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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教育學會

鎖定
重慶市教育學會成立於1981年4月,由重慶市教委直接管理,是重慶成立最早、規模最大的教育學術社團,現有分支機構39個、區縣教育學會38個、團體會員單位380個,多次被中國教育學會、重慶市教委、重慶市社科聯評為“先進社團”“先進集體”,2017年被重慶市民政局評為“5A級社會組織”。 [1] 
中文名
重慶市教育學會
成立時間
1981年4月
從    屬
重慶市教委
研究範圍
教育教學

重慶市教育學會發展歷史

1981年4月,重慶市教育學會成立。 [1] 
2023年7月1日,由重慶市教育學會和四川省教育學會聯合發起倡議的西部基礎教育創新發展共同體正式成立。 [2] 
2023年12月18日,重慶市教育學會書法教育專業委員會成立。 [3] 

重慶市教育學會業務範圍

教育科學研究、普及科教知識、編印資料、教改實驗、教育評價、項目培訓、學術交流,承擔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重慶市基礎教育優秀教育著述評選、基礎教育科研課題立項、教學成果鑑定和推廣,政策和法律諮詢等活動。 [5] 

重慶市教育學會現任領導

會長:鍾燕 [6] 

重慶市教育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重慶市教育學會,英文全稱為:CHONGQING EDUCATION INSTITUTE, 縮寫:CEI。
第二條 本會是全市基礎教育界羣眾性教育學術團體,由分支機構、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踐行新發展理念;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恪守學術道德,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學術導向;堅持學術立會、科研強會、服務興會、依法治會的發展思路,團結和組織全市有志從事教育科學研究的教育工作者,開展羣眾性教育學術活動,研究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為促進教育改革與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水平、繁榮普及社會主義教育科學服務。
第五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重慶市民政局、重慶市社科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是:重慶市渝中區桂花園路12號,重慶市教育科學研究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羣眾性教育科學研究,承擔教育行政部門委託的重慶市基礎教育優秀教育著述評選、基礎教育科研課題立項、教學成果鑑定與推廣等工作,承擔其它單位和部門委託的項目;
(二)普及教育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教育改革發展動態,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實驗、學術交流和培訓活動;
(三)接受政府和社會的委託開展專題調研,為教育決策提供科學分析、信息反饋和諮詢意見;
(四)研究、編寫教學資料,出版學術性書刊,編寫校本讀物,建立專題網站;
(五)開展業務諮詢、政策諮詢和法律諮詢;
(六)組織教育教學評價活動;
(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開展對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和國外教育學術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其他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採取理事單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會,擁護本會章程;
(二)願意參與教育科學研究和教育改革實踐活動;
(三)在教育科學研究與教學實踐領域中有一定影響。
(四)單位會員原則上為市內基礎教育中小學校(幼兒園),教研機構,熱心支持教育發展的社會組織、企業和文化機構;
第十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加入本會的程序
(一)填寫本會制定的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的入會申請表;
(二)區縣(自治縣)所在的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由區縣(自治縣)教育學會、分支機構或教研機構統一到本會辦理入會手續或網上申請辦理,由本會發給會員證(牌)或網上直接打印會員證。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也可直接將填寫的入會申請表遞交到本會,按規定辦理入會手續,由本會發給會員證(牌)。
第十一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免費獲得本會會刊及文章發表優先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權;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等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科研、教改、學術交流、培訓諮詢等活動;
(三)按規定交納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四)集體、單位、個人不按時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將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本會其他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屆期
會員代表大會五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構成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人數不高於會員的1/3,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團體理事的代表原則上應由該單位的現任主要負責人擔任,其他團體理事包括獨立設置的教育科研機構代表,教育管理、服務機構代表,本會分支機構代表,熱心支持教育發展的事業單位、行業企業和社會組織代表。在本會兼職的領導幹部均須按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報批報備程序。
(二)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屆中增補、罷免須向主管單位履行報批報備程序,屆中增補、罷免結果須向社會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
理事會五年一屆,其職責是:
(一)組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本屆理事會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的召開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五年一屆,其工作向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的召開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進行。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職條件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堅定,始終與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帶頭嚴格遵紀守法,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求真務實;
(三)長期從事基礎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較為深厚的理論功底,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按幹部管理權限履行完成到本會兼職的報批報備程序;
(七)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第二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的任期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原則上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一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審查同意並經重慶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為本會會長,在情況特殊時可由不擔任其他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秘書長或秘書處負責同志擔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會長的職責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並負責檢查落實情況;
