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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互聯網協會

鎖定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Chong Qing Internet Society),是由重慶市互聯網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社會團體,服務於重慶市的社會發展和經濟建設,以促進重慶市互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是重慶市互聯網行業發展的重要社會力量。重慶市互聯網協會是中國互聯網協會的理事單位,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重慶市民政局,業務指導部門是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2] 
中文名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
外文名
Chong Qing Internet Society
性    質
全市性、非營利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5150000045041768XR [1] 
黨建工作機構
行業綜合黨委 [1] 
註冊資金
3萬元 [1] 
登記管理機關
重慶市民政局 [1] 
地    址
重慶市渝中區渝州路188號 [1] 
社會組織類型
社會團體 [1] 
成立登記日期
2001年07月09日 [1] 
業務指導部門
重慶市通信管理局 [2]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主要工作

1、宣傳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管理與規定,推動健全行業自律機制。
2、積極推進互聯網技術、業務的交流與合作,以及發展研討論壇等活動,傳遞最新技術動態和市場信息,推進重慶市互聯網的發展與應用。
3、組織競賽活動,開展行業服務評價,推進行業運營創先爭優。
4、組織專題調查研究,聽取企業意見,提供諮詢服務,促進互聯網行業的健康並可持續運營發展。
5、瞭解會員心聲,組織會員活動,主動服務會員,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2]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理事會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理事長單位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副理事長單位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理事單位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分支機構

  •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產業互聯網專委會
業務範圍
1.結合重慶本地情況,聚焦工業互聯網、車聯網、區塊鏈開展產業互聯網研究;
2.整合產業互聯網的各方資源;
3.產業互聯網案例評優和推薦;
4.產業互聯網相關政策、行業標準、實現路徑、優秀案例培訓;
5.舉辦產業互聯網研討沙龍、產業互聯網優秀企業走訪交流活動;
6.組織新技術、新業務、新應用交流活動;
7.組織企業開展產業互聯網的安全技術研究。 [6] 
  •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大數據雲計算專委會
業務範圍
1.結合重慶本地情況,聚焦大數據雲計算開展相關研究;
2.整合大數據雲計算各方資源;
3.舉辦研討沙龍、優秀企業走訪交流活動;新技術、新業務、新應用交流活動。 [5] 
  •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網絡安全專委會
業務範圍
1.配合開展第三方安全服務能力評定;
2.安全產品評優和推薦;
3.信息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政策和系列標準培訓;
4.舉辦信息通信網絡安全防護技術沙龍活動、運營企業安全防護經驗交流活動;
5.組織新技術、業務、產品交流活動。 [4] 

重慶市互聯網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為“重慶市互聯網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譯名為“ChongQing Internet Society”(簡稱CQIS)。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從事互聯網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及關心、推動互聯網發展的單位,自願結成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互聯網行業的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學術團體,對內組織制定行約、行規,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實現行業自律;協調行業與政府主管部門的交流與溝通,宣傳貫徹國家政策、法律法規,提高我市互聯網技術的應用水平和服務質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户利益,普及網絡知識,引導用户健康上網;對外代表重慶市互聯網界參與國際國內交流和有關技術標準的研究;促進我市互聯網產業的發展,發揮互聯網對我市社會、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積極推動作用。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通信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會址設在重慶市渝州路188號,郵編 400042。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團結互聯網行業相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和業界的願望及合理要求,向會員宣傳國家相關政策、法律、法規,組織與加強政府主管部門與會員之間的交流與溝通;
(二)制訂並實施互聯網行業規範和自律公約,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用户利益,促進行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組織市場開拓,發佈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四)參與制定有關行業標準,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
(五)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六)組織開展有益於互聯網發展的研討、論壇等活動,促進互聯網行業內的交流與合作,發揮互聯網對我國社會、經濟、文化發展的積極作用;
(七)按規定參與國際國內互聯網有關組織的活動,加強會員單位與國際國內組織之間觀念和思想方面的瞭解和溝通,加強重慶市互聯網界對互聯網國際國內事務的參與,加強國際國內間合作與交流,為互聯網在我市的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八)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九)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指除國家機關和黨的部門以外、且具有法人主體資格的單位、機構,或取得工商行政部門經營執照的個體經營者(個體經營户)。單位會員代表人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應保持其相對穩定。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支持本會的工作;
(三)是經依法成立的與互聯網行業相關的企業、科研、教育、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序是:
(一)本會邀請,或自願申請,或由理事單位推薦;
(二)提交入會申請表;
(三)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四)由理事會討論通過頒發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通過會員代表行使;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符合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聲譽和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待的工作;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為發展壯大本會做貢獻;
(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一年不繳納會費;
(二)一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2/3以上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通過(原則上應採取差額);
(三)其他決議,須經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每2年至少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本人身體狀況和工作條件能夠適應理事會工作要求;
(四)新提名的候選人年齡不應超過65週歲,連選連任者年齡原則上不應超過70週歲(屆滿時);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負責人;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每年召開二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理事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並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週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理事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並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
第二十八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副理事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向理事會提名本會秘書長候選人,由理事會選舉;
(四)理事長辦公會議參加人員包括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協會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理事長因故不能主持辦公會議的,可委託副理事長主持。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理事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理事長,並於該理事長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審議;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批准;
(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准;
(六)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辦公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理事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理事長審閲、簽發。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10年。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節 監事
第三十三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四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關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六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並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三十八條 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九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並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範性全稱,並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專委會主任和辦事處主任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週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羣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七條 本會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本會支持黨的統一戰線和民族宗教工作,加強意識形態等領域風險防控,避免重大風險發生。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行政單位撥款;
(五)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中介服務工作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須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五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六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
第五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辦理註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18日第五屆一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