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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執業證書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1] 
醫師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 
中文名
醫師執業證書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醫師執業證書發展歷史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條明確:“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3] 
1999年7月16日,原衞生部頒佈、施行《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衞生部令第5號)。其中,第二條明確:“醫師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4] 
2017年2月28日,原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公佈《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國家衞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3號),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16日原衞生部公佈的《醫師執業註冊暫行辦法》同時廢止。《醫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醫師執業應當經註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2]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同時廢止。《醫師法》第十三條明確:“國家實行醫師執業註冊制度”的規定。” [1] 

醫師執業證書核發機構

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健康主管部門 [1] 
其中,中醫(包括中醫、民族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執業註冊管理由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