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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

鎖定
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前身為1951年11月成立的榮昌縣人民檢察署,1955年正式更名為榮昌縣人民檢察院。文革中受到嚴重衝擊,檢察機關陷於癱瘓狀態,於1975年被撤銷。1978年10月恢復重建,院址設於縣城昌元鎮東益當3號。1999年4月16日,院址遷於昌元鎮海棠大道中段,2008年5月辦公樓在汶川大地震中嚴重損毀成為危房。2011年,歷時1年零7個月,佔地面積7000餘平方米的新辦公大樓竣工,同年5月25日榮昌縣人民檢察院遷入位於昌元街道向陽路159號的新址辦公。2015年6月18日,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檢察院掛牌成立。 [1] 
中文名
重慶市榮昌區人民檢察院
重建時間
1978年10月
前    身
榮昌縣人民檢察署
更名時間
1955年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機構概況

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內設11個二級機構:政治處、辦公室、監察室、技術研究督導室、職務犯罪偵查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和法警隊。榮昌院擁有一支文化層次較高、政治業務素質好的檢察隊伍。全院共有幹警98人,其中在職幹警69人,退休幹警29人。在職幹警中擁有大專以上學歷者63人,佔在職幹警總數的91%,其中本科47人,研究生7人;有檢察員38人,書記員11人,法警8人。
恢復重建以來,榮昌區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圍繞榮昌改革發展穩定,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為轄區內社會穩定、經濟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特別是重慶直轄以來,榮昌縣人民檢察院在縣委和上級院的正確領導下,在區人大的法律監督及政協的民主監督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 “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突出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積極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加強了訴訟監督和檢察隊伍建設等工作。重慶直轄十年來,榮昌縣人民檢察院共查處各類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175件216人,為國家集體挽回經濟損失2250餘萬元,審查批准逮捕2979人,提起公訴3051人。這些工作有力地維護了國家利益和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了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得到了黨和人民的充分肯定。重慶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榮昌縣委、縣人民政府先後授予榮昌縣人民檢察院“五好檢察院”、“文明單位”、“園林式單位”、“嚴打整治先進集體”、“追捕貪污賄賂職務犯罪在逃嫌疑人集中統一行動二等功”、“全國檢察機關扣押凍結款物專項檢查工作先進單位”等集體榮譽24個。2002年,重慶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委員會又授予榮昌縣人民檢察院“重慶市市容整潔單位”稱號;2005年,控申接待室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授予“市級文明接待室”稱號;2006年,榮昌縣人民檢察院駐監所檢察室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命名為“二級規範化檢察室”。此外,院內一大批幹警先後榮獲“嚴打”先進工作者、優秀偵查員、優秀共產黨員、榮昌縣“十佳衞士”、重慶市“三八”紅旗手等榮譽,先後有兩人次幹警被重慶市人民檢察院記功表彰,正不斷譜寫着榮昌檢察史新的篇章。
在未來的歲月裏,榮昌區人民檢察院將緊緊圍繞構建和諧榮昌這條主線,堅持把促進社會和諧作為檢察工作的追求目標,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主要途徑,把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落腳點,把維護公平正義作為促進社會和諧的生命線,把化解社會矛盾貫穿執法辦案的始終,努力推動檢察工作全面健康發展。為鎮守好、建設好、發展好重慶“西大門”,為建設一流的檢察隊伍、開創一流的檢察業績,為把榮昌縣人民檢察院建設成為“渝西窗口檢察院”而努力奮鬥。

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機構設置

控告申訴科(職務犯罪舉報中心):受理、接待報案、控告和舉報,受理人民羣眾不服檢察院決定及法院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
職務犯罪偵查局:負責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瀆職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破壞選舉等犯罪進行立案偵查;
偵查監督科: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公訴科: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代表國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監所檢察科: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活動進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監管幹警的私放在押人員等瀆職犯罪;
民事行政檢察科:對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依法提出抗訴;
紀檢監察室:承辦羣眾對檢察人員違法辦案、吃請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舉報和控告,並進行查處;
政治處:負責檢察機關的隊伍建設,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人事工作、教育培訓及宣傳工作等;
辦公室:協助院領導處理檢察政務,組織協調本院重要工作部署、決策的貫徹實施;
研究室:負責調查研究與檢察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在本地區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檢察工作中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研究提出司法解釋建議;
法警隊:負責檢察院辦公秩序管理和機關日常保衞工作,負責檢察院辦案中的司法警察勤務工作,負責對司法警察的管理;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