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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融資成分
鎖定
- 中文名
- 重大融資成分
- 別 名
-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重大融資成分相關表述
《財政部關於修訂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通知》(財會〔2017〕22號)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並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户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七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户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重大融資成分實務應用
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簡單的説就是:商家先收取客户款項,而暫時不用向客户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我們需要將含有重大融資成分的合同和企業銷售預付卡的合同區分開來。比如,健身房銷售的年度健身卡,培訓機構按年收取的學費,這些就是銷售預付卡形式的合同。一般,企業收取客户款項後,超過一年未向客户履行合同中的履約義務,才被稱為存在重大融資成分。
重大融資成分會計分錄:
1.合同簽訂時:
借:銀行存款
未確認融資費用
貸:合同負債
2.每年確認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3.確認收入時:
借:合同負債
貸:主營業務收入
案例:2018年1月1日,某汽車生產跨國公司與客户簽訂“未來電動汽車”銷售合同,由於“未來電動汽車”生產週期需要2年。客户可以選擇現在支付100萬元,也可以選擇在2年後交付汽車時支付121萬元。客户決定在合同簽訂日支付100萬元。假設價格不包含增值税,市場實際利率為10%,則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2018年1月1日收到貨款:
借:銀行存款 100
未確認融資費用 21
貸:合同負債 121
2、2018年12月31日確認融資成分的影響:
借:財務費用 10(100*1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0
3、2019年12月31日交付未來電動汽車:
借:財務費用 11(110*10%)
貸:未確認融資費用 11
借:合同負債 121
貸:主營業務收入 121
重大融資成分注意事項
1、合同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不論控制權轉移在何時,均在控制權轉移時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格。
2、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的差額,在合同期間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
3、如交易價格大於合同對價,則是為了獲得資金時間價值付出的融資費用;如交易價格小於合同對價,則是因失去資金時間價值獲得的融資收益(補償)。
4、重大融資成分的豁免條件:控制權轉移與支付價款間隔不超過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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