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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接權

鎖定
鄰接權屬於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包括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廣播組織對其播出的廣播信號以及出版者對其版式設計所享有的專有權利。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
鄰接權包含表演者權、廣播組織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版式設計者權。
中文名
鄰接權
外文名
neighboring right
別    名
作品傳播者權
釋    義
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
性    質
國際版權法的通用概念
範    疇
出版者的權利、表演者的權利、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等

鄰接權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修正),發佈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四章、第五章規定了鄰接權的內容及保護。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修訂),發佈部門:國務院,內容:為實施《著作權法》的具體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保護的意見》(2020發佈),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進一步加強著作權和鄰接權的保護。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佈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了正確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鄰接權相關權利

一方面,鄰接權屬於廣義的著作權,與狹義著作權具有密切的聯繫。另一方面,鄰接權作為一項與狹義著作權不同的權利,亦有其獨立性。
1.聯繫
(1)權利客體有聯繫。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而鄰接權又稱“相關權”,其所保護的客體多與作品有關。例如,鄰接權所保護的表演活動即是對他人作品的表演。不過,也存在與作品無關聯的情形,比如,錄音錄像製品對一段不屬於作品的內容進行錄製,仍可產生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2)權利性質有聯繫。鄰接權與狹義著作權的性質均為專有權利,並且鄰接權人享有的許多權利與狹義著作權人享有的一些專有權利的名稱相同、行為性質也相同。
(3)法律規定有聯繫。對於一些適用於狹義著作權的法律規定同樣適用於鄰接權的保護,例如權利的限制制度。
2.區別
(1)權利產生的原因不同。狹義著作權的產生是基於作品的創作,而鄰接權的產生一方面是基於對作品的傳播,另一方面,基於對一些尚未達到獨創性要求但具有保護價值的客體提供保護。
(2)權利主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主體主要是自然人,而鄰接權的主體除表演者外通常是社會組織。
(3)權利客體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客體是具有“獨創性”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是傳播作品過程中所產生的勞動成果,不要求其具有“獨創性”。
(4)權利內容不同。狹義著作權的內容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而鄰接權中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權利。

鄰接權表演者權

1.表演者權的主體
表演者權的主體是表演者,具體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2.表演者權的客體
表演者權是的客體是表演活動,即表演者依照自己對作品的解讀,通過聲音、動作、表情或者道具等表現作品的內容。
3.表演者權的內容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
表演者人身權利包括:
(1)表明身份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有權向公眾表明自己作為表演者的身份,主要指向公眾表明自己的姓名,類似於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權。同時,表明身份的方式因表演形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現場演出的,可由節目主持人報幕時向觀眾表明節目表演者的身份,在電影中的表演,應當在節目播放時的影視屏幕上播出主要表演者的姓名;
(2)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表演者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在表演中的形象加以歪曲和篡改,防止對錶演者的聲譽和聲望的損害。
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
(1)現場表演權。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的權利。現場直播是指通過無線電廣播或者電視系統等傳播手段把現場表演直接送給用户,但不包含那些將該現場表演錄製下來再通過廣播、錄音機等其他方式對外傳播的行為,即不包括“機械錶演”。
(2)首次固定權。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對現場表演進行錄音或錄像之後,表演活動就被首次固定在了物質載體上,形成了表演活動的複製件。
(3)複製、發行權。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對錄音錄像製品的複製實際上對錶演活動從平面到平面的複製,向公眾以銷售或贈與等方式提供錄音錄像製品是對錄有表演活動的錄製品的發行。
(4)信息網絡傳播權。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與作品的著作權人一樣,表演者對其表演活動也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
4.表演者的義務
表演者在表演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時需要履行一定義務: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時,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職務表演
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範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6.表演者權的保護期
表演者權中的財產性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表演發生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廣播組織權

1.廣播組織權的主體
廣播組織權的主體是廣播組織,包括通過無線方式傳播信號的組織以及通過有線電纜傳播信號的組織,即廣播電台與電視台,但不包括通過互聯網根據預定時間傳播節目的組織。
2.廣播組織權的客體
廣播組織權的客體是廣播組織播放的廣播和電視節目,其本質也是一種表達。
3.廣播組織權的內容
廣播組織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廣播組織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組織權包括:廣播組織可以禁止未經許可者(1)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2)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以及複製;(3)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4.廣播組織者的義務
廣播組織者行使前述規定的權利時需要履行以下義務:(1)廣播組織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2)廣播組織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3)電視台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或者錄像製作者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製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的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5.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期
廣播組織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1.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主體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主體是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即首次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
2.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客體
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錶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客體是錄音製品與錄像製品中的錄音和錄像。
3.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內容
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複製、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此外,將錄音製品用於有線或者無線公開傳播,或者通過傳送聲音的技術設備向公眾公開播送的,應當向錄音製作者支付報酬。
4.錄音錄像製作者的義務
錄音錄像製作者行使前述規定的權利時需要履行以下義務:(1)錄音錄像製作者使用他人作品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2)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3)錄音錄像製作者製作錄音錄像製品,應當訂立合同,並支付報酬。
5.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保護期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版式設計者權

