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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飛機
鎖定
運送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以及醫務人員、設備、用品的空中運輸工具。
- 中文名
- 醫務飛機
- 外文名
- medical aircraft
醫務飛機應在其上下及兩側明顯標示白底紅十字(或紅新月)及飛機所屬國國旗,並應備有經交戰國相互同意的其他標誌和識別方法。
醫務飛機受國際法尊重和保護,不得成為攻擊目標。①在交戰國、中立國或非交戰國間特別約定的高度、時間及航線飛行時,應受到尊重;但除另有協議外,醫務飛機禁止在敵方領土或敵方佔領地上空飛行。②醫務飛機經事先通知在中立國規定的飛行條件下,可在中立國領土上空飛行和降落,或作為停留站;在敵方部隊控制的陸地或海域上空飛行,須事先取得該敵方同意;在交戰雙方接壤或類似地帶上空飛行,衝突各方之間應事先取得協議;在友方部隊實際控制的陸地或海域上空飛行,應事先通知。③醫務飛機由於飛行錯誤或因影響飛行安全的緊急狀況,而在未取得同意或違反協議的情況下飛行於敵方所實際控制地區的上空,應盡力使其能被識別並通知對方。該方可令飛機着陸或降落水面,或採取保障本身利益的其他措施;但在進行攻擊時,應有允許對方飛機遵從命令的時間。醫務飛機應服從一切關於着陸或適當情況下降落水面的命令,並應接受檢查;經檢查後,如無違反國際法情形,應準其繼續飛行。
醫務飛機禁止被利用來從敵方取得任何軍事利益。①不得利用醫務飛機收集或傳送情報資料。②除事先達成協議外,不得在敵方控制、雙方接觸地帶或中立國的上空搜尋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③不得用來掩護軍事行動。④不得運載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和醫療器材以外的人員與貨物。⑤除傷者、病者和遇船難者尚未上交的輕武器及彈藥,以及醫務人員自衞武器外,不得攜帶其他武器。如違反上述規定,可對該飛機進行拿捕,傷員、病員和遇船難者以及飛行人員應為戰俘;醫務人員應受尊重與保護,不得視為戰俘,並可繼續執行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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