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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法律

(是各種醫事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鎖定
醫事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旨在調整醫療服務活動中所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醫事法律即是指醫學法規,乃規定醫療業務之法律規章及行政命令,有廣義與狹義之分。①在德國和日本則稱為醫療事務法(Medizinreeht)②在美國有“法律醫學”③(Legal Medicine)、醫學法學④(Medical Law)等名稱,所涉及的內容基本上都是與醫療執業相關的法律規範。從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所建立的與醫學、法律相關的法律部門的內容和體系來看,主要是醫療執業者對人體實施醫療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則。
中文名
醫事法律
制定者
國家機關
實    質
醫學法規
特    點
綜合性、技術性、國際性

目錄

醫事法律概念

我國長期以來對該學科的概念存在認識上的混亂,甚至長期把衞生法與醫事法律等同。衞生法與醫事法律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繫的兩個概念。衞生法(HealthLaw)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調整在保護人體生命健康活動中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⑤顯然衞生法的外延要比醫事法律的外延大,二者應當是種屬概念關係,衞生法是屬概念,醫事法律是種概念。
醫事法律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法律部門,雖然對於該法律部門的定位及法律屬性尚有一些爭論,但是其作為一個法律部門的存在已經有了相應的基礎。涉及醫療行為和醫療服務活動相關的法律規則,由於數量上的龐雜以及內容上的特殊性,都難以用已有的法律部門來概括,我國現有任何一個法律部門都已經很難包容醫事法律。
醫事法律與醫事法學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一個法律部門,而後者是專門對醫事法律這個特定的法律對象及規律展開研究的法律學科。醫事法學除了包括醫事法律的規則和規範之外,還有大量的理論和學説,對於醫事法律的制定,醫事法律的理解、貫徹、執行和運用,具有很好的指導和推進作用。

醫事法律特點

醫事法律是綜合性法律
醫事法律是屬於行政法之衞生法中的一個分支。雖然它隸屬於行政法,具有行政法的基本性質和特徵,但由於醫事法律所調整主要的法律關係——醫患關係,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因而醫事法律兼具民事法律的性質和特徵。實際上,有時很難區別醫事法律到底是行政法律還是民事法律。另外,在刑法中也會涉及醫事法律關係。這也是該法律部門定位困難的一個重要原因。正是從這個角度來看,醫事法律涉及多個法律部門,調整多種法律關係,因而是一門綜合性的法律。
醫事法律是技術性法律
醫事法律是法學與醫學、衞生學、藥物學等自然學科相結合的產物,其許多具體內容是依據基礎醫學、臨牀醫學、預防醫學和藥物學、生物學的基本原理、研究成果而制定的。醫學及其他相關學科的技術成果是醫事法律的立法依據,也是醫事法律的實施手段和依據。隨着醫學的發展與進步,不斷需要更多的立法,如關於器官移植、腦死亡、基因診斷與治療、生殖技術等。同時,隨着醫學技術的進步,原有的醫事法律也需要不斷地修改和完善。醫學科學在探索人類健康和生命的過程中,充滿着難以預料的風險,需要一定的社會保證條件,其中包括法律對其的保護和導向作用。
醫療工作是一項科學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當前科技的發展更使醫學診斷和治療過程日益複雜,這就要求將直接關係到公民健康的醫療方法、程序、操作規範、衞生標準等大量的技術規範法制化,把遵守技術法規確定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法定義務,以確保公民健康權的實現。因此,在眾多醫事法律文件中,都包含着大量的操作規程、技術常規和衞生標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32條規定:“藥品必須符合國家藥品標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為國家藥品標準。”這裏所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和藥品標準即屬於技術規範,決定着藥品的名稱、成分、製作工藝等。這種技術性規範和衞生標準的規定與要求幾乎在各種醫事法律、法規中都有體現。這些廣泛用於醫療衞生工作中的規定,既具有科技性,又具有法律性,構成了醫事法律的重要內容,這在絕大多數非醫事法律規範性文件中是沒有的。醫事法律與醫學等自然科學緊密聯繫、相互促進、互為依存的關係是其他眾多法律所難以比擬的,因而成為醫事法律的基本特徵之一。
具一定國際性的國內法
醫事法律的根本任務是預防和消滅疾病,改善人們勞動和生活環境的衞生條件,保護人體健康。這是全人類根本利益、長遠利益所在。雖然醫事法律在本質上屬於國內法,但疾病的流行並不受地域、國界和人羣的限制,疾病防治的措施、方法和手段也不會因國家社會制度的不同而不能互相借鑑。在全球積極探索人人享有健康保障的今天,各國政府都重視醫療事務的立法工作,把一些具有共同性的醫療原則、診療標準、衞生要求等載人本國法律,並注意借鑑和吸收各國通行的醫療規則,使醫事法律具有明顯的國際性。

醫事法律內容

醫事法律的內容就是指醫事法律體系的內容,一般來説,醫事法律體系的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醫療主體立法
醫療行為主體包括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包括臨牀、預防和保健機構三大類,具體來説包括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急救站以及個體診所等醫療機構。有關立法的內容包括醫療機構設立的基本條件,醫療機構審批的程序和要求,醫療機構執業的基本規則,醫療機構的權利和義務,行政監管以及違法違規的處罰等。醫務人員主要是指醫師、藥師、護士及醫療輔助人員。有關立法的內容包括各類具體醫務人員資格獲得的基本條件,申請註冊的程序要求,執業的基本原則,權利和義務,行政監管以及違法違規的處罰等。
醫療行為立法
對醫療行為的規範和監管,應當是醫事法律的主體內容。醫療行為涉及內容多,範圍廣,技術含量高,更新快。醫事法律的技術性特點主要體現在醫療行為立法上。由於醫療行為的多樣性和技術性,一般的立法程序、修改程序都難以滿足其要求,涉及醫療行為的立法,除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之外,更多的應當是各行業協會制定和發佈的技術規範、診療標準、實施指南等技術性法律文件,這些技術性文件應當屬於技術法規的範疇,也是醫事法律的構成部分。
醫療用品管理立法
醫療行為是醫務人員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所實施的專業行為,醫務人員在實施這些專業行為的時候,往往要藉助其他的專業性物品,這些物品即為醫療用品,包括藥品、血液及血液製品、試劑、醫療器械、醫療耗材等。對於這些醫療用品的生產、流通、保存和使用,都應當有嚴格的程序和規範,這樣才能保障醫療用品的產品質量和衞生質量,才能夠保障患者在使用中的安全,從而保障患者的合法權益。
醫療爭議處理立法
由於醫療行為具有很大的風險性和機會性,出現醫療爭議的可能性也會較大。醫療爭議和糾紛的解決,一直都是各國醫事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雖然有的國家沒有一部具體的醫療爭議解決的法律,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都有具體的評判標準和原則。
在我國,醫療機構具有社會福利的特殊性,不屬於完全的市場經濟主體,其所實施的醫療行為也不能完全用市場行為來衡量,由此引發的醫療爭議,在處理上就應當恰當衡量醫患雙方的利益,要制定出既能夠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又能夠不影響醫療機構自身生存和發展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