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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築業協會

鎖定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是重慶直轄後於1999年1月組建成立的協會,的協會為2010年2月重慶市建築業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換屆選舉後產生的重慶市建築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中文名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
所屬地區
中國 重慶市
成立時間
1999年1月
榮譽稱號
會員之家,全國先進民間組織
會    長
劉景元
協會性質
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基本職能
行業服務、自律、代表、協調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協會簡介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在努力做好協會工作的同時,注重自身建設,不僅促進了重慶市建築業發展,促進了重慶建築業整體素質、企業管理水平和技術裝備水平的提高,而且使協會在行業中樹立了良好形象。重慶市建築業協會的工作受到全市建築業的普遍讚譽和上級主管部門的充分肯定。2003年1月,重慶市建設委員會授予了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會員之家”稱號;2004年11月,重慶市民政局授予了重慶市建築業協會“重慶市優秀社會團體”稱號;2004年12月,國家民政部授予了重慶建築業協會“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1]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協會領導

會 長:
劉景元
副會長:
祁仁俊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機械設備租賃分會會長
喻上沛 原重慶市建築管理總站站長
趙武源 重慶市沙坪壩區建築業聯合會會長
潘鳳珍 重慶市九龍坡區建築業協會會長
郭向東 廣廈重慶第一建築(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萬志 重慶九龍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黃一峯 重慶中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李 正 重慶建工集團總承包公司總經理
危接來 重慶城建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祖文 重慶市合川區建築業協會會長
王其富 重慶市江津區建築業協會會長
楊大樹 重慶市萬州區建築業協會會長
母元林 重慶巨能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蔣國榮 中鐵十一局集團第五工程公司總經理
向貴霖 重慶電力建設總公司總經理
吳 業 重慶渝康建設集團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陳在貴(兼)
副秘書長:
劉丹凡 市建設委員會原辦公室主任
温隆盛 重慶市建築管理總站原副站長
李吉慶 中國第十八冶金建設公司原副處長
劉光曦 重慶第八建築工程公司原副經理
肖永碧 重慶建工集團原教育勞資部部長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協會性質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是重慶市轄區內以及中央在渝所有從事建築業的企業和有關科研院校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1]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協會宗旨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改革開放總方針;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優化行業組織結構,促進行業自律管理,反映企業的願望,積極維護行業合法權益,引導企業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創新企業文化,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水平,為重慶市建築業持續發展和繁榮作出貢獻。 [1]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業務範圍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堅持為政府和企業“雙向服務”,通過為政府提供有效服務,落實為企業服務的根本目的,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具體業務範圍如下:
(1) 參與研究制定重慶市建築業的發展戰略。
(2) 建立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網絡,加強行業調研,掌握行業動態和市場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行業發展前沿信息並提供諮詢服務。
(3) 參與制定全市工程質量標準和企業服務標準,組織
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OHSM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4) 在全市建築施工企業持續開展“創優爭先”活動,組織一
年一度的重慶市建築工程“巴渝杯”(市優質工程獎)和建築施工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的評選工作及向國家推薦申報“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和全國優秀項目經理的推選工作。
(5) 根據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在市建委統籌安排下開展建築教育培訓工作。
(6) 維護行業發展利益,為其排憂解難,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為會員單位在國內市場國際化和“走出去”拓展向外經營,提供中介服務。探索建立涉外工程磨擦預警和應訴體系。
(7) 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倡導
團隊精神,對違反行規行約,達不到工程質量標準,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利益的會員,採取懲戒措施。
(8) 經市城鄉建委授權或委託,可適當參與施工企業資質的前期報審、外地施工企業在渝施工現場的動態管理工作。
(9) 完成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委託、交辦的其他工作。 [1]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內部機構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內部機構設一室五部一中心,即:辦公室、質量安全部、企業發展部、信息聯絡部、教育培訓部、會員聯絡部。 [1] 

重慶市建築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重慶市建築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重慶市轄區內以及中央在渝所有從事建築業的企業和有關科研院校、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是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本會會員單位範圍包括:
(一)建築工程、設備安裝、線路管道敷設、建築裝飾、基礎工程、市政工程、工程總承包、建築勞務,建築機械化施工企業;
(二)建築機械產品製造、建築物資供應,建築製品生產企業;
(三)建築科研設計單位和建築院校;
(四)建築業協會所屬的專業分會;
(五)區、縣(自治縣、市)建築業協會;
(六)與建築業相關的單位和團體;
(七)經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批准在渝註冊資質為一級的外地建築企業。
第三條 本會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重慶市建築業持續發展和繁榮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鄉建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他們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重慶市渝中區捍衞路18 號4樓。
第二章 本會宗旨
第六條 為企業服務是協會的根本宗旨。堅持市場化方向,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己任。代表企業和會員利益,反映訴求,服務企業,規範行為。並受政府委託提供有效服務。依照有關規定和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1、參與研究制定重慶市建築業的發展戰略。
2、建立行業經濟、技術、信息網絡,加強行業調研,掌握行業動態和市場動態,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行業發展前沿信息並提供諮詢服務。
3、參與制定全市工程質量標準和企業服務標準,負責全市建築企業誠信體系認證。組織ISO9000 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GB/T2800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工作。
4、在全市建築施工企業持續開展“創優爭先”活動,組織重慶市“巴渝杯”優質工程獎(市級優質工程獎)和建築業先進企業、優秀企業經理、優秀項目經理的評選工作,向國家推薦申報國家優質工程獎和全國優秀項目經理的推選工作。
5、根據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按照市建委及中建協,中施協的統籌安排,開展建設教育培訓工作。
6、維護行業利益,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秩序,為會員單位走向國內,國際市場服務。探索建立涉外工程磨擦預警和應訴。
7、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倡導團隊精神。對違反行規行約,參與不正當競爭;對違反建築市場管理規定;對不誠信者,協會將對其採取懲戒措施。
8、經市城鄉建委授權或委託,適度參與施工企業資質的前期報審、外地施工企業在渝施工現場的動態管理工作。
9、完成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會員涵蓋整個重慶市建築行業,不受行政隸屬關係和企業所有制限制。本會吸收團體會員,因工作需要,亦可吸收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本章程二條規定的企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本會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本會會員可以同時參加區、縣(自治縣、市)建築業協會和其它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並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權益;
(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關心協會工作,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五)按規定如期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或勸其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過勸戒不改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人數的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向市建委,市民政局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代表經民主協商,由會員單位推薦產生。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常務理事任期五年。理事、常務理事在任期內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對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的聘任;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七)制定年度工作計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主要職責是審議提交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議題議案,以及重大問題。會長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會長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 ,會長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如超過上述規定,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市建委,市民政局。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 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四)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社團財務會計制度,遵紀守法,按規定審核協會財務收支;
(六)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協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置相關工作部門。本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受會長委託,分別負責各部門的工作。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開展調查研究和法律諮詢服務,依法為會員單位維權。面對國內外市場的激烈競爭和訴訟,與相關方面協調,逐步形成行業聯合御外的主體;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決定。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社團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由於解散,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建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時的剩餘財產,在市建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0 年2 月3 日第三屆會員大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