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重慶市慈善總會

鎖定
重慶市慈善總會(英文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CQCF )成立於1995年,是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市性非營利性公益社會團體。
現任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為重慶市政協原副主席劉光磊,常務副會長陳煥奎,副會長艾揚、況由志、艾永玲(兼任秘書長)。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1] 
中文名
重慶市慈善總會
外文名
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
成立時間
2000年11月
性    質
全市性社會團體
業務主管單位
重慶市民政局
總會類型
公募基金會

重慶市慈善總會歷史沿革

1994年9月19日,重慶市參照國內外慈善事業比較完善的地區的模式與作法,正式成立重慶市慈善會籌委會,落實申報社團登記的一系列基礎工作,起草了慈善會章程(草案)、慈善會資金(物資)管理辦法(草案),並完備了申報登記手續。
1994年11月5日,重慶市民政局以重民社團(94)137號文批覆准予成立重慶市慈善會,使重慶市慈善會取得了法人社團的合法地位。
1995年2月27日,重慶市慈善會正式成立,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文德任重慶市慈善會第一任會長。大會確立了重慶市慈善會的根本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扶老助殘的傳統美德和“我愛人人,人人愛我”的社會公德,多渠道籌措資金,促進本市各項社會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進一步探索社會福利社會辦的新路子,推進社會文明和進步 [2] 
2000年11月16日重慶市慈善總會成立,並在霧都賓館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
2006年3月23日,重慶市慈善總會召開了首屆重慶市慈善大會。
2006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部正式批准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程貽舉同志,任重慶市慈善總會第二屆理事會會長。
2007年,重慶市慈善總會正式成立了志願者大隊,2011年改組為志願者總隊。
2014年3月,重慶市慈善總會在全國率先成立“慈善工作者和志願者關愛基金” [3] 

重慶市慈善總會組織機構

歷屆理事會
第一屆:(重慶市慈善會)
名譽會長:孫同川、於漢卿
顧 問:馬力、黃冶、竇瑞華、唐情林、魯善昭
會 長:王文德
副會長:王慶瑜、盧國紀、朱一心、劉慧君、宋志剛、徐雄、黃興林、黃紹模、蔡約生
第一屆:(重慶市慈善總會)
特邀名譽會長:閻明覆
名譽會長:賀國強、包敍定、王雲龍、王鴻舉、張文彬、於漢卿、陳光國
顧 問:甘宇平、滕久明、康綱有、王文德、竇瑞華、劉慧君、劉成義、魏朝貴、王長壽、王越、魏長述、朱一心
會 長:陳之惠
副會長:宋志剛(常務)、黃興林、方延惠、韓應厚、盧國紀
第二屆(重慶市慈善總會)
名譽會長:汪洋、陳光國、馬正其、孫甚林
名譽副會長:丁先軍
顧 問:陳之惠、項玉章、夏祖相、佘明哲、魏長述
會 長:程貽舉
副會長:馮秀文(常務)、唐萬利、徐幼琴、袁志倫、薛方全、陳健、陳正偉、黃紅雲、聶先華、姜春勇、彭建洪、胡崇理、吳英傑
秘書長:徐幼琴(兼) [4] 

重慶市慈善總會建設成就

2023年,總會共募集款物9.43億元,增幅與2022年相當。各類慈善救助總支出8.78億元,惠及困難羣眾100萬人次以上。數據顯示,2023年,總會用於鄉村振興的款物達7.7億元,佔總會同期總支出的87.7%。2023年,總會在12個互聯網募捐平台上線項目近千個,動員2310萬人次參與捐贈,年募捐額達7.88億元,同比增長16.91%,為地方鄉村振興、扶弱濟困增添了強勁動力。 [15] 

重慶市慈善總會總會文化

重慶市慈善總會會標釋義

重慶市慈善總會標誌 重慶市慈善總會標誌
7月15日,重慶市慈善總會舉行新會標啓用發佈會,宣佈重慶市慈善總會正式啓用新會標,以前的會標不再使用。新會標以愛心為中心,整個圖案好像一朵綻放的山茶花,融入了重慶本土元素,綻放的花瓣又像手拉手的人物,寓意人人重慶,人人慈善。
新會標設計的寓意有三個方面:
一、以心形的綻放為主要設計圖形,以愛心為中心,將愛心的光芒,愛心的力量凝聚起來,並將這種力量散發至社會上每一個角落,體現愛心重慶,慈善重慶,也象徵市慈善總會“安老扶幼、助殘濟困、賑災救援、助學興教、公益援助”的主題。
二、新會標整個標誌的圖形好像一朵正在綻放的山茶花,山茶花為重慶的市花,而山茶花的象徵寓意正是象徵重慶人民俠骨柔腸,熱情奔放,樂於助人的精神面貌,體現了重慶市的人文特色。
三、標誌綻放的花蕊又像在手拉手的人物,他們在圍繞愛心,凝聚力量。寓意人人重慶,人人愛心。也寓意慈善事業需要大家一起努力才能夠幫助更多需要幫助的人,同時也表示了讓我們一起行動,奉獻自己的愛心,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熱心於公益事業的發展,做到真正的人人重慶,人人慈善。
四、愛的光芒的凝聚將愛心環繞起來,寓意在眾人力量的凝聚下,愛心將會蔓延,愛的光芒將會照耀整個社會,也體現了慈善總會“開拓創新、與時俱進、規範運作、陽光救助”工作方針內容,綻放的璀璨光輝也反映了重慶慈善事業快速發展的時代特點 [5] 

