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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洪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原主席)

鎖定
鄭洪,男,漢族,1955年5月生,重慶江津人,中央黨校研究生,高級經濟師,高級政工師,1976年5月參加工作,1975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3年8月被開除黨籍 [6]  。曾任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主席。 [4] 
2024年1月25日通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原主席鄭洪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7-8] 
中文名
鄭洪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重慶江津
出生日期
1955年5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鄭洪人物履歷

1976.05-1978.02 四川省江津縣吳灘區委副書記
1978.02-1981.03 四川省江津縣現龍鄉黨委副書記、書記
1981.03-1982.06 四川省江津縣石門區委副書記、書記
1982.06-1984.02 四川省江津縣委常委、石門區委書記
1984.02-1986.03 四川省江津縣委常委、共青團縣委書記
1986.03-1987.03 四川省江津縣委常委、副縣長
1987.03-1992.08 四川省江津縣委副書記(其間:1987.07四川大學黨政幹部基礎科專業大專自考畢業;1990.12西南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大專自考畢業)
1992.08-1993.08 四川省重慶江津市委副書記
1993.08-1997.06 四川省大足縣委書記(1992.09-1994.12四川省委二黨校法律專業在職大學學習;1995.09-1996.07中央黨校第十二期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
1997.06-1997.12 重慶市大足縣委書記
1997.12-2000.12 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1995.09-1998.07中央黨校研究生院研究生班法學專業學習)
2000.12-2001.02 重慶市九龍坡區委副書記、副區長、代理區長
2001.02-2001.12 重慶市九龍坡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1.12-2008.01 重慶市九龍坡區委書記
2008.01-2008.03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九龍坡區委書記
2008.03-2012.11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1] 
2012.11-2015.12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市總工會主席
2015.12-2018.01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市總工會主席 [2-3] 
2018.01-2018.04 重慶市總工會主席 [5] 

鄭洪人物事件

鄭洪違紀被查

2023年3月1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黨組原副書記鄭洪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 

鄭洪開除黨籍

2023年8月,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市總工會原主席鄭洪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洪喪失理想信念,背離黨性原則,違背黨中央關於工會工作決策部署,將黨和國家的榮譽私相授受;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和打高爾夫球活動,違規組織公款宴請;違反組織原則,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道德敗壞;毫無紀法意識,把公權力當作謀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鄭洪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鄭洪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6] 

鄭洪依法逮捕

2023年9月28日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原主席鄭洪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對鄭洪作出逮捕決定。 [7] 

鄭洪提起公訴

2024年1月25日通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原主席鄭洪涉嫌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由陝西省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近日,西安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鄭洪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鄭洪,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鄭洪利用擔任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重慶市九龍坡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主任,重慶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原擔任重慶市合川市委書記,重慶市九龍坡區委書記,重慶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副書記、副主任等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