本商會委託事項;
(七)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不誠實守信,有不良經營的行為給予警告;
(二)參加本會活動有損害商會名譽的行為給予通報批評;
(三)半年內未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且無任何書面説明給予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有違反本會制度和國家明令禁止的行為給予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內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經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公告後生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或修訂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七)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製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到會會員2/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採取差額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且為奇數,其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會員的條件外,還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二)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2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產生負責人須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併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界限為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採用聘任制。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四)處理與本會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及時增補會長,於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瞭解本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會議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意見,報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五)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其他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2/3以上的組成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製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閲、簽發。及時通報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會議資料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於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理事、秘書處人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商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商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商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本商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
第五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會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六十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一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三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辦理註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經2023年3月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重慶市甘肅商會第四屆領導班子

姓 名 單位職務
[3]  崔小剛 書記、會長 重慶金盛世華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
王劍平 監事長 重慶天開電氣有限公司 總經理
[4]  張巍 常務副會長 重慶大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5]  何冬梅 常務副會長 萊格特智電物聯科技(重慶)有限公司 總經理
[6]  閻佔軍 副會長 甘肅新博成鋼膜結構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7]  魏團軍 委員、副會長 四川省兩江港航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8]  劉太銘 副會長 重慶建企賦信息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總經理
[9]  趙志偉 副會長 重慶創新建設監理有限公司 總經理
[10]  張剛運 副會長 甘肅禾田亮化工程有限公司 總經理
[11]  肖國浩 副會長 重慶國浩環保產業有限公司 總經理
[12]  賈偉光 副會長 中圭能源科技(重慶) 有限公司 董事長
[13]  張珏瑋 副會長 重慶大篷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總經理
[14]  孫思怡 副會長 重慶御膳優作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總經理
[15]  馬明珠 副會長 重慶坤源衡泰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16]  郭永忠 副會長 重慶永大同堂實業發展有限公司 董事長
[17]  劉治國 副會長 重慶星晟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 總經理
馬俊 秘書長

重慶市甘肅商會崗位職權

[18]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定或修訂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七)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5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製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須到會會員2/3以上,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採取差額選舉,以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且為奇數,其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備符合會員的條件外,還應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在本行業有一定影響力;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議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七)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二)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召開2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選舉產生負責人須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本會秘書長的聘任,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換屆選舉工作由理事會負責,併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會長、副會長年齡界限為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採用聘任制。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四)處理與本會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及時增補會長,於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會設專職秘書長1名,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瞭解本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會議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意見,報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五)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決定;
(六)其他需提交理事會討論事項。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2/3以上的組成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製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閲、簽發。及時通報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會議資料保存10年。
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於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監事會5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中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理事、秘書處人員、財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五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重慶市甘肅商會商會企業家顧問

[3]  王體、蔣利民、朱鳴罡、張鴻翔、周微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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