重慶市慈善總會總會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符合時代特徵的社會道德風尚,發動社會各界力量,在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中籌募慈善資金,開展扶貧濟困、安老扶幼、賑災救援、助學興教、公益援助等活動,積極參與國內外慈善交流合作,發展重慶慈善事業。

重慶市慈善總會其他文化

重慶市慈善總會 重慶市慈善總會
我們堅持:慈善為民、依法行善,嚴格慈善信息公開,自覺接受審計和監督,切實做到誠信於捐贈者、誠信於黨委政府、誠信於人民羣眾,不斷提升組織的公信力。
我們倡導:盡己所能,傳遞温暖;人人蔘與,人人慈善;讓愛心感觸快樂,讓慈善成為生活。
我們需要:您的支持是我們源源不斷的動力!扶貧濟困,守望相助,樂善好施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期待更多愛心,攜手我們,兼善天下! [6] 

重慶市慈善總會總會榮譽

重慶市慈善總會是重慶市首批國家5A級社會組織,中華慈善總會的團體會員單位,具備公募資質和公益性捐贈税前扣除資格,榮獲國家民政部授予的“全國先進社會組織”、中華慈善總會“中華慈善突出貢獻獎”等殊榮 [6] 
2018年9月10日,榮獲第十屆“中華慈善獎”。 [1] 
2021年2月25日,黨中央、國務院決定,授予重慶市慈善總會“全國脱貧攻堅先進集體”稱號。 [7]  [9] 
2021年11月22日,重慶市慈善總會被擬命名為第九批全國民族團結進步示範區示範單位,並予以公示。 [10]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11-13] 
2022年1月,授予重慶市慈善總會“全國先進社會組織”稱號。 [14] 

重慶市慈善總會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重慶市慈善總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CHARITY FEDERATION縮寫號:CQCF)。
第二條 重慶市慈善總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重慶市熱心公益慈善事業的公民、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自願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樂善好施的傳統美德,倡導符合時代特徵的社會道德風尚,發動社會各界力量獻愛心,幫助社會上困難羣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工作。
第四條 註冊資金26萬元,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住所:重慶市江北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一)賑災救助。協助政府開展救災賑濟工作;接受、分配、調撥境內外向本會捐贈的賑災款物;接受政府委託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生產、儲運、發放救災物資。
(二)慈善救助。緊緊圍繞全市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臨時困難羣體等救助對象,力所能及地開展安老、扶孤、濟貧、助殘、助醫、助學、撫慰英雄等各類慈善救助活動。
(三)公益援助。圍繞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目標與重點,積極助推教育、文化、衞生、體育與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建設、促進其他社會公共福利事業的發展。
(四)交流合作。加強同國內外及港澳台地區公益慈善機構的聯繫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市內各公益機構的聯繫與協作,探索多元合作共治新機制;引領、示範、指導、幫助本會單位會員的工作,促進市、區縣(自治縣)、鄉鎮、街道與社區慈善事業快速發展、實現慈善組織網絡化格局。
(五)慈善宣傳。普及慈善意識,弘揚慈善文化。開展慈善理論與發展戰略研究,探索具有中國特色的慈善事業發展路徑。
(六)反映訴求。多方聽取和反映捐贈者、慈善家及各界人士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提供諮詢性意見。
(七)志願服務。組織熱心支持和參與慈善公益事業的志願者隊伍,開展多種形式的慈善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在本會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義務。
第九條 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願望,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一)承認擁護本會章程;
(二)熱心慈善事業,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願意履行會員義務,對慈善事業有一定貢獻。
第十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辦公室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推舉、被推舉會員代表的權利,並通過會員代表行使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七)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連續兩年無故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兩年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由全體會員代表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負責人、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或財務情況報告;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其換屆工作方案報業務主管單位及黨建領導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議,須提前10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代表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代表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或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其中會費標準需經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代表的無記名投票過半數表決通過,選舉產生負責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且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1/3。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組成。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重慶市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
(二)願意為本會發展承擔的各項義務;
(三)熱心關心慈善公益事業。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應當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六、七、八、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應為專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卸任或被罷免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職權,應當及時增補,並於法定代表人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辦理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研究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閲、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代表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會屆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9名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可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黨建領導機關、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員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投資收入和在核準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個人會員無須繳納會費。
第四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收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本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未經會員代表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
第四十七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賑災救助、慈善救助、公益援助、交流合作、慈善宣傳;
(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五十一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五十二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五十六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八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十九條 本會項目管理遵循以下規定:
本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本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本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常務理事人數的2/3。
本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項目計劃;
(二)超過500萬元的慈善項目;
本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本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六十一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六十二條 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六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六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他情況需要終止的。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代表代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六十八條 本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第六十九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與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益慈善事業發展;
(二)捐贈與本會宗旨相同相似的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似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於2016年12月8日經四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8]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