(三)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人選;
(四)提議本會各相關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或註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其他應由會長履行的職責。
(六)委託指定副會長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年度工作總結;
(二)提名副秘書長、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人選,經會長同意後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三)協調和指導各分支機構、區縣(自治縣)教育學會開展工作;
(四)與市內外有關方面的協調和聯繫;
(五)提出學會有關重要事項交學會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學術委員會
本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本會專家委員會按《學術委員會章程》履行其職責和義務。負責學術活動的組織、指導、諮詢和對教育科研成果的鑑定、評獎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專家諮詢委員會
本會設立專家諮詢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員若干名並組建專家庫。本會學術委員會按《專家諮詢委員會章程》履行其職責和義務。
二十九 本會分支機構
(一)各分支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本會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二)分支機構的設立、撤銷和變更,以及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由會長辦公會研究確定,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分支機構負責人原則上從本屆理事或單位會員中產生,具備專業水平較高、組織領導能力較強、且熱心學會工作等條件。分支機構的理事為本會的會員。
(四)分支機構依據本章程制定其管理辦法,按照《重慶市教育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學會會刊
《重慶教育》為本會主辦、服務會員的學術刊物。設立《重慶教育》編輯部,配備專職人員,在會長領導下具體負責《重慶教育》的編輯工作。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的產生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其中設監事長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二條 監事任職的特別規定
理事與監事不相互兼任。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會監事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涉及領導幹部的,按有關規定履行報批報備手續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學會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情況,監督學會各項工作執行落實情況,包括財務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會議;
(三)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五)其他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六)形成管理監事會內部管理辦法,秘書處備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三十四條 本會黨支部的設立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民政部《關於在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工作中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意見〉有關要求的通知》以及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根據本會工作需要和本會負責人、駐會工作人員的黨員人數,經本會提出申請,由中共重慶市教育行業社會組織綜合委員會決定單獨設立黨的支部,是黨在本會的基層組織。支部書記由本會駐會的黨員會領導擔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黨支部的黨員教育管理
本會黨支部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開展黨的組織活動,完成黨的章程賦予基層組織的任務。大力推動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全覆蓋,加強黨支部建設,抓實黨員教育管理,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按照《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要求,及時請示和報告本會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對領導幹部到本會兼職和管理切實履行組織領導和責任落實。本會黨員負責人和駐會黨員接受所在會員單位實體黨支部和本會功能性黨支部的教育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會黨支部的重點任務
本會黨支部按照《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在本會建設和發展中必須提高政治站位,保證辦會政治方向,保障本會健康發展,確保本會工作活動遵守憲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符合辦會宗旨和章程;加強重大風險防範化解,引導和監督本會依法執業、誠信從業,教育引導會員增強政治認同,引導和支持本會有序參與社會治理、提供公共服務、承擔社會責任;強化本會組織紀律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監督本會工作活動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牢固樹立陣地意識,嚴格規範學術論壇、報告等活動,落實“五個一”工作機制,堅持“一事一報”制度;黨支部書記必須參加會長辦公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參與學會重大事項的決策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黨支部的保障條件
本會積極為黨支部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財務專項建賬,並將上級撥付的專項經費按1︰1配套並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捐贈;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財務管理
本會法人機構範圍內的財務統一管理。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一律不收取費用。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用途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挪為他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本會會計制度執行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計人員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管理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財務審計
本會年檢、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接受重慶市民政局指定的會計師事務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駐會人員工作經費
本會嚴格執行兼職不兼薪的要求,到本會兼職的所有人員均不得在學會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本會駐會人員按理事會決定,參照國家民政部、財政部、全國總工會及重慶市民政局、財政局的有關文件精神,按標準報銷工作經費,享有符合規定的福利待遇。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的領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21年10月30日第八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重慶市教育學會。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