1.版式設計者權的主體
版式設計者權的主體是出版者,包括圖書出版者和報刊出版者。
2.版式設計者權的客體
版式設計者權的客體是版式設計。版式設計是指對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設計,包括對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標點等版面佈局因素的安排。
3.版式設計者權的內容
版式設計者權,指的是圖書或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編輯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出版者享有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
4.版式設計者的義務
出版者行使前述規定的權利時需要履行以下義務:(1)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並支付報酬;(2)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期限出版圖書;(3)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並支付報酬;(4)出版者對其出版行為的授權、稿件來源和署名、所編輯出版物的內容等應盡到合理注意義務,避免出版行為侵犯他人的著作權等民事權利。
5.版式設計者權的保護期
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鄰接權鄰接權

1.對特定版本的鄰接權
基於保護出版者或編輯工作者的勞動成果,西班牙、英國等國家規定了對特定版本的鄰接權,即當出版或編輯已經超過保護期的作品時,出版者對該版本作品享有鄰接權。我國的版式設計權沒有此項時間限制。
2.對照片的鄰接權
西班牙、德國、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認為日常生活中抓拍形成的照片因難以反映拍攝者獨特的精神、個性、設計等,其“獨創性”不足,難以將其作為作品加以保護。但由於該部分照片仍然具有價值,因此通過鄰接權對其加以保護。
3.對無獨創性數據庫的鄰接權
由於材料選擇與編排均無任何獨創性的數據庫不能作為作品得到保護,為了發揮此類數據庫在信息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人們製作數據庫的積極性,德國、意大利等部分歐洲國家通過在著作權法中創設一項鄰接權來對無獨創性的數據庫進行保護。

鄰接權相關案例

XX與樂視信息網、繁X公司的侵害表演者權糾紛案,案號:(2017)川01民初3806號。
1.基本案情
XX是美國著名的鼓手,其在2016年受到繁X公司關於參加鼓手節的邀請,邀請中説明“一家名為‘樂視’的專業互聯網媒體公司將播出整個現場表演”,XX方沒有對此給予肯定答覆,僅提出雙方進一步交流的請求。
2016年7月,XX參加了由繁X公司舉辦的該鼓手節活動,並在活動中進行了一個小時的無伴奏和有伴奏表演。樂X公司通過與繁X公司簽訂協議在樂X網向公眾直播並傳播了這場鼓手節活動。
2017年7月,XX發現樂X公司和繁X公司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將XX在鼓手節上的表演通過樂X網直播並向不特定對象進行網絡傳播。XX認為樂X公司和繁X公司未經許可,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和網絡傳播,損害了其作為表演者所享有的權利,故將繁X公司和樂X公司訴至法院。
2.爭議焦點
(1)XX是否對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權
(2)樂X公司和繁X公司的行為是否得到XX的許可
(3)樂X公司和繁X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3.法院認為
(1)關於XX是否對涉案表演享有表演者權的問題
XX在鼓手節上表演的內容,包括有伴奏和無伴奏的表演,均包含了對節奏和旋律的選擇、安排,融入了XX獨特的個性特徵和對音樂的理解,且該表演以鼓曲音樂的形式表現出來,能夠複製。XX有權根據《著作權法》(2010)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六)項,“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下列權利:(三)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六)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的規定享有表演者的權利,並得到支持和保護。
(2)關於樂X公司和繁X公司的行為是否得到XX許可的問題
對於二被告是否獲得了XX的許可,應當考察XX的行為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上的許可行為。
XX並未對繁X公司在郵件文件中所提出的樂X公司進行傳播作出肯定性的答覆,同時還提出雙方需要進一步通過Skype溝通。根據《民通意見》第六十六條,“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者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故對民事權利的處分一般應當以權利人的明確授權為原則。
XX接受繁X公司的邀請在鼓手節上進行了表演,繁X公司也因舉辦鼓手節獲取了門票收入,XX未對樂X公司傳播涉案表演作出否認的意思表示,但該行為不能使繁X公司對樂X公司有權傳播涉案表演產生合理的期待,XX也未以行為對繁X公司和樂X公司傳播涉案表演表明接受。因此,樂X公司和繁X公司的行為既不屬於著作權法上規定的法定許可,也不屬於法定的默示許可。
(3)樂X公司和繁X公司是否構成共同侵權
本案中,繁X公司未經XX許可,擅自許可樂X公司在其經營的樂視視頻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表演,且未就傳播行為支付報酬。故繁X公司與樂X公司共同侵害了XX對涉案表演享有的表演者權。
因繁X公司對涉案表演並不享有著作權,也未獲得權利人XX的授權,樂X公司與繁X公司之間訂立的許可合同僅為雙方內部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樂X公司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責任。故樂X公司和繁X公司構成共同侵權。
4.裁判結果
(1)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
(2)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