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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

鎖定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 [1]  是在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的各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專項設計資質單位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中文名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
地    區
重慶市
性    質
非營利性的
所屬行業
勘察設計
理事長
謝自強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協會簡介

是重慶市勘察設計行業的行業協會,接受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同時,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指導。
協會成立於1992年3月18日。重慶直轄後,協會於1998年7月25日召開了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2004年5月31日召開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了換屆選舉,形成第二屆理事會。2007年,遵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商會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行業協會改革與發展的意見》(徵求意見稿)的指示精神,協會對第二屆理事會進行了補充和調整。目前,協會有400多個會員單位,從業人員近4.8萬人。協會下設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與岩土工程兩個分會,並組建了市場質量、交流培訓、行業信息化等三個工作委員會。
協會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以促進行業發展為己任,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為基本職能,通過制訂實施行規行約、開展職業道德建設和誠信建設、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等各項工作,協助政府規範勘察設計市場,提高勘察設計質量,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積極在政府、企業、會員單位三者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鋭意進取,開拓創新,開放包容,是協會的特質。今後,協會將進一步夯實基礎,深化服務,為我市勘察設計行業的可持續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協會章程

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章程(2020版)
(2020年6月11日經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民政局審核同意,於2020年8月10日核准生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重慶市勘察設計協會(以下簡稱“本協會”)。
英文譯名:CHONGQING SURVEY & DESIGN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SDA。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服務及與之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行業合法利益,加強行業自律,規範市場行為,推進科技進步,提高隊伍素質,促進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開展,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四條 本協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指導部門(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本協會是中國勘察設計協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國勘察設計協會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協會住所為重慶市渝北區紅金街2號總商會大廈12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及任務是:
(一)協助業務指導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及地方有關勘察設計諮詢的政策、法令、法規;組織實施行業調研,為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管理的政策、法規提供依據和建議;
(二)維護我市勘察設計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行業內部及行業與社會各界的關係,幫助會員單位解決實際問題;向政府業務指導部門反映行業及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三)推進行業自律,制訂和推行行規、行約,規範會員單位的市場行為,維護我市勘察設計行業正常的市場秩序;
(四)通過建立行業單位及從業人員的信譽檔案等工作推進行業誠信建設;
(五)組織交流和推廣勘察設計單位深化改革、科學技術進步,經營管理等方面的經驗,推動行業的改革和發展;
(六)促進勘察設計單位全面質量管理,推動質量認證工作,對勘察設計質量進行監督和審查,推進勘察設計質量保險工作;
(七)組織評選勘察設計的優秀成果,評選勘察設計優秀單位及先進人物;
(八)組織本行業從業人員進行法律、法規、規範、規程、技術標準、執業註冊資格考試考核的學習和培訓,開展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
(九)組織開展信息交流和對外宣傳,編輯出版《重慶勘察設計》和其它科技綜合性期刊,開通協會網站及微信公眾號;
(十)結合行業實際需要,在國家政策允許範圍內開展技術諮詢、技術服務,併合法經營;
(十一)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十二)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開展行業調查等服務;
(十三)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渝從事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服務及與之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均可申請成為本協會會員。單位會員代表人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應保持其相對穩定。
第八條 凡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自願履行會員義務,接受行業管理,遵守行業行規。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向本協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協會活動並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直至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2年不繳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協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協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每2年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
本協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7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協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須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監事,採取等額、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三)其他決議,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表決,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並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1/3,一般為奇數,其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本協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本協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會員的吸收和懲戒,決定會員的會費減免事宜。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負責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理事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每6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且為奇數。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本單位其他負責人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理事長或者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協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為專職。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卸任或被罷免的理事長,不再履行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並於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協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理事長審閲、簽發。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協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協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協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協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協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協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一條 監事發現本協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協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並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範性全稱,並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專委會主任和辦事處主任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黨員人數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應申請設立黨的組織。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羣團組織,教育管理黨員,引領服務羣眾,推動事業發展。
第五十條 本協會實行黨組織負責人與管理層人員雙向進入,交叉任職。本組織黨組織要對本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主要經費開支、接受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確保本組織發展的正確政治方向。
第五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組織變更、終止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組織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協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及返還黨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協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六十條 本協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協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協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協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協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
第六十一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可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協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五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辦理註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協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經2020年6月11日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