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鎖定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是鄭州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中文名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暫行規定
類    別
地方政府規章
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發展,建設鄭州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充分發揮其自主創新示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簡稱高新區)的規劃建設、創新發展、服務保障等,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高新區是指市人民政府確定由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統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堅持創新驅動和開放先導戰略,將高新區建成開放創新先導區、技術轉移集聚區、轉型升級引領區、創新創業生態區、創新創業人才密集區、科技金融創新實驗區、依法治理先進區、智慧社會先行區,建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中原創新創業中心。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加強對高新區工作的領導,將高新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參加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共同推動高新區建設和發展各項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
第五條 管委會應當堅持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遵循精簡統一、便捷高效、權責一致原則,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強化綜合服務功能和科技創新促進功能,發揮自主創新引領輻射帶動作用。
第六條 對在高新區創新創業和建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管委會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體制與機制
第七條 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依法對高新區實行統一管理,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相應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管委會應當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的各項管理制度。
第八條 管委會依照本規定行使下列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關行政管理權限:
(一)組織編制、實施高新區相關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土地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農業農村、項目投資、科技創新促進等領域工作;
(三)負責招商引資和經濟貿易、國有資產、知識產權、統計等領域工作;
(四)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管理權限。
管委會依照本規定履行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教育、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環境保護、安全生產、農業農村等方面相當於縣(市、區)級的社會管理權限。
第九條 管委會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梳理行政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提請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佈。
第十條 管委會在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可以自主設置職能機構,確定其具體職責,並報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管委會應當深化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創新符合實際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
第十一條 在高新區依法設立的行政派駐機構,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組織協調,依法開展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及服務事項。
管委會及派駐機構在綜合政務服務場所提供一站式服務,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一次辦妥,實現辦事不出高新區。
第十三條 本規定第八條涉及的行政執法事項,由市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委託管委會或者其所屬職能機構實施,根據需要刻制專用印章,交管委會使用。
第十四條 經批准,高新區在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教體文衞、環境保護與安全生產等領域,實行綜合執法。
高新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按照《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執行。根據需要,經依法批准,可以擴大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範圍。
第三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總體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為高新區建設和發展預留充分發展空間,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和增減掛鈎指標等各類指標,按照國家有關支持政策,保障高新區發展用地需求。
第十六條 依據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的高新區城市設計和相關規劃,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託管委會負責審批。
第十七條 管委會按照關聯功能集中、產業集聚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佈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第十八條 管委會應當依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受委託對管理區域內的土地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產業發展的新業態、新模式,在土地類別、出讓年限、出讓條件、准入審核等方面創新土地供應方式,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
第二十條 管委會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等制度,提高資源節約和環境准入標準,推動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推進清潔生產,引導產業結構向低碳、循環、集約方向發展。
支持發展科技含量高、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的產業項目,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第二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以及道路、管線等各類建設工程,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及管委會統籌高新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同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第四章 創新與發展
第二十三條 高新區重點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建設國內具有重要影響力的先進製造業、新一代信息技術、數字創意和智慧產業集羣。
第二十四條 管委會應當根據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與其他地區科技園區的交流合作,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鼓勵支持高新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優化升級。
第二十五條 建立軍民融合重大科研任務機制,構建軍民共用技術項目聯合論證和實施模式,促進軍民技術雙向轉移轉化,形成軍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二十六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創新主體組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依法登記為法人,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七條 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自主處置科技成果。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採取轉讓、許可他人實施、作價投資等方式向高新區內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或者在高新區內自行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投融資、市場推廣、加速成長等服務。
第二十九條 管委會應當加強與國際高科技園區、境外高等院校和研究開發機構等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建設國際合作科技園區。
支持境外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跨國公司在高新區設立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國際性或者區域性研究開發機構、技術轉移機構。
支持高新區內企業、研究開發機構和科技人員依法開展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為創新發展提供人才支撐。
鼓勵採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支持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機構設立科研人員、大學生創業專區,為其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及其他組織之間實行人才雙向流動。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可以聘請企業及其他組織的科技人員兼職從事教學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單位的科技人員到企業及其他組織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人才發展投入保障機制,把人才發展支出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納入預算,予以優先保障。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三條 管委會應當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服務方式,拓展服務渠道,提高管理服務效率,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 加快建設高新區統一的信息服務平台,實現省市互通、部門互通,一次採集、一庫管理、多方使用、即調即用,實現線上線下功能互補融合發展。
第三十五條 加快推進政務服務與互聯網相結合,健全網上政務服務,實現政務服務平台化、協同化、標準化、精準化和便捷化,優化營商環境。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依法公開各項優惠政策、收費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支持高新區加快發展,給予財政支持。
第三十八條 管委會每年應當設立產業扶持資金,用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 各級財政安排的科技專項資金,採取前補助、後補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市場主體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創新創業平台建設。
對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和承擔的重大科技項目,管委會按照規定比例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第四十條 管委會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鼓勵建設知識產權聯盟和專利池,實現知識產權合作。
第四十一條 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開展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
第四十二條 管委會及其職能機構應當加強政務誠信建設,堅持依法行政、政務公開、勤政高效、守信踐諾、失信懲戒,提升誠信履職意識和誠信行政水平。
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體系,實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在行政許可、政府採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
第四十三條 促進科技資源與金融資源的有效對接,加快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第四十四條 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高新區內設立科技金融專營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股權質押等信貸業務。
支持在高新區內依法設立民營銀行,促進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
第四十五條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適合科技企業的授信准入、風險評級、審查審批和貸後管理制度,提高科技企業信貸管理水平和效率。
支持高新區申報國家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投貸聯動試點。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和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貸款與股權、期權等投貸聯動創新,為科技企業融資提供服務。
第四十六條 支持高新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債券。
支持高新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區域性股權市場掛牌融資和併購重組。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四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對高新區建設發展的科學評價考核體系,評價考核結果和獎懲措施掛鈎。
第四十八條 加強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動態監管,實行“雙隨機、一公開”的監管模式,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四十九條 管委會、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高新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未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定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