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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建華

(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鎖定
鄭建華,男,1960年 1月出生,漢族,籍貫江蘇南京,全日制大學,工學學士,在職碩士研究生,工商管理碩士,高級經濟師,1983年2月參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1]  [3]  [6] 
2023年4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9] 
中文名
鄭建華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江蘇南京
出生日期
1960年1月

鄭建華人物履歷

2001年4月至2001年9月,上海電機廠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總裁;
2001年9月至2003年5月,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上海電氣集團上海電機廠廠長、黨委副書記,上海汽輪發電機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2004年3月至2008年4月,上海電氣電站集團黨委書記、總裁;
2008年4月至2013年6月,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上海電氣電站集團黨委副書記、總裁;
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2014年5月至2017年8月,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董事長,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黨委副書記;
2017年8月至2022年,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2-3]  [5] 

鄭建華人物事件

鄭建華違紀被查

2021年7月27日,據上海市紀委監委消息: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前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上海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4-5] 

鄭建華依法雙開

2022年7月,經中共上海市委批准,上海市紀委監委對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鄭建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鄭建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市屬國有骨幹企業主要負責人,喪失理想信念,棄守職責使命,政績觀扭曲,擅權妄為,私慾膨脹,靠企吃企,其行為造成了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嚴重污染了國有企業政治生態。鄭建華違反政治紀律,背離黨中央關於國有企業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方針,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報告重大事項,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私藏閲看違禁書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頻繁接受私營企業主宴請、旅遊等活動安排,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家庭資產和親屬經商辦企業等事項,公務出國考察期間擅自改變路線;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長期無償借用私營企業主車輛,通過民間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活動牽線搭橋,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違反生活紀律,家風敗壞,對親屬失管失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鉅額財物;夥同特定關係人多次貪污公款;大肆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鄭建華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上海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上海市委批准,決定給予鄭建華開除黨籍處分;由上海市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7] 

鄭建華上海證監局處罰

2022年12月9日,上海電氣晚間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經查明,上海電氣涉嫌違法的事實有未及時披露相關重大事件,上海證監局擬決定:對時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鄭建華給予警告,並處以140萬元罰款。 [8] 

鄭建華公開審理

2023年4月19日上午9時30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鄭建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鄭建華 鄭建華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鄭建華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公訴機關指控: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鄭建華利用擔任上海電機廠有限公司廠長,上海電氣電站集團總裁,上海電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總裁、董事長,上海電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在產品購銷、項目承接等事項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56億餘元(以下幣種相同)。2007年4月至2008年2月,鄭建華與特定關係人鄭曉虹(另案處理)分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違反上海電氣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薪酬發放規定,多次套取公款共計723萬元用於發放獎勵,鄭建華、鄭曉虹二人從中侵吞公款215萬元。2018年,鄭建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決定將單位公款借給他人使用,截至案發,尚有7億餘元未歸還。2015年至2021年,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違反規定,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對被告人鄭建華應當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針對行為定性、犯罪形態、犯罪數額等問題發表了相應意見。
庭審持續到17時56分結束,被告人家屬等旁聽了庭審。合議庭將在評議後依法對本案擇期宣判。 [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